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的思考 |
范文 | 韩彩虹 一、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主要模式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债融资模式中,主要有以中关村模式为代表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以山东诸城模式为代表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和区域集优融资模式。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以中关村模式最具典型性。其融资特点主要是:“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具体做法如下:首先由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从其做过贷款担保的300多家企业中严格审查筛选出20家优质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再以“中关村”为概念整体打包,捆绑为发行主体企业;最后以“中关村”这一假设的单一企业主体,对外发行企业债券。其发行过程具体如图1。 (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由山东诸城财政局牵头,由中信证券代为发行的山东诸城模式。其特点为:“统一发行注册,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产品设计。”其发行方案为:首先进行债项评级;其次对评级对象进行内部分层增级,分为优先级(层)60%与次级(层)40%,并且优先级(层)投资者获偿顺序始终先于次级(层)投资者;再次对外部担保与反担保明确担保责任,外部担保方面由中债增信提供60%发行总额本息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方面由市政投融资平台提供100%反担保和以土地抵押;此外,还留存了企业发行额度的5%作为偿债保证金,同时齐鲁银行承诺提供60%的流动性支持。然后,按不同发行情况,采用不同的浮动发行利率,如优先级发行利率为一年期定存利率+2.2%,高出同期AAA单体票据发行利率。最终,山东诸城集合票据综合发行利率约为5.07%。规模为5亿元,发行企业数量为8家。其融资过程如图2。 (三)区域集优模式 所谓“区域集优”,是为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即,企业互助抱团,政府牵线搭台为企业提供担保,中债公司通过反担保增信,提高了信用评级,以低于市场利率的利率发行债券,缓解企业借贷还本付息的压力。其方案流程图如图3。 二、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较为薄弱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准入缺乏法律依据,信用评级市场规范性不够;二是主体资格不明确,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高,评级结果缺乏参考价值;三是中小企业参与外部评级的积极性不高,缺乏评级意识。 (二)风险监管不规范,信息透明度不高,回赎机制不完善 中小企业债券高风险的核心主要是信用风险,其起因是信用资源匮乏和信息不对称,根源在于监管不够规范而导致的市场失灵。有的债券流动性透明度不高,导致券商对债券缺乏信心,增加了债券流动性风险。另外,国内债券市场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如“毒药退回”条款或是“净值维持”条款以及“卖价赎回”条款等的事件风险规避条款。 (三)担保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创新性且管理混乱 国内多数担保公司是由政府出资组成,缺乏民间资本的参与,担保方式基本都是采用抵押,缺乏诸如联合性担保、互助性担保,创新性不足;而由民间出资组成的担保公司,管理上规范程度不高,部分担保公司还存在对外投资比重过大(甚至抽逃资本)、主业不突出、违规开展业务等问题。 (四)资本市场尚待培育,融资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完善 国家金融产业政策客观上基本是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限制了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即使是中关村模式、山东诸城模式,也是倾向于科技创新型企业。中小企业只有很少部分能越过融资门槛。《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上市等融资方面的保护甚少。200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相关的融资条款中仅有20个条文,且都是概括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三、构建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产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 1.建立适用于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法律体系 首先,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信用法规,如参照韩国制定相应的《信用评级准则》,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按信用评级的行业属性、从业资格、竞争原则、评级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全面收集相关企业的真实信息,同时增强评级透明性。其次,制定《信用评估法》并对评级过程中要求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做出明文规范,为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公正、公平、诚信的资融环境。再次,建立《公平信用报告准则》,在确保受评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监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披露程序,制定信息披露标准确保后续信息跟踪与评级的调整时能得到及时、准确披露。 2.建立信用评级机构,规范评级标准 政府应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前提下,在各城市内建立一两家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权威性较高的信用评级机构。首先,中小企业应通过制定信用方针和信用目标,构建信用评估管理机构,明确划分企业组织内部各相关机构的职能、权限和义务,制定信用评估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信用资源进行规范管理。其次,建立评级结果的检验系统,提高评级结果的可操作性。作为监管的一项指标,评级结果的检验系统中应建立违约率模型,这是信用评级市场走向成熟和评级产品具备可操作性的前提。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时间短,评级结果缺乏违约率统计,应尽快建立起评级结果的检验系统,提高其利用率。再次,建立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和规范,把金融市场、发债企业、投资者三者信用评级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统一标准。 3.加强信用评级宣传,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意识 政府应对信用评级实施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和硬性约束,一是对企业加强征信宣传,增强企业社会信用评级意识。同时制定一系列的信用评级考核标准,企业按标准来建设其信用体系,强化失信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按照标准,如实填报企业的各种数据和资料,提高企业对信用评级的积极性;二是把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结果与其获得信贷资金、企业信誉及经营业绩结合起来,成为对其考核、监管的一项指标。