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议税收法定 |
范文 | 巩晖+潘爱萍 [摘 要] 税收法定是调整和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最高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贯穿税收法治全过程。目前,我国贯彻税收法定中存在着宪法中缺失税收法定条款、税法体系整体立法层次不高、税收行政执法约束有待加强、税法监督制约机制欠缺等现实问题。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应健全税收立法机制,强化税收执法约束,完善税法制约机制。 [关键词] 税收法定;税收法治;税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Statutory Taxation GONG Hui, PAN Aiping Abstract: Statutory taxation is the highest principle in adjusting and regularizing subjects of legal relation in taxation law. It is the basic demand for realizing tax collection governed by law in the whole process. There are problem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atutory taxation, including the lack of statutory clause, low legislative level of the taxation system, weak constraint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tax collection and the absence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 for taxation law. In this connection, taxation legislation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tax law enforcement should be enhanced and the process of law-based tax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advanced in implementing statutory taxation thoroughly and promoting the law-based tax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 statutory taxation, tax collection governed by law, supervison of tax law 一、税收法定是税收法治的基本原则与体现 税收法定又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定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和税务合法性两方面内容,前者要求纳税人、征税对象、课税标准等基本税收要素应由法律规定且必须明确无歧义;后者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允许随意加征、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法治全过程,是调整和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最高原则,通过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现代法治轨道,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领域的表现与运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从税收法定的内在要求出发,研究当前税收立法、执法及税法监督制约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规范税收权力,促进民主与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贯彻税收法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宪法中缺失税收法定条款 宪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的基础。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也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的直接法律依据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尽管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有一定的依据,但并没有完整、准确地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将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宪法,为税收立法提供直接依据,我国也应在《宪法》中完善相应条款。 (二)税法体系整体立法层次不高 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严格意义上的税收法律只有三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其他税法则以全国人大授权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形式存在。大量的行政立法导致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如政策的稳定性较差,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各地区税法执行标准的差异等,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与刚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影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三)税收行政执法约束还需进一步加强 在税收行政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如未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执行步骤、法律手续和执法时限进行征收管理,在税务行政处罚中滥用税收裁量权,税收法律文书不规范,在减免税审批中不能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以税务机关的制度汇编代替税法执行等,税务合法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四)税法监督制约机制的欠缺 税法监督,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纳税人对税法运行过程包括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活动的程序及结果是否合法实施评价和监督。由于现行税法大都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式制定,政府集立法、执法、监督于一身,在全国人大的监督权、撤销权未有效运用 和司法审查权有限的情况下,引起许多实际问题,税收行政立法缺乏实质性监督。在税收执法中还需进一步完善程序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税收立法民主化进程缓慢,纳税人参与度低,纳税人维权意识及全社会法制环境的欠缺,以及税务机关的强势地位导致税收司法监督难以启动。 三、全面落实税收法定,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一)健全税收立法机制 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统一法制,防止政出多门,提高税法权威性和稳定性。对一些授权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实体税种,时机成熟的,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提升立法层次。推动税收法定入宪,使国家和纳税人处于宪法上的平等地位,实现对税收立法权的约束。制定《税收基本法》,对税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基本问题进行系统规定,发挥对整个税收法律体系建立的主导作用和各单行税法的统领作用,协调税收立法、执法与司法,实现宪法精神与单行税法的衔接。以严格的立法程序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施加合理的约束与规范,确保税法精神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 (二)强化税收执法约束 首先,应在立法中对各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予以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法规应保持一致,解决执行中的歧义问题,既保障税务机关征税权的有效实现,提高征收效率,又要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其纳税意识;其次,在执法活动中,也应建立和完善程序机制,促使征税机关和人员严格遵守税收程序法规定,按照法定职权范围,依据法定授权、工作顺序、法定时限进行征收活动,通过公开办税、纳税服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内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广泛听取民意,保证程序的公正性,约束税收执法权,提高税务活动的合法性。 (三)完善税法制约机制 人大及其相关法律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税收行政立法权的审查,在其设立上与宪法、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与原则相一致,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设定应有条件和必要程序的限制。重视立法听证,吸纳民意。强化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建立合理、规范、公开的预算体制和科学严密的审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将法定原则贯穿在税收的收、支、管等不同环节。通过纪检、监察、媒体及社会中介等,对税务机关和各类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全社会建立起依法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外部环境。 [参 考 文 献] [1]刘剑文,陈立诚.税收法定原则的生命在于落实[J].检察风云,2014(4) [2]胡力升.税收法制现代化的实现方式[J].税务研究,2004(11) [责任编辑:王凤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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