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
拘传司法机关依法强制被传唤人到案的措施。拘传有三种: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被告人、嫌疑人,采取强制其到案的措施;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系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采取拘传;行政诉讼中的拘传,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应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所采取的强制其到庭的措施。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拘传措施前,都必须由司法机关领导批准,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
拘传jūchuán〈动〉 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传唤不到案的被告人签发拘票,强制到案进行讯问。
拘传jūchuán〈动〉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传唤不到案的被告人签发拘票,强制到案进行讯问。 ◇ 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有权采取搜查、扣押、拘传以至逮捕等强制措施。(人民日报.1995.10.11) ◇ 对在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斌,公安部门已发出通缉拘传令,组织追捕。(人民日报.20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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