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实现我国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探索 |
范文 | 李洁馨 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国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总目标。文化治理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文化治理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管理手段,强调政府放权、社会参与的柔性公共管理手段。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文化治理系统运转的最优化和公共文化利益的最大化。本文分别从文化治理的主体、内容、客体三方面分析了我国文化治理的现状,得出该领域内存在主体部分缺失,治理内容不完善,治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研究西方文化治理的经验与政策,提出了实现我国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文化治理 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权利 近年来,文化治理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文化及其物质载体具有极强的社会价值,文化治理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 一、文化治理的概念梳理 2002年由欧洲文化政策和艺术比较研究所提交的《创造性欧洲》报告对文化治理进行了详细的界定,认为文化治理指的是为文化发展确定方向的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营利团体组成的复杂网络。其中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营利团体等各种性质的机构和个人,涵盖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政策领域,涉及跨国、民族国家、地区、地方等不同地理和行政运作层面。治理也指公民不仅作为投票者和利益集团的成员,而且作为消费者、专业工作者、文化工人、企业家、志愿者以及非营利组织的成员,拥有了更为多样化的渠道影响文化的发展。 治理是与传统意义上的管理不尽相同的。管理是一种利用政治、经济等权力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协调与控制,在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依赖于政府强制性的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该制度的惩戒性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有赖于专业化的分工与严格的服从。而治理则是一种柔性的运行机制,它强调底层社会群众的参与协商合作,通过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影响执政者的顶层设计。在治理的运行过程中,有赖于大众的主动性与认同感,具有一种信任的伙伴关系,是一种自发进行的活动。对于管理而言,治理的主体更为广泛,涵盖了非营利团体等社会组织。但是,管理和治理在最终目标上有一致性,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种需求,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实行文化治理的阻滞因素 (一)文化治理的主体缺失 政府是文化治理的主导者,但不是唯一主体。我国长期封建统治的发展过程中,人民形成的逆来顺受、盲目服从的“奴性”心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文化治理概念中的公民参与。公民认为自身只是政策的被动接受者,没有意识到自身对政府政策内容和形式的影响,没有形成主人翁意识。 文化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和公民外,还有第三方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它们为了特定公众共同的利益和诉求,活跃于社会治理中。它处于“公”与“私”之间,具有极强的自主性,因而成为特定公众的“喉舌”。长期处于政府的全面管理中,这些团体和组织缺乏其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二)文化治理的体制落后 政府管理体制是相对落后于社会经济状况的。长期以来,政府和群众关于公共领域形成的都是政府包办思想。现有政府管理体制中,政府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公共领域的管理者,经营者等职责。过于宽泛的职责易造成政府管理的不到位。同时,政府的文化职能与其他职能的界限不明,造成部门机构职能重叠,大大降低政府文化治理的效率。 (三)文化治理的内容不足 文化治理的具体内容是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与分配。我国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差异性较大,导致文化产品的分配状况存在马太效应,优势地区更加具备优势,弱势地区发展更为不足。其次,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不被重视,文创者和公众的文化权利都没有得到妥善保护。 三、西方文化治理的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将公告开支的一定比例用以支持民间高雅艺术以及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为此建立起了艺术理事会制度,对相关文化活动经费进行管理。艺术理事会由一批专业的文艺工作者、研究者以及社会名流组成,制定文艺领域补贴资金的申请与使用规范。它转变了以往国家直接干预文艺发展的局面,以精英阶层、社会公众、政府力量三者共同作用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在文化领域内的作用,保证了相关经费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团体进行公平分配。 许多发达国家鼓励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建设。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组织运营目标,广泛的参与公共事务,支持个人、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或社会事件。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可以很好地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足,促进社会公共事务的健康均衡发展。简而言之,西方文化治理秉承的原则就是减少政府干涉,引入多方的社会力量,使政府、专业人士、社会公众三种力量抗衡、博弈与协调,提高文化管理的社会参与度和决策的民主化程度。 四、实行文化治理的路径初探 (一)立足优秀传统文化 习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早在春秋时期孔子为政以德的“仁政”思想便有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治理的意味,强调以道德的柔性力量统治人民而非严苛的法律和刚性的权利,并且希望人民可以在道德的教化中形成文化自觉,主动克制自己的欲念以达到礼的标准。在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凝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文化治理中的理论基础,亦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认同。这有利于形成文化治理中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精神,完善文化治理的主体。 (二)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通过研究西方相关政策,其主体导向就是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力度,引入市场机制。我国文化市场种种弊病的症结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干涉过多。在国家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后,通过转企改制,我国培养了一批具有活力的市场主体,这是完善文化市场体系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近年来,很多文化类小微企业活跃在文化市场中,激发了文化创造的活力,政府应该鼓励支持其发展,营造有利于其发展的环境,如加强知识版权保护,建立文化产业园区促进资源整合,以促进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 (三)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服务是一种关乎社会大众的文化权利的体系,是政府或公共部门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总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提出,即是由管理向文化治理的重要跨步,意味着政府角色的转变,由掌舵人向服务者转变。 首先,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公民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与时俱进的。针对公共文化服务物的层面,注意区别差异性,根据区域居民的生活方式与水平及特点提供特定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应当供需对应,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其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率。利用现代的传播工具,如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拓宽公共文化服务的渠道,提升公共文化产品提供与接收的速度。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减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的阻力。 (四)培养和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 重视和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是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文化权利除了保障公民公平地接受基础教育外,仍需要保障公民参与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享受各项文化成果。并且通过文化权利的实现,激发社会大众的文化创造活动。 首先,应当实现法律许可下的文化自由。我国法律承诺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同时,治理者要注重文化公平。公平地接受义务教育、公平地享受文化资源与成果。例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公平享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资源会不可避免地趋于集中于优势环节,造成文化资源配置的不平衡,这需要用有形的手进行调控,尽可能为公民创造公平的文化环境。 (五)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构建法律信仰,重点在于构建一种法律精神。精神层面的法律是骨肉层的法律条文的灵魂,是整个社会氛围的反映。我国现代社会重视法律条文的制定和完善,而欠缺对精神的追求和塑造。具有法律信仰的公民应该是将法律视作内化的自我提升的工具,而非是外在的力量束缚自身的行为。精神层面的构建,是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或是惩罚措施所无法达到的,借由文化才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利用大众传播进行法治观念的宣传,通过曝光效应提升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支持。大众传媒通过塑造鲜明的形象,使公众了解到通过法律可以实现现世的幸福,把握塑造公众法律信仰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李少惠.转型期中国政府公共文化治理研究[J].学术论坛,2013(1):34-38+43. [2] 郭灵凤.欧盟文化政策与文化治理[J].欧洲研究,2007(2):64-76+157. [3] 祁述裕.推动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与善治的转变[J].人民论坛,2014(11):172-173+256. [4] 毛少莹.文化治理及其国际经验[J].中国文化产业评论,2014(2):71-99. [5] 魏佳容.法律信仰与中国法治现代化[J].律师世界,2002(10):37-39. [6] 魏宏.构建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体系[J].探索与争鸣,2014(5):12-14. [7] 余文珍.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文化透视[D].中南民族大学,2013. [8] 谢新松.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D].云南大学,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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