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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街区灰色群体防控机制研究
范文

    钟晨

    摘? ?要:在城市社会的不断发展中,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街区灰色群体的出现,这类人群属于犯罪潜在主体的一部分。因此,对街区灰色群体的防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城市治安的推动和对犯罪的预防。在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下,人民群众中的矛盾逐渐增多,逐渐危害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科学治理社会环境的背景下,对灰色群体的防控显得尤为重要,对灰色群体的研究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灰色群体;社区治安;防控思路

    灰色群体,区别于白色群体和黑色群体,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人群。关于灰色群体,各种学科和说法对其定义各不相同。社会将其定义为违法经营者和其他各种违反规章制度的人群。在官场上的含义是贪污腐败而未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本课题中,灰色群体主要是指危害社会治安、具有潜在违法犯罪可能性的人群。街区灰色群体是犯罪潜在人群的一种,主要由社会闲散人员和其他违法人员构成,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是我国当今城市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对象。同时,针对灰色群体的防治是犯罪学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向。

    1? ? 街区灰色群体研究情况概述

    1.1? 关于城市街区灰色群体的研究发展现状

    依据目前所得资料,我国在真正意义上针对犯罪潜在主体即灰色群体的防控研究并不完善。与之相关的是对社区和街区治安的研究,我国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取得了相应成就。我国对于城市街区群体性犯罪的防控集中在对预警和处理机制的探索,张远煌在犯罪学原理中详细阐述了关于有组织的犯罪的基本理论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何秉松在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对有组织的犯罪的社会起源和预防涉黑性质组织犯罪取得了相应进展。“鉴于社区控制犯罪的可行性和易操作性,它便成为我国犯罪预防的落脚点”[1]为城市街区犯罪防控提供了理论依据。关于犯罪潜在主体的研究,多数落脚于犯罪的区域防控和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方面,这些成为研究现阶段灰色群体的一个方面。还有部分是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其理论价值在于为改造者重归社会提供了一些理论借鉴。此外,灰色群体研究还零散存在于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治安学等学科之中,在众多学科中,灰色群体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但在系统的理论研究方面一直没有相关课题对其进行阐释和研究,对于灰色群体的防控研究并未形成有效的理论和完善的课题,因此,对灰色群体的研究对于完善其他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街区灰色群体内容概述

    灰色群体,从概念上讲,是刁民、混混等犯罪潜在主体的总称[2]。城市街区中的灰色群体,是在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具有潜在社会危险性的人员。大致包括:(1)无固定职业者,街痞恶霸。(2)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3)其他有犯罪倾向的人员、流动的违法犯罪团伙等。在城市治安压力不断增大的今天,灰色群体已然成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隐患,对城市的治安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同时,也是各种犯罪滋生的土壤所在。需要认识到的是,灰色群体并不是一个固化的群体,在城市街区,有本地街痞恶霸,也有外地的闲散人员。因其流动性很强,加之网络社会的发展,对于此类人群的管理控制难度很大。而我国现有的社区治安综合防治体系,多是针对区域空间上的犯罪防控,而对于灰色群体的治理显得不足,给了这类人群从事违法甚至犯罪活动一定的空间。

    灰色群体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城市街区地带,防控灰色群体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灰色群体属于犯罪潜在主体的重要部分,灰色群体的出现、增长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控制灰色群体是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2)街区灰色群体是城市违法活动的主要人群,主要从事违法经营、打架斗殴等违反社会治安的活动,对社会治安管理提出了很大的挑战。(3)街区灰色群体因其生活在城市街区,所以,会对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产生相应阻力,一方面破坏着社会和谐发展,不利于街区其他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城市社区文明进步,对社会道德文化是一种隐形的破坏。因此,建设有效的街区灰色群体防控机制不仅对犯罪防控治理意义巨大,而且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也是急切且十分必要的。

    2? ? 现实情况中对街区灰色群体的应对

    2.1? 当前城市街区的治安状况综述

    城市街区地带作为城市灰色群体的生存土壤,同时,也是街区治安防治的重要立足点。在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城镇人口数量已逐渐超过农村,许多人来到经济发展快速的城市谋生,其中不乏许多乡村混混,其特征表现为:收入低,从事不法职业,法律意识淡薄。城市发展不平衡和井喷式的城市街区增长,加剧了社会的各种矛盾,导致治安管理不能全方位覆盖,在漏洞和矛盾中,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动机。在当今我国城市中,违法经营、赌博、打架斗殴等现象层出不穷,对城市治安提出了较高的挑战。另外,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部分人群会形成具有特点的文化氛围。同理,灰色群体也会形成一种聚合效应,尤其是在城市街区的寬松环境下,灰色群体极易形成一种“灰色共同体”,在网络社会的推动下,由“灰色群体”转变为“黑色群体”的可能性就变得很大,由此而产生的违法犯罪集团则更加难以治理,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在新时期,我国社会的治安状况并不乐观,在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今天,如何控制犯罪率仍然是非常棘手的问题[3]。