通过政策性扶持推动信用评级结果的有效性,对于提高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社会上提升信用评级的影响力,使企业意识到信用评级的作用,从而形成企业积极参与信用评级的社会风气。 (二)丰富增信途径,健全偿付机制,设可提前回赎条款 应当通过增信来控制发行主体的发行成本,降低企业融资负担,促进企业发展。一方面,通过积极尝试发行可转换债券、期权结合债券等创新金融产品来完善市场风险补偿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各发债企业向外部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或地方政府机构给予贴息或偿债保证等实现债券增信。同时,由政府、政策性银行和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出资,三者可以协商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建立偿债基金来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最后,在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如自愿限制分红,优先提取一定的利润(一般为10%)作为企业偿债基金来增加信用。偿债基金则在发行人偿债出现问题时,负责偿付一定比例的债务,同时,应投资者要求代为追偿债务,降低投资风险。 另外,可参考欧美发达国家,设立债券可提前回赎机制。投资者投资债券,是因为对投资收益率感兴趣,而可赎回条款是保障其收益率的一种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计划中,可安排一部分可提前赎回债券,这对投资者和发行人来说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三)整顿担保行业,构建创新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针对国内当前担保市场上的混乱,要加以规范整顿。首先,要区分担保市场,确定监管对象,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体系;其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人员结构等方面要逐步规范;再次,确定担保机构的主体业务,规范其资金使用,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息化方面建设,使其信息与市场相对称。 在构建创新担保方式上,银行可在最基本的抵押、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诸如联合担保、供应链融资、互助性担保等新兴担保方式,既可以降低贷款风险,又可以使信用不完全满足贷款条件的企业获得需要的资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是联保小组保证+保证金质押+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及其配偶连带责任保证。其优势来自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其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降低融资成本,减少银行风险,极大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政策性担保机构由地方经贸委、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主要是由地方中央和省级政府为再担保提供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预算为主,这决定了政策性担保资金保障上的局限性,而当前国内民间拥有大量的资金,因此,政府可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吸引民间资本加入,为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资金,或是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引导民间资本组成商业性担保,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征管理,确保民间资本组成的商业性担保资金使用上的安全。 针对当前国内互助性担保机构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而政策性担保存在局限性的情况,政府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担保领域,构建以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以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以地区和市级、省级、全国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的结构体系。 (四)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我国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方法的法律严重滞后,可以参考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如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和《中小企业融资基金管理条例》等配套的法规,修订完善《担保法》,制定专门的《信用法》以及《公认评级准则》、《公平信用报告准则》、《信用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一、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主要模式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债融资模式中,主要有以中关村模式为代表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以山东诸城模式为代表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和区域集优融资模式。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以中关村模式最具典型性。其融资特点主要是:“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具体做法如下:首先由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从其做过贷款担保的300多家企业中严格审查筛选出20家优质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再以“中关村”为概念整体打包,捆绑为发行主体企业;最后以“中关村”这一假设的单一企业主体,对外发行企业债券。其发行过程具体如图1。 (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由山东诸城财政局牵头,由中信证券代为发行的山东诸城模式。其特点为:“统一发行注册,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产品设计。”其发行方案为:首先进行债项评级;其次对评级对象进行内部分层增级,分为优先级(层)60%与次级(层)40%,并且优先级(层)投资者获偿顺序始终先于次级(层)投资者;再次对外部担保与反担保明确担保责任,外部担保方面由中债增信提供60%发行总额本息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方面由市政投融资平台提供100%反担保和以土地抵押;此外,还留存了企业发行额度的5%作为偿债保证金,同时齐鲁银行承诺提供60%的流动性支持。然后,按不同发行情况,采用不同的浮动发行利率,如优先级发行利率为一年期定存利率+2.2%,高出同期AAA单体票据发行利率。最终,山东诸城集合票据综合发行利率约为5.07%。规模为5亿元,发行企业数量为8家。其融资过程如图2。 (三)区域集优模式 所谓“区域集优”,是为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即,企业互助抱团,政府牵线搭台为企业提供担保,中债公司通过反担保增信,提高了信用评级,以低于市场利率的利率发行债券,缓解企业借贷还本付息的压力。其方案流程图如图3。 