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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
范文

    兰燕燕

    摘要2008年下半年的金融海啸的影响还未消失殆尽,面对危机背后的一系列问题将是对政府和社会最严峻的考验,而此时,我们要求经济自由还是国家干预呢,从各国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态度来分析,大致都是在对经济自由适度干预的前提下,对经济自由给予最优化的维护和促进,因此,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并不矛盾,只是需要规则制度来严格规定国家干预进入经济自由的程序和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就是一部国家良性干预经济自由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国家干预 经济自由 相互关系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97-02

    一、相关概念的解析

    (一)经济自由

    自由对于法律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认为“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马克思那里“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此,追求自由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最为重要的法理念之一。如果将自由置放在经济法这一特定语境中考量,它应当表现为“经济自由”。作为经济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意志与行为的协调与合一,意味着市场空间的交易泛度扩大与成本低廉;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间自主意志的相互尊重,意味着政府管制的交易禁区范围缩小”。经济自由对于市场机制的高效发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应当是辩证统一的范畴。然而遗憾的是有人往往仅从字面上来解读自由与干预,甚至将这种解读推向了极至,他们更多地看到的是经济法对自由的限制,甚至将“经济法是限制经济自由之法”的命题理解为对自由的取消。事实上,限制自由并不包含取消自由,仅仅是对自由不当行使的一种约束。

    (二)国家干预

    在我们看来,对干预的这一误解根源在于对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干预”反对而衍生的误解。人们通常认为,古典经济学家是以强调无限制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和反对国家干预而著称的。然而,事实上古典经济学派所反对的政府“干涉”或“干预”,仅指政府对一般性法律规则所保护的私域的侵犯,并不主张政府永远不得考虑或不得关注经济问题,实施普通法的一般性规则当然不能被视为是政府所实施的干预。换言之,古典经济学派所反对的政府干预是指政府对法律所保护的私域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才是对自由的限制。由此可以认为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对经济关系实施某种干预与自由并不必然存在冲突。因为“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亚当·斯密本人也强调政府必须“建立并维持某些共同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即国家干预中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以,古典经济学派的论点也绝非有人所理解的那种完全自由放任的论点,他们的论点从来不是反国家或无政府主义的,他们的论点既阐明了国家的恰当功能,也说明了国家行动的限度我们注意到,哈耶克还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干预的正当性以及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内在逻辑关联性,他指出“在我们看来,重要的是政府活动的质,而不是量。一个功效显著的市场经济,乃是以国家采取某些行动为前提的;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有助益;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容忍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但是对于那些与自由制度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相冲突的政府行动,必须加以完全排除,否则自由制度将无从运行”,我们还注意到,作为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虽然强调国家调节和干预经济生活,但整个干预理论仍然是以维护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为基本前提的”。以上表明,无论是经济自由主义还是国家干预主义,都在一定程度上从辩证统一的角度来认知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虽然上述思想是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立场出发来揭示自由和干预的关系,但是各国的历史往往又有许多惊人的相似,这些认识及其实践对于我们把握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仍然具有启发意义。因此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明确强调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辩证统一。在经济法的语境中,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正如反垄断法,虽然从表象上看它干预了某些企业的自由,但这种干预与其说是对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行限制,还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

    二、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

    (一)法哲学上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经济法的法权形态呈现出国家经济权力、社会经济权利与个体权利平衡、互动的结构。国家经济权力对个体私权的干预表现为公权对私权具有限制、引导和保证其最终实现的功能,反过来,私权对公权也具有制约作用;社会公共经济权利则介于二者之间,不但能够弥补二者功能的不足,而且能够成为公权与私权冲突的缓冲地带。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在经济法中,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经济权力对其他经济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实施干预,矫正私法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明确国家经济权力、社会经济权利与个体私权利并将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对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当社会公共经济利益遭受侵害时,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可以通过主张社会公共权利进行司法救济,因此,社会公共权利的确立为设计可操作的公共性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价值范畴中的效率与自由的关系