    作为城市治安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防控的核心[4]。一直以来,公安部门对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和震慑,是潜在犯罪人群最为忌惮的方面。近些年,无论是办案水平、理论深度还是硬件设施,都有着较大进步,公安执法是犯罪防控的最有力武器。尽管如此,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快速变迁仍然使得矛盾增加,灰色群体的存在和增长对社会治安和犯罪防控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另一方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并不能直接解决现实治安问题,在信息社会发展的今天,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提高社区治安水平具有很大的难度和挑战性。

    从总体上说,当前城市街区治安状况较好,但很多方面不容忽视,包括灰色群体等一系列潜在犯罪主体的存在,是城市治安的隐患所在。同时,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公安部门较少针对犯罪潜在主体实施预防措施,并且在某些方面也并不能完全应对新出现的治安问题,这也体现了对于街区灰色群体防治的必要性。

    2.2? 现实中应对灰色群体的困境

    针对灰色群体,我国现有的防控措施略显不足,虽然许多街区都有警用监控,但在警示范围以外的区域,则是犯罪分子猖獗的地带。在打击犯罪卓有成效的同时,预防工作显得不是很充分。很多时候是依靠现有的刑法条文和公安机关对人们的心里震慑(被动守法),真正的犯罪预防手段却不多。这是许多城市化高速发展的通病,出现许多治安跟不上经济发展的矛盾。而按照过去的经验,一味地“严打”并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这是治理中的教训。另外,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发展,街区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与之前的街区拥挤状况不同,城市化发展下的城市街区空间得到很大的扩张,遗留下来的“死角”众多,在空间上的管控难度加大。同时,网络社区也已经成为某种意义上的“街区”,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难以监控、难以取证的特点,由此而产生的治理成本将不断增加,给公安部门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因此,针对我国现状,防控灰色群体的挑战有以下3点:(1)街区人口流动大,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边缘地区。现如今很多城市发展快速、人口分散,区域管控很难把握,因此,不易针对重点。(2)治安成本高,国外多数国家依靠增加巡警数量来提高治安水平,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城市庞大,这么做势必会提高我国的治安成本,而且一味依靠公安部门防控犯罪,效果并不是很理想。(3)网络社会的发展使得犯罪更加难以把握,灰色群体的活动更加不易管控,并且在一些网络新领域会产生出许多犯罪领域,更加提高了防控的难度。

    2.3? 现有的街区治安管控机制

    现行的街区治安管控机制对于当下刑事犯罪防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针对灰色群体防控的立足点,主要包含3层防控体系:(1)城市社区犯罪防控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2)强化社会管理功能,包括社保、文化、户籍和专项治理行动。(3)刑事司法部门的专业防控,是其他防控措施的根本立足点[5]。现今的社区治安防控机制是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经验和国外先进制度基础发展起来的。事实证明,现有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于街区治安的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为遏制打击犯罪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还真正从制度实施中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城市现状的治安管理道路,即以公安部门为中心、各种社会力量为重要手段的综合治安治理体系。

    3? ? 街区灰色群体防控机制的建构

    3.1? 街区灰色群体防控的新思路

    3.1.1? 改变灰色群体的“灰色”属性

    灰色群体的存在有其现实基础,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现如今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1)在于大环境下经济放缓,社会就业压力大,无稳定收入来源者直接或者间接成为灰色群体的组成部分。(2)在于社会总体的治安压力加大,城市化的盲目扩大导致现如今城市街区已经不像二三十年前那样拥挤,不少地方人口稀少,甚至有些地方成为“鬼城”,直接导致无论是街头治安还是深入的综合治理都很难全面落实到基层。(3)网络信息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问题,一方面如腐朽落后文化等一系列深刻影响人的思想,很容易通过网络传播影响着生活在街区的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灰色群体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危害着社会文明和谐和犯罪管控工作,许多违法经营、赌博、卖淫等犯罪皆是由此催生而来。

    防治控制灰色群体,不仅要将治安管控的力度加大,还要对灰色群体产生及其发展条件进行实质上的遏制。首先,要针对城市街区环境采取有效改进和犯罪预防措施,即情境预防,这在英美法国家犯罪学上属于三大犯罪预防之一。在我国犯罪防治理论中也提到要将城市街区犯罪的防控纳入到城市建设规划中[6]。要起到的效果是提高危害行为的难度和风险并且要降低犯罪回报。在防控街区灰色群体方面也应注重情境预防,例如脏乱差地区,极易产生犯罪潜在人群,在此种地区许多违法现象甚至恶性犯罪也非常容易出现。因此,从区域防控的角度来说,街区环境的改善是灰色群体防控的基础。