二、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较为薄弱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准入缺乏法律依据,信用评级市场规范性不够;二是主体资格不明确,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高,评级结果缺乏参考价值;三是中小企业参与外部评级的积极性不高,缺乏评级意识。 (二)风险监管不规范,信息透明度不高,回赎机制不完善 中小企业债券高风险的核心主要是信用风险,其起因是信用资源匮乏和信息不对称,根源在于监管不够规范而导致的市场失灵。有的债券流动性透明度不高,导致券商对债券缺乏信心,增加了债券流动性风险。另外,国内债券市场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如“毒药退回”条款或是“净值维持”条款以及“卖价赎回”条款等的事件风险规避条款。 (三)担保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创新性且管理混乱 国内多数担保公司是由政府出资组成,缺乏民间资本的参与,担保方式基本都是采用抵押,缺乏诸如联合性担保、互助性担保,创新性不足;而由民间出资组成的担保公司,管理上规范程度不高,部分担保公司还存在对外投资比重过大(甚至抽逃资本)、主业不突出、违规开展业务等问题。 (四)资本市场尚待培育,融资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完善 国家金融产业政策客观上基本是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限制了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即使是中关村模式、山东诸城模式,也是倾向于科技创新型企业。中小企业只有很少部分能越过融资门槛。《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上市等融资方面的保护甚少。200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相关的融资条款中仅有20个条文,且都是概括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三、构建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产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 1.建立适用于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法律体系 首先,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信用法规,如参照韩国制定相应的《信用评级准则》,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按信用评级的行业属性、从业资格、竞争原则、评级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全面收集相关企业的真实信息,同时增强评级透明性。其次,制定《信用评估法》并对评级过程中要求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做出明文规范,为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公正、公平、诚信的资融环境。再次,建立《公平信用报告准则》,在确保受评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监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披露程序,制定信息披露标准确保后续信息跟踪与评级的调整时能得到及时、准确披露。 2.建立信用评级机构,规范评级标准 政府应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前提下,在各城市内建立一两家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权威性较高的信用评级机构。首先,中小企业应通过制定信用方针和信用目标,构建信用评估管理机构,明确划分企业组织内部各相关机构的职能、权限和义务,制定信用评估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信用资源进行规范管理。其次,建立评级结果的检验系统,提高评级结果的可操作性。作为监管的一项指标,评级结果的检验系统中应建立违约率模型,这是信用评级市场走向成熟和评级产品具备可操作性的前提。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时间短,评级结果缺乏违约率统计,应尽快建立起评级结果的检验系统,提高其利用率。再次,建立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和规范,把金融市场、发债企业、投资者三者信用评级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统一标准。 3.加强信用评级宣传,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意识 政府应对信用评级实施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和硬性约束,一是对企业加强征信宣传,增强企业社会信用评级意识。同时制定一系列的信用评级考核标准,企业按标准来建设其信用体系,强化失信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按照标准,如实填报企业的各种数据和资料,提高企业对信用评级的积极性;二是把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结果与其获得信贷资金、企业信誉及经营业绩结合起来,成为对其考核、监管的一项指标。通过政策性扶持推动信用评级结果的有效性,对于提高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社会上提升信用评级的影响力,使企业意识到信用评级的作用,从而形成企业积极参与信用评级的社会风气。 (二)丰富增信途径,健全偿付机制,设可提前回赎条款 应当通过增信来控制发行主体的发行成本,降低企业融资负担,促进企业发展。一方面,通过积极尝试发行可转换债券、期权结合债券等创新金融产品来完善市场风险补偿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各发债企业向外部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或地方政府机构给予贴息或偿债保证等实现债券增信。同时,由政府、政策性银行和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出资,三者可以协商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建立偿债基金来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最后,在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如自愿限制分红,优先提取一定的利润(一般为10%)作为企业偿债基金来增加信用。偿债基金则在发行人偿债出现问题时,负责偿付一定比例的债务,同时,应投资者要求代为追偿债务,降低投资风险。 另外,可参考欧美发达国家,设立债券可提前回赎机制。投资者投资债券,是因为对投资收益率感兴趣,而可赎回条款是保障其收益率的一种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计划中,可安排一部分可提前赎回债券,这对投资者和发行人来说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三)整顿担保行业,构建创新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针对国内当前担保市场上的混乱,要加以规范整顿。首先,要区分担保市场,确定监管对象,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体系;其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人员结构等方面要逐步规范;再次,确定担保机构的主体业务,规范其资金使用,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息化方面建设,使其信息与市场相对称。 在构建创新担保方式上,银行可在最基本的抵押、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诸如联合担保、供应链融资、互助性担保等新兴担保方式,既可以降低贷款风险,又可以使信用不完全满足贷款条件的企业获得需要的资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是联保小组保证+保证金质押+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及其配偶连带责任保证。