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以“媒介审判”为导向谈新闻和社会的互动关系 |
范文 | 徐兰格 摘 要 “媒介审判”是在信息快速发展的当下催生的一种畸形产物,它不符合甚至与当前的法治精神相悖,属于新闻媒体职能错位的一种现象。然而现阶段,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促使“媒介审判”的持续发酵,如何正确看待在“媒介审判”为前提下新闻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成为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争述要点。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媒体审判;新闻媒体;社会;立法;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8)210-0058-02 “媒体审判”最初的名字叫做“报刊裁判”,这一概念最早源自西方,特指新闻媒体越过司法机构审判程序,通过媒体提前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为或事迹带着主观论断导向色彩大肆宣传,继而对犯罪嫌疑造成舆论伤害,并进一步影响公正的司法判决的现象。 这种新闻媒体行为实质上是越过甚至凌驾在社会立法之上的,是新闻媒体与司法之间的一种错位现象,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媒体传播增添更多渠道,而与此同时也进一步催化了这种现象,而如何理性看待新闻与社会的关系就成为了当下媒体与社会辩证关系认知的关键要点,也是本文探究的核心要点。 1 “媒介审判”导向下两者的错位关系 新闻媒体一直以来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实际上,新闻媒体本身应当是客观的、公正的、但是近几年来新闻媒体报道失实、夸大、主观色彩浓烈等问题不断出现,进而调动或煽动了公众情绪,并侧面损害了有关部门的威信,给公正审判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药家鑫事件”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个“媒体审判”影响司法裁决的案例。就利弊分析而言,“媒介审判”能够帮助案情得到更多人的关注,这利于大众舆论对于案情走向的监督,“药家鑫案”经报道后,立即被大众所讨论,但是另一方面,媒体不客观的宣传让原本公正的判决变得“不公正”,本身应当由司法机关作出判决的案情,在“媒介审判”面前,变得苍白无力,“药家鑫案”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都维持了死刑的判决,但是大众却认为即便是死刑也应当立即执行,同时不断向药家鑫的家人施加压力或进行网络形式的暴力,进而在大众被煽动的呼声下,最终成为了两个家庭的悲剧,这是媒体与司法错位的明显表现。 2 媒体介入社会的正确姿态 实际上,新闻媒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相辅相成,互帮互助,公众能够通过新闻媒体进一步了解司法行政,并对其予以监督,而社会对于媒体本身又起了很好的约束作用,使得媒体能够在社会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展示其开放性。 2.1 遵守相关法规 媒体介入社会司法时,第一要点就是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是其行使权力的第一重点。媒体是群众了解事件发展的第一关注人,也是对于群众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任何媒体介入社会的第一要点就是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2.2 客觀公正,不夹带主观色彩 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客观、真实是最重要的,只有真实客观的报道才能够不断延续媒体的生命,以“药家鑫事件”为例,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一再以“钢琴激情杀人犯”“败类大学生”等带有煽动性质的字眼来博得关注与噱头,文章内也明显出现主观色彩,煽动了群众,从而使得司法判决受到影响,最终致使两个家庭都受到了不可磨灭的伤害[1]。 2.3 了解自身的基本职责 新闻媒体对于公众而言是至关重要,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来了解时事,进而产生舆论,因此新闻媒体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舆论导向性,所以新闻媒体在进行相关事件的报道时,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整体的承受能力和反应能力,避免造成恐慌,对社会情绪的起到不良作用。 2.4 做好“耳目喉舌”工作 在一定程度上,媒体充当了政府对外发声的载体,是作为政府的“耳目喉舌”在进行发声,要对政府的形象、公信力等予以维持,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由此看来,在媒体越界进行“媒介审判”,行使不恰当职能时,应当明确身份,做好关于“耳目喉舌”的相关工作,而非利用主观情绪煽动民众情绪,造成恶劣的情形。 3 新闻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探究 在上文中提到,无论是新闻媒体本身还是新闻媒体进行的报道,都时时刻刻在影响着公众的舆论导向,例如以往每年高考时各地对于公交车、出租车等免费接送孩子的事件进行报道时,给社会带来有利影响,同时也为公众的社会活动起了示范作用。