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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办理校园欺凌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范文 摘 要 近年来,校园欺凌类案件的多发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校园欺凌事件是各中小学校园内普遍存在的现象,与家庭、学校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密切相关。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分析在办理校园欺凌类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的定性难、处理难等问题,并对问题原因做以简要分析,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更好地处理校园欺凌類案件。
关键词 校园欺凌 司法处理 司法缺位 责任年龄
作者简介:陈佳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46
我国近年来校园欺凌类案件频发,严重影响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2017年4月27日陕西省米脂伤害学生案;2016年6月1日青海省海东市初中生陶某喝农药自杀,留遗书称曾被多名同学欺凌;2015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初中生张某被同学围殴,并被折叠弹簧刀捅伤后因失血过多死亡。以上案件无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都显示与校园欺凌密切相关。预防和遏制校园欺凌类案件的发生,已成为司法机关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及特征
挪威学者Dan Olweus将校园欺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欺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 国内学者也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有所研究,学者史程锦认为,校园暴力通常指那些发生在学校之中和周边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非学校人员对学校师生所实行的暴力行为。 综合看来,校园欺凌指的是,发生在校内或校园周边,学生、老师及非学校人员持续性地以语言骚扰、暴力动作等方式对学生实施的直接或间接的欺凌,使学生的身体、心理或财产受到侵害的行为。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校园欺凌具有以下特征:
(一)欺凌行为的目的性
中小学生之间是基于校园产生的同学关系,中小学的校园欺凌也多发生在相互认识的同学之间,其发生可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如为了彰显“校园地位”的争霸行为、为了获取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伴随的就是暴力、骚扰,造成被欺凌者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受到侵犯,对学生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欺凌行为时间的持续性、地点的隐秘性
校园欺凌行为的主观恶意并非伴随着一次暴力行为产生后消失,而是一种习惯性的恶意,欺凌行为一旦发生,极有可能会反复出现,欺凌者认为被欺凌者不敢反抗,会持续地将被欺凌者作为攻击对象。近年来的校园欺凌事件也显示受害学生是受到长期的欺辱。另一方面,校园欺凌多发于校园内部,但随着近几年来校园欺凌事件被频频曝光,校方、家长及社会公众对校园的关注度不断增高,学生在校内的言行举止也受到更多注目。为了不被发觉,校园欺凌行为向校园隐秘处乃至校园外延伸,因此在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界定时,不能只局限于校园内部,应也将校园周边地区包含在内,但无论是在校内或校外,欺凌的地点都为隐秘地点,不易被发觉。
(三)欺凌行为手段的多样性
与社会上常见的直接暴力行为不同,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为欺辱行为,有些行为的暴力程度不深,但对于青少年来说同样危害巨大。校园欺凌行为常见的方式可分为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直接欺凌中有以殴打为主要手段的直接动作欺侮,用身体上的动作直接对被欺凌者实施攻击;还包括以辱骂、羞辱、恐吓为主要方式的直接言语欺辱,通过语言形式直接对被欺凌者造成伤害。间接欺凌则是呈现为某种中介手段来达到欺凌目的,如利用散布谣言的方式诋毁被欺凌者名誉、利用小团体孤立被欺凌者等,间接欺凌更多的是对被欺凌者造成精神上的打击。
二、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校园欺凌问题产生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还处于成长中的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在法治时代,校园并非法外之地,校园欺凌类案件的解决也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调整,即校园欺凌的实施者也应因个人行为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校园欺凌的刑事案件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细致审查:
(一)结合刑事责任年龄,慎重案件定性
在办理校园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时,被害人、嫌疑人、证人大部分都是在校学生,在案件的整个审查过程中不能忽略的就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几个在校园欺凌类案件中常见的罪名,结合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加以简要论述:
1.故意伤害
在校学生多为不满20岁的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快速发育,但心理尚不成熟,遇事不能冷静处理的阶段,易因同学间的玩笑或口角感到发怒、激动,进而演变为同学间的打架事件,严重的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但另一方面,青少年精力充沛,日常学习压力大,课余时间存在追逐打斗行为,期间因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应与故意伤害严格区分。在我国,故意伤害罪有完备的伤情标准,已满十六周岁的,应对造成轻伤以上的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对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故意伤害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抢劫
上文中提到,校园欺凌行为的目的除了争霸以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为了获取财物,满足自己吃喝玩乐的欲望。在索要财物的过程中,一旦被欺凌者稍有反抗,便会引起欺凌者的殴打恐吓。欺凌者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已经构成了抢劫犯罪。然而,包括被欺凌方在内的很多学生,甚至家长、教师还意识不到这是犯罪行为,多以退还财物、赔礼道歉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因此,校园内的抢劫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并多不见。在我国,已满十四周岁就应为抢劫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加强法制宣传,从根源上杜绝校园抢劫犯罪的发生。
3.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可以说是校园中最常见的行为之一。青少年在校园学习阶段,还没有形成正确、完整的是非观、价值观,又重感情,易冲动,讲“哥们儿义气”,为了情义帮人出头打架;同时,聚众斗殴的纠集者往往好面子,为了彰显自己交友多,能力强,易因琐碎小事便纠集多人与人殴斗或殴打他人。青少年的打架行为多源于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极易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伤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给予刑事处罚,已满十六周岁即可构成此罪。
结合刑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对于校园内青少年存在的问题,法律秉承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过多地将青少年违法问题纳入刑法调整范畴,青少年真正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少之又少,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就需要司法机关妥善把握,不偏不倚。
(二)保证司法不缺位,发挥司法能动性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包含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健全,针对青少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早已制定。司法是处理校园欺凌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处理校园欺凌类案件同样应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原则,发挥其真正实效,谨慎处理以下问题:
1.刑事案件事故化处理
校园欺凌类案件中的事故化处理,是指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校园欺凌案件,归结为学生之间因嬉闹不当产生的校园纠纷,由此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均是学生的疏忽、过失造成的,最终采用和解或私了的方式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在校园欺凌问题中很常见,校方为了学校声誉的“掩盖”、家长的不重视、受害学生的忍气吞声,都造成了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处理不当。由此可推测,将校园欺凌类刑事案件的事故化处理,不乏规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2.校园欺凌类案件的软化处理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数据显示,在100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置中,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大约占比7%,宣告缓刑的案件大约占比70%,和解或调解案件大约占比55%。 由此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处理校园欺凌类案件中,多采用调解、缓刑等相对软化的处理方式。然而这种软化处理的方式,尽管在解决案件中能加快办理速度,化解矛盾,但其是否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值得深思。
三、校园欺凌案件办理难点产生的原因
上文简要列举了两个在办理校园欺凌类案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还可能存在责任承担方式不当、过失化处理等问题。虽然问题的表现形式多样,但究其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缺乏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立法
近年来校园欺凌案件的频发,而相关法律只能惩治较为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对一般的校园欺侮则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规定,并非所有校园欺凌事件都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但应有相关法律确认校园欺凌行为的违法性并配以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教育法》仅在第72条规定了关于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违法性,对其他欺凌行为则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的缺失造成了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难以确定,进而造成学校无法使用法律手段去管理,欺凌行为得不到法律后果的震慑,难免造成愈演愈烈的趋势。
(二)司法机关的被动性与局限性
首先,基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机关在处理校园欺凌类案件时,需要依照现行法律去裁量,以贴合校园案件的特点,造成仅能在有限的几类犯罪中加以处理。此外,司法机关的被动性,造成在教育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将校园欺凌问题事故化处理时,司法机关无相应手段予以监督。且校园欺凌案件的涉及人员多、隐秘性、和解处理等特点,使得在侦查取证方面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在介入时做软化处理也不难理解。
(三)法律意识的缺失
在实践中,法律意识的缺失是造成校园欺凌案件难以处理的重要原因。校园麒麟案件双方当事人、校方及相关行政部门,更偏于认定欺凌者还是学生,年龄小,心理不成熟,对事物的对错难以有正确的判断,应予以谅解,且做刑事处理会对他们的未来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前文所提到的事故化处理、软化处理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法律的震慑作用更难以体现,甚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成为未成年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保护伞,所谓“保护未成年的未来”演变为“纵容未成年犯罪”。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背离正义价值的,即使欺凌者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受害人的权益却更值得保护,否则有悖立法初衷。
四、优化校园欺凌类案件的办理对策
(一)制定专门性法规,明确校园欺凌行为的违法性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也在趋于多样化,如果想更好的预防和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完善立法是根本以及必要途径。即针对校园欺凌类案件在办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解决的根本就是完善立法。首先就是明确界定校园欺凌行为不是“同学之间的小打小闹”,它是一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对未成年的特别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青少年成长,而绝非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在相关校园立法中,应始终以正义为价值引导,以公正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指导原则,以预防校园欺凌为根本目的,采取“由点及面”的完备立法模式,建立防控机制与相匹配的惩罚措施,使司法机关在办理校园欺凌类案件时,将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理、事后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坚持司法独立,建立高效解决机制
在办理校园欺凌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始终坚持公正立场,不应因涉案人员存在未成年人而有所导向。针对主观恶性较深、手段残忍的情节恶劣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正确使用权利,正確处理校园欺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司法正义两者的关系。同时,明确区分当事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之间不能简单代替,对当事人、校方或行政部门,要明确责任范围,以确保校园欺凌类案件的正确处理。
(三)培养法律意识
无论是处在象牙塔内的学生,还是社会中的成年人,只有学法知法,才能知道何为犯法,才能保证不去犯法。在学校的日常学习生活中,应加大对学生的普法教育。首先是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鼓励学生积极行使法律权利,在遭受校园欺凌时,可寻求法律帮助,而不是忍气吞声或打击报复,使学生通过行使法律权利来摒弃传统的“怕诉”思想,明白法律是保护个人的武器。其次是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树立守法精神,铭记“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最后,司法机关应联合教育部门加大校园普法深度,可推进审判进校园、模拟法庭等相关活动,以真实案例向学生展示校园欺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加强警示与引导作用,真正做到预防校园欺凌犯罪。
学生时代是纯真的时代,也是容易误入歧途的时代,保护学生不受校园欺凌的侵犯,是学生、家长与学校的重点关注问题,也是司法机关重要的责任与义务。然而,因校园欺凌类犯罪案件确有其特殊性,司法机关在办理时应更为慎重处理。本文通过对校园欺凌的概念与特征加以简要说明,提出司法机关在办理校园欺凌类案件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并就相关问题的原因加以简要分析,最后对优化校园欺凌类案件的办理对策提出个人观点。校园欺凌类案件因其特殊性、敏感性、关注性与其他案件有所区别,但在处理过程中,更应做到在有效打击犯罪与维护法律权威之间相互平衡,真正起到维护学生安全的作用。
注释:
新馨.校园暴力.国外社会科学.2004(3).
史程锦.新形势下我国校园暴力预防与惩治机制微探.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7(1).
张远照.消极守法的成因及警示.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7(2).
参考文献:
[1]严琦华.关于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对应措施.攀登.2005(4).
[2]张爱华.校园暴力的三维透视.中国青年研究.2016(1).
[3]翟帆.如何保护未成年受害者,又遏制未成年施暴者,引发委员争鸣——校园暴力“入刑”到底可不可行.中国教育报.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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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