    其次,对于城市街区这个特殊的地理位置而言,人文环境也是道德法治文明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在这一方面不仅需要有关部门推动相关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法治文化的普及,更需要的是街区居民的道德法律素养的提升,这是提高街区文明程度的基本力量。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预防犯罪的手段包括奖励美德和改善教育,可见街区治安防控不仅需要改善街区环境设计,更需要改善文化氛围,使得教育水平提高带动治安水平进步。值得注意的是,街区居民也要细化自身作为居民的自我防范意识,包括居安思危的潜在被害人意识和自觉远离不正之风的思想态度,这是结合社会学知识,把灰色群体防控从被动转化为主动,从而实现街区灰色群体在真正意义上的防控。同时,对于社区居民来说,形成良好的社区道德文化环境,是遏制本区域内违法犯罪活动的潜在力量。在道德文明程度高的社区,居民普遍对违法犯罪人群形成一种排斥力量,从而使得灰色人群很难立足于本地区继续从事不法活动。因而对于遏制区域内不法现象而言,良好的道德文化氛围和居民整體的法治文明程度,是防止其滋生、发展的重要力量。

    3.1.2? 提高城市对各类人群的容纳度

    从灰色群体的定义和起源来看,灰色人群多数原本不是街区所在居民,而是从外地尤其是农村地区迁徙而来。为求生路,这类人群从事一些低端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成为灰色群体的一员。提高社会对这类人群的接纳程度,能够有效防止灰色群体的增加,同时,也是缓和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第一类需要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的便是外来务工人员,这类人群为了更好的生活条件,从乡村来到城市,然而在许多方面都遭受城市的排斥,如户籍制度相关的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都成为外来人员难以融入城市的原因,加之城市里生活压力大,在一定情况下会有部分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灰色群体的产生埋下了隐患。现如今,许多政策的修改便利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与生活,一系列人文关怀实施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灰色群体的出现,是城市文明进步的一大举措。

    第二类需要很好地融入城市街区的人群便是刑满释放人员和监外执行人员,这类人群有过违法犯罪前科,多半在违法犯罪之前就已经处于难以融入社会的状态。因此,帮助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重新融入社会,也是防控灰色群体的重要课题[7]。一方面,近些年在我国已经逐步重视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但是对于此类人群融入社会生活的研究依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较高的重复犯罪率说明了此类制度的实行效果不甚理想。另一方面,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许多刑满释放和监外执行人员又回到灰色群体的行列,甚至重新成为黑色群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恰恰表明了此类群体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近些年来也在此问题上有过大胆的尝试和探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在此不多赘述。

    第三类相关人群便是失业人群,尤其是失业的青少年人群,这些人接触社会较少,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生活的现实压力下也成为灰色群体的组成部分。类似于农村的小混混,属于无固定收入人群,就业环境和生活环境对此类人群影响较大,难以融入社会的原因在于城市生活压力大。同时,在这类人群中容易产生社会矛盾,他们是灰色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人群融入社会需要的便是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人们的就业问题,就业率也是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在未来几年内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但不容忽视的是,经济增长放缓对于就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仍然比较大。就业相关的医疗卫生工作也应当稳步进行,这些属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就业环境下的职业文化也应同步发展,让就业者很好地融入所处的职业文化氛围。对于待就业者要完成同步的配套制度,实现良好就业率的同时,更应当关注就业困难者的处境和出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现社会经济进步和治安稳定的和谐发展。

    3.1.3? 在法治框架下缓解社会矛盾

    一般而言,针对灰色群体的防控主要还是依靠刑事司法部门的专业防控,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刑事司法工作对于遏制犯罪的发生起到了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当今形势下,充分发挥其他力量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举例来说,针对个别群体性暴力事件,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远不如提前预防控制有效,引导和疏通比严格的制裁效果好。在某种程度上,人民群众中矛盾的解决能更有力地推动社会治安机制建设。因此,要完善社会矛盾的引导机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维持社会公平,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提高社会各方面文明程度,才能从更深层次上解决当今社会存在的灰色群体问题。

    从各种社会矛盾的源头分析来看,许多社会的冲突与不和谐来自于家庭。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细胞,是社会结构中最为基本的部分。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家本位的思想依然在当今社会占据主流,家庭道德教育对个人和社会总体的影响是其他手段所不能比拟的。同时,社会的和谐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也由家庭社会的和谐程度来决定。有证据表明,社会犯罪率的高低和构成社会基本部分的家庭经济状况息息相关。因此,在控制犯罪、推行法治的大背景下,以基本家庭为立足点,大力实行普法宣传教育,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不仅在法治的宏观推进方面,在灰色群体的防控方面还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家庭作为基础的普法基地,其效果大大优于社会的宣传教育,而且在道德教育方面,将会对个人的行为产生良好的约束作用,同时,起到灰色群体的防控效果。在其他方面,比如说刑满释放人员重归社会,家庭道德教育会对防止其再次刑满犯罪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家庭不仅是法治工作的基本点,还是犯罪防控的关键点。

