标题 | 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 |
范文 | 李春辉 摘 要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与康复服务。该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多种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以期为一线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 工伤保险制度 问题 完善对策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员工工伤待遇的险种,其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现有工伤保险制度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探究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工伤保险制度并完善对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 (1)覆盖面狭窄。工伤保险覆盖面窄是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我国的工伤保险没有将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政机关等纳入参保范围,只覆盖了不同企业。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上述单位同样存在员工因工伤亡的案例。同样是工伤,却出现两种不同的工伤待遇,严重影响了员工在事业单位、机关、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另外,部分涉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乡镇企业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员工买工伤保险。 (2)程序繁琐。《条例》明确指出,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必须经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劳动能力鉴定等多项环节。若两者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必须在认定工伤之前确定劳动关系。走完上述程序至少需要14个半月的时间,多则需要24个月以上。由于时间过长、程序繁琐,部分工伤职工被拖得“心力交瘁”,最终中途放弃。维权成本过高、程序繁琐,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3)预防功能弱。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制度非常完善,其工伤保险是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职业康复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且保险制度的重点就是工伤预防,并尽可能提供最大的工伤康复帮助。但是,工伤补偿仍然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补偿方式,且主要通过经济补偿方式来实现。虽然《条例》提出“保险应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相联合”,但是,没有设定具体的基金支付途径、比例,进而导致各级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缺乏明确的制度指导,没有充分发挥工伤预防功能的重要性。 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探究 (1)完善“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积极学习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险经验,站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以及工伤复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新制度。在保险条例中,应明确工伤预防费用的具体支出比例,从而保证工伤预防经费、康复经费的来源。与此同时,制定相关文件规范与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工伤预防费用、工伤康复费用的任务目标、提取目标以及具体使用范围。这一新型保险制度是在传统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基础上,增加了工伤预防与工伤救治服务,并努力实现员工救治与康复服务,尽可能促进伤残员工获得精神、身体、劳动技能方面的康复,促使伤残员工尽快重返工作岗位。“三位一体”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减小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力度,而且更好地保障了伤残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与此同时,还应积极探究工伤救援机制,针对程序繁琐、职业病滞后等问题,政府应积极探究工伤救援机制,使这部分人员可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从而保障其健康权益。 (2)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覆盖范围。西方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覆盖范围非常广,保险对象包括季节工、临时工、企业职工、公务员等群体。例如,德国实行强制工伤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超过了国际标准。德国创立工伤保险制度之初,保险对象就从部分行业发展到所有雇员。截止到1942年,德国所有企业均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截止到1971年,德国各类人员(企业员工、小学生、幼儿园幼童)均被覆盖工伤保险制度。目前来说,在德国8500万人口中,约5300多万人处在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之中。新形势下,我国必须积极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覆盖范围。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需依照制度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就目前具体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依旧比较窄。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比例,农闲时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城市,做季节工、临时工。所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必须将这部群体纳入其中,保险对象应包括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合理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覆盖中国境内全部职工和一切单位企业,不仅包含国企、外资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应包含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与此同时,加大制度执法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真正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政府部门还应积极探究灵活多样的工伤保障制度,大力推动农民工加入工伤保险,争取让更多劳动人员享受工伤保险保障。 (3)完善费率变化机制。政府部门应结合行业风险程度,合理细化行业类别,制定科学的行业差别费率,真正体现工伤风险差异,保证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公平性。另外,建立科学的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缴费标准与风险差别等因素结合起来,从而保障不同企业之间的纵向公平。充分发挥费率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引导用人企业改善作业条件,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几率。 (4)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我国的工伤康复工作应该树立“责任公担”的工作理念,从立法层面上改变“重赔偿”理念的传统思路。建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出专项资金,先在工伤事故高发的省市或者地区开展示范性的工伤康复工作,然后再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组建专业的包含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复合型的工伤康复中心,可以考虑联合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对康复职工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介绍职业,而不是仅仅由政府、企业和个别社会团体负责工伤康复工作。 (5)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首先,通过从法律层面上加大对不给员工交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大力对工伤保险费进行征缴,防止企业瞒报、少报、职工冒领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要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增加工伤保险资金来源。其次,加强对基金的试用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率。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有效的措施:一是尽快建立完备的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员工数据库系统,以杜绝发生用人单位冒领、瞒报、少报的情况;二是对于那些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来主动补缴保险费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都应当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只能从补缴办理口开始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最后,社会保险机构必须与工伤定点医院建立一个切实可行、融洽和谐的制约机制,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以防各个环节的浪费,确保最大限度地合理使用工伤医疗费用。 三、结语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必须积极探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途径,使之与我国国情发展相吻合,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为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 [1] 魏瑞清.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08). [2] 贺敬科.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4. [3] 魏国强.构建以工伤预防为先导的煤矿工伤保险体系[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4(03). [4] 黄雯.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现状分析与对策[J].前沿,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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