其优势来自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其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降低融资成本,减少银行风险,极大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政策性担保机构由地方经贸委、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主要是由地方中央和省级政府为再担保提供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预算为主,这决定了政策性担保资金保障上的局限性,而当前国内民间拥有大量的资金,因此,政府可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吸引民间资本加入,为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资金,或是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引导民间资本组成商业性担保,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征管理,确保民间资本组成的商业性担保资金使用上的安全。 针对当前国内互助性担保机构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而政策性担保存在局限性的情况,政府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担保领域,构建以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以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以地区和市级、省级、全国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的结构体系。 (四)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我国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方法的法律严重滞后,可以参考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如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和《中小企业融资基金管理条例》等配套的法规,修订完善《担保法》,制定专门的《信用法》以及《公认评级准则》、《公平信用报告准则》、《信用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一、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主要模式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债融资模式中,主要有以中关村模式为代表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以山东诸城模式为代表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和区域集优融资模式。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以中关村模式最具典型性。其融资特点主要是:“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具体做法如下:首先由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从其做过贷款担保的300多家企业中严格审查筛选出20家优质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再以“中关村”为概念整体打包,捆绑为发行主体企业;最后以“中关村”这一假设的单一企业主体,对外发行企业债券。其发行过程具体如图1。 (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由山东诸城财政局牵头,由中信证券代为发行的山东诸城模式。其特点为:“统一发行注册,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产品设计。”其发行方案为:首先进行债项评级;其次对评级对象进行内部分层增级,分为优先级(层)60%与次级(层)40%,并且优先级(层)投资者获偿顺序始终先于次级(层)投资者;再次对外部担保与反担保明确担保责任,外部担保方面由中债增信提供60%发行总额本息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方面由市政投融资平台提供100%反担保和以土地抵押;此外,还留存了企业发行额度的5%作为偿债保证金,同时齐鲁银行承诺提供60%的流动性支持。然后,按不同发行情况,采用不同的浮动发行利率,如优先级发行利率为一年期定存利率+2.2%,高出同期AAA单体票据发行利率。最终,山东诸城集合票据综合发行利率约为5.07%。规模为5亿元,发行企业数量为8家。其融资过程如图2。 (三)区域集优模式 所谓“区域集优”,是为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即,企业互助抱团,政府牵线搭台为企业提供担保,中债公司通过反担保增信,提高了信用评级,以低于市场利率的利率发行债券,缓解企业借贷还本付息的压力。其方案流程图如图3。 二、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较为薄弱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准入缺乏法律依据,信用评级市场规范性不够;二是主体资格不明确,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高,评级结果缺乏参考价值;三是中小企业参与外部评级的积极性不高,缺乏评级意识。 (二)风险监管不规范,信息透明度不高,回赎机制不完善 中小企业债券高风险的核心主要是信用风险,其起因是信用资源匮乏和信息不对称,根源在于监管不够规范而导致的市场失灵。有的债券流动性透明度不高,导致券商对债券缺乏信心,增加了债券流动性风险。另外,国内债券市场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如“毒药退回”条款或是“净值维持”条款以及“卖价赎回”条款等的事件风险规避条款。 (三)担保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创新性且管理混乱 国内多数担保公司是由政府出资组成,缺乏民间资本的参与,担保方式基本都是采用抵押,缺乏诸如联合性担保、互助性担保,创新性不足;而由民间出资组成的担保公司,管理上规范程度不高,部分担保公司还存在对外投资比重过大(甚至抽逃资本)、主业不突出、违规开展业务等问题。 (四)资本市场尚待培育,融资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完善 国家金融产业政策客观上基本是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限制了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即使是中关村模式、山东诸城模式,也是倾向于科技创新型企业。中小企业只有很少部分能越过融资门槛。《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上市等融资方面的保护甚少。200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相关的融资条款中仅有20个条文,且都是概括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三、构建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产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 1.建立适用于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法律体系 首先,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信用法规,如参照韩国制定相应的《信用评级准则》,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按信用评级的行业属性、从业资格、竞争原则、评级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全面收集相关企业的真实信息,同时增强评级透明性。