    3.2? 灰色群体防控工作与当今刑事政策相结合

    从我国近些年刑事政策的演变过程来看,公安司法部门放弃了严打的政策手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渐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因而在灰色群体防控方面,更要遵循程序正当、手段合法的原则去实施相应的措施。近些年,犯罪防控的方向已经逐渐过渡为社区化、条块化,在社区实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教育等手段进行行之有效的整治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行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整合社会资源,实现防控主体社会化和防控资源一体化,是新时期街区治安防控的主要方针[8]。

    对刑事犯罪的释放人员来说,防止其二次犯罪是治安防控的重要方面。一方面,在對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时,就要考虑到处罚措施和力度对其造成的影响,要做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罪刑适应。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都有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在整个司法框架下加入灰色群体的防控机制,需要司法活动各个方面的合理分工和互相配合,在建立起大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工作内外的各种力量和资源,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例如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网络成为某种意义上的“社区”,因此在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还要将现实中的经验和配套制度带入其中。灰色群体在网络社会中的界限如何明确、如何依法建立新时期网络违法犯罪的监控机制,依然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密切配合,在治安防控技术的进步中逐渐形成“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理想局面。

    3.3? 灰色群体防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具体相衔接

    在物质生活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任何具有制度意义的政策措施都必须立足于经济发展的基础,并且还要和社会进步的水平相符合。无论是我国早前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还是本课题提出的街区灰色群体防控机制,都必须建立在社会物质现实状况的基础上。一方面,新时期的街区灰色群体活动性、隐蔽性更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在不同的人群中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因此,防控工作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现状调查与研究基础上,并且只有在总结街区灰色群体生存发展共性的同时,才能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灰色群体防控机制的理论基础,这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现实性要求。另一方面,一项政策措施的施行或是一种有效机制的建立都必须依靠一定社会资源的大力支持,之所以公安部门作出巨大的投入来更新治安犯罪工作的硬件技术,不仅是因为当今社会的犯罪防控难度加大,而且更多是由于公安部门的先天优越性。在治安管理和犯罪防控方面,公安部门有来自国家财政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同样的,灰色群体防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必须要依靠一定的国家和社会资源的配合,其中包括资金支持、人力支持和政策支持等,这样才有建立此种机制的可能性。

    另外,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国家的各项政策措施均应当存在相应的制度配套支持,才能将各种国家意志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在理论和制度构想中,也应当加入更多社会物质现状的调查研究,根据国家政策的精神和理念,进行更多科学且合理的理论设想,这样做也是理论研究的现实方向。在本课题中,街区灰色群体防控机制的制度构想,更要立足于政策支持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条件的研究。其意义在于,一方面防止理论脱离实际,导致制度构想脱离现实意义,成为空中楼阁;另一方面,理论研究结合国家政策和大政方针,有利于结合国家意志的力量,将灰色群体防控工作与社会治安工作相结合,反过来对依法治国的推行和社会治安管理建设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总之,新时期的街区灰色群体防治工作不仅要科学合理、措施适当,更要建立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上,结合实际,循序渐进。

    4? ? 结语

    从总体来看,街区灰色群体防控机制的建立需要从5个方面来进行:(1)结合现有的街区治安治理体制,由公安部门主导实施针对灰色群体的专项治理,这是灰色群体防控机制的基础。(2)街区环境布局的建设要符合人文理念,不仅要有利于社区治安建设,还要增加违法犯罪活动的难度,这主要针对新兴城市街区。(3)要依靠文化教育的宣传作用,建设起积极向上的街区文化,良好的文化氛围能够提高街区文明程度,从而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罪和灰色群体的产生。(4)开展街区法治建设工作,从多方面强化街区群众法律意识,要求司法执法部门依法办事,从法治的多方面保证街区稳定发展,减少灰色群体的生存空间。(5)提高城市街区的现代化水平,使之不仅能容纳各类人群的和谐共存,还能有效缓和各种人群之间的冲突矛盾,这是社会发展的方向所在,也是从根源上减少街区灰色群体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张晓秦,赵国玲.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張 训.中国乡村社会灰色群体索引犯罪研究[J].犯罪研究,2015(5):38-46.

    [3]严 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运行论[J].理论研究,2005(3):35-36.

    [4]付 晶.大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探讨[J].大庆社会科学,2013(5):41-43.

    [5]王 颖.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防控模式[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65-68.

    [6]余明泉.对城市化进程中犯罪防控问题的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1):19-21.

    [7]姚光银.论我国前科报告制度的完善——以标签理论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9(16):56-57.

    [8]唐忠新.中国城市犯罪防控社区化初探[J].天津社会科学,2004(5):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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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7: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