    国家干预是在市场失灵时才出现的,而市场失灵就是资源分配中的紊乱和不效率,国家对市场失灵的干预就体现为效率对自由的干预和调整,这时的效率和自由这一对价值并不是处于对立的状态,或者说是矛盾的状态,他们是统一的,互补的,当然效率和自由是有对立的时候,但这两者的对立和统一始终是在社会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动力,对立不代表就是“恶”的力量,统一也不意味着是“良”的状态,好与坏都必须放到特定的时代中去定位,不能单纯地讲效率或者要求纯粹的自由,现代的法治社会是个理性的社会,过极的价值追求都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三、经济法:国家对经济自由的良性干预的法律基础

    (一)国家干预是构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逻辑基础

    漆多俊教授一直把控制权力和规范权力做为自己的法律思想的宗旨,把实现好、规范好、发展好国家调节作为经济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共权力是一个社会正常云装的必要条件,是建立、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共权力的核心就是国家权力,它从一产生就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以及腐化性,这也是自然状态社会向群体状态社会转型的结果,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分离的,但是政治国家也是市民社会中的一员,是参与者,是接受社会契约的委托来服务于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的,将“政府”因素排除在市场之外,然后再争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政府”实际上是市场的内存构成因素,因此,政府所起的作用,也是市场自己所起作用的一种方式。我们必须要建立“市场自己的政府”,而不是建立一个外在于市场而又强加于市场之上的政府。市场竞争也得有一个游戏规则,而政府就是负责监督执行这些规则的机构。如果是一场没有任何游戏规则的“自由竞争”,它肯定是低效率的、毫无人道的、与人类文明相悖的。经济法就是这些游戏规则,它不是控制自由市场中政府权力,而是授予政府权力合法且良性作用于自由经济的,它同时也规范着市场中的每一个参与着,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形态,参与其中的没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分,有的只是角色和职能的不同,不能因为有恶的参与者的产生,就一棒子打死一群人,撤出其中的角色,我们能想象没有裁判的游戏和竞赛,还能说是公平和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比赛吗,我想肯定是不断地争执,更有甚者的是殴打和唾骂,难道我们希望这样的自由吗?

    (二)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实证分析基础

    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正如反垄断法,虽然从表象上看它干预了某些企业的自由,但这种干预与其说是对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行限制,还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从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在历史上的几次交锋,彼此的消长交替,再到今天的慢慢融合的过程来看,现代世界上的市场经济既非18世纪时的自由竞争经济,也非完全由政府控制的市场经济。即使在那些推行经济自由主义的时期或国家,也均未完全放弃国家的干预;而在推行国家干预主义的国家,今天也几乎毫无例外地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再看今天的金融危机,它的产生有各方面的原因,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还有市场自身的缺陷和政府的职能失策,如何解决危机呢,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历史问题,根源之深难以及时解决,而市场的失灵是自然规律,人类是不能改变规律的,只能遵守和创造他的运行环境,让它顺利过渡,那么这样看来,有效且及时的办法只有政府的干预,现实中也是如此的,当然政府不是依凭自己的感觉和理想状态来挽救经济,他们还是依据经济自身的特点来缓慢的作用于经济,刺激经济自身的复苏,就好比医生用药于病人一样,他们也是遵循身体的自然规律用药,如果不遵守,不仅病人会是受害者,医者自身也不会逍遥自在的,因此,经济自由是需要国家干预的,本质的说是需要国家的参与,而国家的角色就是维护自由,促进更大的自由,“干预”一词的使用让读者产生了强制性的幻想,转换为“参与”其实更能表现处政府在经济中的行为状态和地位。中国两会的召开,讨论的议题大多是如何救市的措施,而作为市场中的参与者们,也是翘首企盼着政府的政策能带领他们走出寒冬,可见作为市场的主体们也意识到政府的作用的重要。

    国家干预(国家参与)和经济自由本身不是“此消彼长”,两者是统一在经济法体系中,是指导经济法完善的两个立足点,失去其中一个,经济法体系就会失去平衡,换句话说,两者都有利弊之分,就像人的两条腿,粗细长短不是完全一样的,如果让其中一方来支持着经济法体系这个框架,必然会不稳定也不全面,两者都参与进来,才能相互补缺,这个体系才能稳固,而法律制度的越稳固,社会才越自由,越安全,才能按照良性的规律快速发展。

    注释:

    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1950.

    吴伟达.国家调节:经济法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39878.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朱祥海.寻求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评《权力的自省和权利的自觉》.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5页.

    黑格尔著.范扬等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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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