其次,制定《信用评估法》并对评级过程中要求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做出明文规范,为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公正、公平、诚信的资融环境。再次,建立《公平信用报告准则》,在确保受评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监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披露程序,制定信息披露标准确保后续信息跟踪与评级的调整时能得到及时、准确披露。 2.建立信用评级机构,规范评级标准 政府应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前提下,在各城市内建立一两家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权威性较高的信用评级机构。首先,中小企业应通过制定信用方针和信用目标,构建信用评估管理机构,明确划分企业组织内部各相关机构的职能、权限和义务,制定信用评估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信用资源进行规范管理。其次,建立评级结果的检验系统,提高评级结果的可操作性。作为监管的一项指标,评级结果的检验系统中应建立违约率模型,这是信用评级市场走向成熟和评级产品具备可操作性的前提。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时间短,评级结果缺乏违约率统计,应尽快建立起评级结果的检验系统,提高其利用率。再次,建立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和规范,把金融市场、发债企业、投资者三者信用评级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统一标准。 3.加强信用评级宣传,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意识 政府应对信用评级实施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和硬性约束,一是对企业加强征信宣传,增强企业社会信用评级意识。同时制定一系列的信用评级考核标准,企业按标准来建设其信用体系,强化失信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按照标准,如实填报企业的各种数据和资料,提高企业对信用评级的积极性;二是把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结果与其获得信贷资金、企业信誉及经营业绩结合起来,成为对其考核、监管的一项指标。通过政策性扶持推动信用评级结果的有效性,对于提高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社会上提升信用评级的影响力,使企业意识到信用评级的作用,从而形成企业积极参与信用评级的社会风气。 (二)丰富增信途径,健全偿付机制,设可提前回赎条款 应当通过增信来控制发行主体的发行成本,降低企业融资负担,促进企业发展。一方面,通过积极尝试发行可转换债券、期权结合债券等创新金融产品来完善市场风险补偿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各发债企业向外部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或地方政府机构给予贴息或偿债保证等实现债券增信。同时,由政府、政策性银行和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出资,三者可以协商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建立偿债基金来担保增信和风险补偿。最后,在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如自愿限制分红,优先提取一定的利润(一般为10%)作为企业偿债基金来增加信用。偿债基金则在发行人偿债出现问题时,负责偿付一定比例的债务,同时,应投资者要求代为追偿债务,降低投资风险。 另外,可参考欧美发达国家,设立债券可提前回赎机制。投资者投资债券,是因为对投资收益率感兴趣,而可赎回条款是保障其收益率的一种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计划中,可安排一部分可提前赎回债券,这对投资者和发行人来说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三)整顿担保行业,构建创新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针对国内当前担保市场上的混乱,要加以规范整顿。首先,要区分担保市场,确定监管对象,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体系;其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人员结构等方面要逐步规范;再次,确定担保机构的主体业务,规范其资金使用,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息化方面建设,使其信息与市场相对称。 在构建创新担保方式上,银行可在最基本的抵押、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诸如联合担保、供应链融资、互助性担保等新兴担保方式,既可以降低贷款风险,又可以使信用不完全满足贷款条件的企业获得需要的资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是联保小组保证+保证金质押+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及其配偶连带责任保证。其优势来自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其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降低融资成本,减少银行风险,极大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政策性担保机构由地方经贸委、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主要是由地方中央和省级政府为再担保提供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预算为主,这决定了政策性担保资金保障上的局限性,而当前国内民间拥有大量的资金,因此,政府可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吸引民间资本加入,为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资金,或是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引导民间资本组成商业性担保,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征管理,确保民间资本组成的商业性担保资金使用上的安全。 针对当前国内互助性担保机构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而政策性担保存在局限性的情况,政府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担保领域,构建以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以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以地区和市级、省级、全国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的结构体系。 (四)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我国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方法的法律严重滞后,可以参考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如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和《中小企业融资基金管理条例》等配套的法规,修订完善《担保法》,制定专门的《信用法》以及《公认评级准则》、《公平信用报告准则》、《信用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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