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市场秩序建设与政府职能的创新 |
范文 | 张旭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必须下气力调整市场秩序和创新政府职能,真正建立起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开放型、务实型的政府,全方位服务好、指导好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科学发展。本文就市场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政府服务市场职能的转变与创新进行了思考和分析,目的是认清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现状,为研究经济市场与政府职能关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市场秩序;政府职能;改革现状;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在新时代推进和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建立,尤其需要运用政府职能手段,或以具有法律特点的制度形式进行巩固和创新发展。因为,市场秩序建设的本质要从传统产品的经济秩序转向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其突出特点是要求政府服务市场职能的创新。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新时代的命题,也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和发展中应运而生的重要课题。井然有序的市场秩序,是推进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重要前提。自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以来,虽然市场经济逐步形成并走向成熟,但也伴随着商业竞争激烈、商海变化多端的诸多现象。这对政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监管职能到位提出更高的要求。虽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创立、发展、深化的各个阶段,但市场秩序状况依旧不容乐观。市场体系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市场秩序混乱,鱼龙混杂、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尔虞我诈等等问题频现。透过这些表象,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功能尚未到位,监管职能“越位”“错位”“缺位”。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必须下气力调整和创新政府职能,真正建立起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开放型、务实型的政府,全方位服务好、指导好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科学发展。 1 建设责任型政府,发挥好市场监管职能 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作用、功能和角色的转换。政府管理职权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发展过程中,管什么?管多宽?管到什么程度?不但是市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更是政府职责的改变和担纲角色的转换,也包括政府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的转变。总之,就是政府不要大包大揽,应提供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机构必然要按照这一总要求转变职能。 在经济全球化的新情况下,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开放自由的市场和建立公平公正的秩序规则。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同样需要政府力量的干预和引导。 建立责任型创新政府,应侧重两方面:一是摒弃计划经济模式的束缚。立足改革开放的特定国情,真正实现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过渡;二是创新和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职能。在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协调、指导、把控市场能力的同时,做到活而有序、放而不乱。通过战略引导、微观管理、平衡协调等多项职能服务,实现“弱政府、强社会”的理想模式。通过减少行政审批程序,转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型责任政府转变的本质要求,就是从过去围绕权利运转的“主导型政府”向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引导型政府”的转变。所以说,服务好新时代的市场经济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已经成为建设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在经济转型的新形势下,为形成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格局,在市场主导下,必然要全面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 2 建设服务型政府,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为有效解决好在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政府服务存在的“越位”“错位”“缺位”问题,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刀阔斧对国家经济命脉的电信、电力、石油化工、铁路、民航等央企、国企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其专业监管,带头从中央政府实现服务职能的创新和转变。因此说,转变政府为主导的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这绝不是老话重提,而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一直未能很好得到解决的关键问题。经济结构优化,需要一个有利于市场秩序建设的新环境,需要创新政府在经济结构优化中的服务型职能。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好完善市场法律,健全各项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快形成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只有在服务过程中,不断进行市场的整顿、规范、引导,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秩序与政府行为的理性结合。 转变政府管理方式,要实现微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解决好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直接参与企业治理的模式,将微观经济主体实施的直接管理方式,逐步向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形式,运用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通过法律法规手段,进行有效的调控,亦或政府通过调整经济政策或掌握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变量举措,来影响和指导市场经济中的有序运行。因此说,从微观和宏观有机结合的举措中,改变政府的垄断模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政府更应减少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指手画脚”,以灵活多样、讲求效益的方式,进行宏观调控。政府通过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为各类企业准入、生产和创新创造发展铺坦途、创条件。 3 建设法治型政府,实现市场经济依法运行 在经济全球化轉型的关键时期,国内市场经济领域中的诸多深层次矛盾也逐渐暴露。因此,尤其是在市场秩序对依法行政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理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对建立法制型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国家进行行政立法的基础上,有效解决各级政府的行政许可、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探索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模式和路径。所以,在地方政府立法工作上,应着力抓好规范市场主体立法,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以及健全社会营商环境保障的立法等四个方面的立法工作。通过围观和宏观经济发展的科学立法,正确处理好政府法治工作与市场秩序、科学立法和各类法律法规实施的关系,以此来有效保障供给侧的改革深化,建设有序、稳妥、健康市场,啃好市场经济高速运行的“硬骨头”。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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