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象
事象“事”和 “象”的统称。其中“事”指动词所代表的动作行为,“象”指形容词所代表的性质状态。陈承泽 《国文法草创》借以区别两类不同的活用:假如象字、动字活用为名字而仍属事象范围的本用的活用和假如象字、动字活用为名字而不属于事象范围的非本用的活用。前者如“白马之白也,无异于白人之白也” ( 《孟子·告子上》) 的 “白”字 (象字名用); “惠公薨也”(《左传·隐公元年》)的“薨”字(动字名用)。后者如“反其田里及其入焉”( 《左传·襄公三十年》)的 “入”字 (动字名用则为名字,谓所收入之财贿之意); “在泮献囚”(《诗经·泮水》)的“囚”字(动字名用。则为名字,谓拘系的罪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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