因此,新闻与社会本身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 3.1 媒体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就我国自身而言,无论是席卷全国的“非典”还是“禽流感”,都是通过新闻媒体的及时报道,将应对疾病的预防措施与处理办法及时的告知全国各地,并实时对于疾病的控制情况作出详细报道,对政府作为作出相关的监督工作[2];在应对自然灾害时,如“5·12汶川大地震”或“玉树地震”,公众都是通过赶赴一线冒着生命危险的新闻工作者对于实际事件有了确切了解,并且自发组织捐款捐物的活动运送灾区,同时通过新闻问题对于国家、政府、社会的反应力和救灾力有了了解和认可。 新闻媒体对于社会而言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就是通过这些事件表现出来,新闻媒体的传播效果以及传播力度是不容小觑,所以作为新闻媒体工作者才更应该坚持新闻媒体工作应有的职业操守,保持客观公正的舆论宣导。 3.2 新闻媒体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作用 在上文中简要阐述了新闻媒体基于“媒介审判”为导向下对于社会司法所起到的消极作用。但实际上,新闻媒体应当对于司法机构起到相关的监督作用,但是这种监督的功能的形式不应该凌驾于司法之上,作用与司法判决之前。在这里近几年中比较有名的“孙志刚事件”为例,“孙志刚事件”就是在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下,从“收容遣送”的最终判决在前后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改为了由政府对其的“救助管理”[3],这种判决的改变也直接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加快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同时,这一事件的改判,得益于媒体的对于当下新媒体互动平台及各种科技手段的运用,借助网络,为事件造势。近几年牵动人心的“江歌案”,本身就是“媒介审判”的一种具象表现,“江歌案”的最终判决和事态发展,也很好地佐证了新闻与社会的关系是互动和平的。 3.3 新闻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分析 新闻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是公认的,正是基于此,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重要的事件在抒发观点与看法时,更应当从权威的角度理性分析,新闻媒体本身可以具有自己的特色,这是新闻媒体之间存在的正当的、良性的竞争内容,但是新闻媒体本身作为社会声音的载体[4],树立自身的公信力与权威形象必不可少,只有这样,当社会中出现不和谐的声音时,能够勇敢的挑起大旗来进行斗争,这既是新闻媒体对于社会不和谐的斗争,也是公众对于社会不和谐的斗争,更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前进必不可少的斗争。 3.4 对部分新闻分情况进行讨论 并非所有的新闻事件都应当以绝对客观的角度报道,实际上,作为新闻媒体工作者,同时也是作为个体的“人”,难免会对一些事件产生个人主观情绪,因此,新闻事件报道本身是允许这种细微的主观情绪存在,甚至在适当的时候,需要运用这样的情绪来调动气氛,如在汶川地震、特大洪涝、天津爆炸等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所导致的重大事故面前,需要运用这样的主观情绪去帮助群众理解作为政府、作为人民子弟兵的奉献精神。因此,并不是所有新闻都需要一概而论,新闻本身是灵活的、新鲜的,新闻媒体在做出相关宣传手段时同样也要注意一点。 媒体与社会的关系始终是正面的、积极的、密不可分的,这一点是必然的,但是在不同情况下,要对新闻媒体与社会关系做出辩证看法。 4 结论 新闻媒体的功能和作用带来的影响和结果都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新闻媒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始终保持相互监督、互相合作的关系,通过社会约束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媒体来监督社会,这两者之间缺一不可。只有新闻媒体与社会之间和谐共存,才能在整体上推动我国社会主体事业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陈莹莹.从“药家鑫案”浅谈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J].新闻世界,2013(9):265-266. [2]杨婕.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问题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2. [3]胡义鸣.社会舆论对法院审判影响问题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3. [4]李粟,周诗妮.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转化[J].新闻传播,2014(8):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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