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商誉的确认与计量 |
范文 | 宋 薇 [收稿日期]2009-01-10 [作者简介] 宋薇(1981-),女,河南焦作人,河南经贸职业学院财经金融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摘 要]目前,随着企业改制、购并、资产重组和股份制合作等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在资产评估中关于商誉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已日益成为实务和学术界所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于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应进一步关注,以丰富现代会计理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商誉;确认;计量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09.17.012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9)17-0034-03 自19世纪末以来,商誉一直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 最具争议的论题之一,除了对商誉概念已经形成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之外,在商誉会计核算的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随着企业改制、购并、资产重 组和股份制合作等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商誉会计在争论研究中达成共识的内容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在会计处理日益规范化的进程中,对于商誉确认及计量问题的探讨极具现实意义。 一、商誉的表现形式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商誉是指不能被单独识别与确认的资产而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企业合并中专指: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反之,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就是负商誉。同时,修订后的新准则指出:商誉不再属于无形资产。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企业的商誉是以非直接的表现形式出现的。 许多学者对商誉的性质和构成要素做了全面深入的探讨,经过归纳笔者认为:杰出的管理人员,科学的管理制度,融洽的公共关系,优越的资信级别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是商誉的常见表现形式。 人们对商誉最通俗的认识是对一个企业的好感。而对企业好感的实质是由于企业现有杰出的管理人员实行了科学的管理制度,从而与顾客及其他企业形成了融洽的公共关系,最终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随之而来拥有了优越的资信级别。并且,以上这些因素周而复始的良性循环会促使企业的商誉积累越来越高,并不断通过以上这些形式表现出来。 二、企业商誉的确认 根据商誉的理论涵义,只要企业拥有不能被单独识别、确认,同时又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即可确认商誉的存在。然而这种确认商誉存在的方法实施起来相当困难。目前,我国的做法是区分自创商誉与外来商誉。 一方面,自创商誉不予以确认。因为仔细推敲不难发现:企业所有的科学管理制度,融洽的社会公共关系,优秀的资信级别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等,无不是企业杰出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其特长,使用科学有效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手段,并不断取得良好的业绩表现而逐步形成的。所以,企业的管理人员队伍是企业商誉存在的核心要素。然而,会计实务无法将其计价入账。因为,尽管现在有许多会计理论家呼吁要建立人力资源会计,但大家尚未达成共识;同时,由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可以自由流动,因此,企业现有的优秀管理人才不完全由企业控制,企业不能靠转让这些人才而获利,除非各企业实行人员职业化和转会制度。因而,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以上自行创造的商誉不予确认。 另一方面,对企业外来的商誉即合并商誉加以确认。一般认为,在企业购并当中,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部分,就确认为商誉。但是,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此种标准也有需要商榷的地方。因为,如果对购并企业购并动机进行分析,就会得到一些不同的结论。 一般企业购并的主要目的有:①快速进入某一行业;②扩大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应;③获得被收购企业的生产技术和专营权;④获取被收购企业的某项特殊资产,如特殊的地理位置等;⑤实行生产一体化。因此,购并企业之所以愿意支付比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更高的价格,并不一定因为被收购企业有较高的商誉,而是因为购并企业本身的特殊要求不能在别的投资中得到满足,或短期内无法满足。事实上,在实务中确有很多经营不善甚至恶化的企业,在被收购时也能以高于其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格出售,其实这些企业根本不存在商誉。而购并企业之所以愿意出较高的价格来购买这样的企业,其目的也不是购买企业确实获得了商誉价值,而仅仅是为了满足其特定的购并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购并企业在购并时所支付的超过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部分的价款,虽然在理论上是属于被购并企业的商誉,但在会计实务中却要斟酌并购动机然后再予以确认。 三、企业商誉的计量 现行的商誉计量方法主要有超额收益法和超额成本法两种方法。 (一)超额收益法 该种方法是指通过估测由于存在商誉而给企业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按一定方法推算出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又称为直接计量法。直接计量法根据被评估企业预期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又分为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 1.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超额收益资本化法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理,认为既然企业存在超额利润,就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资本(资产)在起着一种积极作用,只是账面上没有反映出来罢了,因此将企业的超额收益还原,就是商誉的价值。采用这种方法的基本步骤是: (1)计算企业的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实际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 (2)将超额收益按选定的投资报酬率予以资本化。 商誉价值=超额收益÷选定的投资报酬率。 这里,选定的投资报酬率可以是正常的投资报酬率,也可以是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采用较高的预期投资报酬率的理由是,企业在获取超额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因而应按高于正常水平的投资报酬率作为测算商誉的基础)。 [例1] 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经评估,收购日B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8 7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 500万元,固定资产18 000万元,专利权1 200万元;B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为6 5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5 000万元,长期负债1 500万元;假设B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投资报酬率为15%,根据近3年的经营实绩及对未来的盈利预测,该公司投资报酬率为20%,则B公司商誉价值的计算过程为: (1)计算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28 700-6 500)×20%-(28 700-6 500)×15% =4 440-3 330=1 110(万元)。 (2)计算商誉价值,假设按同行业平均收益率资本化: 商誉价值=1 110÷15%=7 400(万元)。 不难看出,按此法测算的商誉价值偏高,因为此法是以假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将永远持续为基础的(计算过程(2)即为永续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在这里,超额收益被看成了永续年金),而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极小,因为商誉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其价值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相比之下,采用超额收益折现法或许更好一些。 2.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指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依次进行折现,并将折现值汇总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如果预计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有限的若干年,且不稳定时,一般适用于此种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各年的折现系数。 在各年预期超额收益相等的情况下,上式可简化为: 商誉价值=年预期超额收益×年金现值系数。 [例2] 仍用B公司的资料,假设经分析评估B公司的超额盈利水平将持续5年,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则: B公司商誉价值=年超额收益×利率为15%,期限为5年的年金现值系数(玴/a,15%,5)=1 110×3352 1=3 720(万元)。 从理论上讲,使用这两种方法必然要面临预测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这其中必定会掺杂很多人为假设因素,因此计量结果的可靠性较差,缺乏可验证性。 (二)超额成本法 该方法以剩余价值为理论依据,是以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所购买的可以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部分来衡量商誉的价值。又称间接计量法。公式如下: 商誉价值=购买整个企业的总成本-购买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例3] 仍用 [例1]的资料,假设经过产权交易谈判,双方确定的收购价格为25 000万元,则: 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28 700-6 500=22 200(万元)。 可确认B公司商誉价值=25 000-22 200=2 800(万元)。 该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比较简便易行。目前,我们在会计实务中暂时普遍采用超额成本法对购买商誉做初始计量。但此种方法只有在企业被收购时才予以确认计量,并且其也存在不足之处。企业收购时对单个可辨认资产价值估算的误差(高估或低估)、双方谈判技巧对商誉价格的影响等非商誉因素,可能都会影响到商誉的计价,最终确定的商誉价值难免掺杂某些不符合商誉经济性质的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商誉价值的评估主观性很大,超额成本法也只是囿于现行的会计计量理论和技术而作出的一种现实选择罢了。 综上所述,由于商誉的特殊性,目前对其确认、计量的方式方法都还有待进一步讨论,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核算,丰富现代会计理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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