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法之法学方法论初探 |
范文 | 齐夙 摘要:法学方法就是在法学的范畴内说明指出正义,进而更好的实现正义的方法。《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这本书更像是一本厚厚的机器操作指南,指引我们如何更好的生产产品,进而如何改进机器本身。具体表现就是模仿自然科学方法将法律规范概念化、体系化。一是利用法律概念构成法律规范,二是在法律的解释上,甚至在法律的补充上,利用体系的观点把握全体与部分间,在解释学上之循环关系。 关键词:民法;法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9)02-0282-01 一、法律概念 以法学方法论的术语而论,法学概念的意义经设定为:概念所欲描述之对象特征,已经被穷尽的列举。而特征的取舍也即概念的建构必须以价值为取向,在法律概念的构成上必须考虑到拟借助于该法律概念达到之目的,或实现的价值。亦即必须考虑:构成之法律概念是否具备实现期待之目的或价值的功能。通常认为法律概念只具有规范价值,而不具有叙事价值。盖法律概念之本来功能在于规范其所在之社会的行为,而不在于描写其所在之社会。为使法律概念能达到其规范功能,并顺应大量而且可靠之法务处理的要求,法律概念之概念化实为合理化上的必然结果。价值之负荷的考量更为重要在于没有特征的取舍不能造就概念的形式,没有价值的负荷不能赋予法律概念的实质,以实现规范的使命,使之有助于公平正义实现在社会生活上。同时为了易于透视、了解、应用负担规范任务之法律概念,立法者或研究者必须建构一些编纂概念。从而概念区分为当为概念与编纂概念。就我自己理解而言,编纂概念似乎更与说明利益相关,也就是学说上称之为外在的或抽象概念的法律系统,其功能在于使法律概念及法律规定各安其位,以达到说明法律结构之目的。Phlilpp Heck将该目的所反映之利益称为说明利益,但并不是说当为概念与说明利益并不相关,只是编纂概念更倾向于纯粹为说明利益而服务。同时要将一概念划定为当为概念与编纂概念也并非易事,更为重要的是适当的区分标准以达到所要达到的目的。而概念的作用,书中将其总结为(D承认、共识及储藏价值。除非常技术性者外,经价值共认的过程而相约成俗的法律用语通常己在其价值共认的过程中,把价值负荷上去;且必须完成这个阶段,符号才有负载价值消息的能力。更举外国法继受之例来说明价值共识的必要性——若欠缺该价值同化过程,该外来的价值不但难以落地生根,反而会被用以误导价值观念的工具。(2)减轻思维的工作负担。概念负载价值,在交流时大家有一共同的背景知识,不必再重复进行解释作业。但此一优势又带来两个疑问,一价值的变更;二共识的达成。许多论文在写作之前所进行的限定工作便是将概念所负载的价值固定化,如果前提达不成共识,那么就此一前提所进行的讨论自然也人云亦云。 而概念的使用纵有诸多好处,但其缺陷也不能不察:(D诱引自价值剥离。此即忽视了概念背后之价值,仅知现行规定之语意而进行单纯的逻辑分析组合,并无对价值形成共识。(2)过度抽象化。此系指在概念化上将所描述之对象的特征作了过多的舍弃。所应涵盖者未涵盖,所未应涵盖者涵盖,自然会生出错误,但此一不多不少的涵盖本身应该探求与规范的目的而言,这本身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当发生于构成要件时,依据规范意旨,将其类型化后,利用区别待遇予以补救;当发生于法律效力,则主要根据规范意旨,将其类型化后,利用衡平原则加以具体化或调整。最后,法律概念之位阶性是将法律体系化的逻辑基础。法律概念作为法律规定的基本单位,其以抽象化程度的高低和负载价值的根本性来决定其位阶构造。 二、法律解释 从法律规定之逻辑结构而言,没有一个单独的法条能独立发挥规范功能,那么法规范必须被整体的了解。各个法条只有当其取向于一定之价值标准,针对一定之生活类型被组合成一套规定以后,它对系争生活类型之意义才能相对地确定下来,并发挥其规范功能。而法律解释的任务就是在于探求法律的意旨,从整体上把握系争生活类型所关涉的法条的意义。亦即在正义及其衍生价值的指引下,以衡平的、可以被理解的方式去满足由人类共同生活所发生的法律上的需要。这就推出法律解释的特征:(1)法律解释对具体案件的关联性。法律解释的要求一直都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产生的,没有丰富多彩的具体案件,就难以产生法律解释的需求。作者总结到“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将被引用之“法律规范的寻找”两者是在互相影响下作成的。同时我们看到,法律或其中之用语,会受到要被处理的案件之具体情况的影响。这種法律解释与案件之关联性,应被注意到。这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才能尽可能地做到“发现的法律规范与事理相符;认定的法律事实与规范相符。”(2)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不管一个法律解释者就前述之法律解释对具体案件的关联性采取哪种见解,通常他们对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的存在都采肯定的看法。解释的目标在探求或阐释法律意旨,而法律意旨则在于规范生活关系。在这里,人类不是为规范而规范,亦即规范的本身不是终局目的。人类只是利用规范追求某些目的,而这些目的则又是基于某些(基本的)价值决定所选定。这些目的及(基本的)价值决定便是法律的意旨所在。是故,法律解释应取向于价值乃自明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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