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理财产品及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在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使用诸如“代理理财投资”等可能引起歧义的科目名称。此外,《公告》明确,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