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要求、问题及完善 |
范文 | 林森 李卓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需要大量合格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并且对涉外知识产权人才的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学生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总体来看缺乏足够的学习兴趣与动力。在应对路径上,建议作为培养单位的法学院应当突出自身办学特色,积极推动合作办学,吸引并整合教育资源,改革培养机制,加强对外交流。 关键词:一带一路;涉外知识产权;国际法;培养机制;合作办学 中图分类号:D913-4;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4-0044-07 2013年秋,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与印度尼西亚访问时,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倡议(以下简称为“一带一路”)。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特别指出,“我们将继续推进陆上、海上、空中、网上互联互通,建设高质量、可持续、抗风险、价格合理、包容可及的基础设施。我们将推进建设经济走廊,发展经贸产业合作园区,继续加强市场、规制、标准等方面软联通,以及数字基础设施建设。”[1]由此可见,“一带一路”的落实,关键在于要加强与相关国家在重点领域特别是基础建设方面的中的合作交流。在这一过程之中,有关各方对高精尖科技的交流、学习,必然伴随着一系列复杂的知识产权流动,而涉外因素的加入只会让这些环节充满更多的不确定性。显而易见,这在客观上要求高等院校必须因应新形势的要求,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机制。特别是,要尽快将以涉外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使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更具有针对性。目前,河南省高等院校主要依托法学院承担这一类型人才的培养任务,本文据此选择法学院作为以下分析的视角,对相关问题做一探讨。 1 “一带一路”对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 1.1 应当培养更多富有国际战略思维格局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经贸往来主要以私人主体间的活动为主。一方面,很多活动定位于民用性质的对外加工出口,这些往来的技术含金量普遍较低,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问题的可能性并不大。另一方面,即便产生知识产权矛盾,其影响也仅限于私人主体之间,只关系到私人利益的再分配,并不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太大的冲击。然而,“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对外经贸往来活动必须接受我国整体经济战略的指导和控制,其侧重基础设施的性质也必然会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因此,培养人才必须能够立足国际,放眼全球,能够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透过表象看出本质,进而从宏观层面做出业务决策,并以此为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提供方向性的保障。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要在新形势下自觉发扬知识产权强国理论的精神,[2]更加灵活地运用国际规则,积极配合我国整体外交的布局与需要。[3] 1.2 应当培养具备多元外国语言能力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 传统上,我国对外经贸往来面向的主要是发达国家与地区,特别是美国、欧盟(其中又以英国、法国、德国等为代表)、日本等国。这些国家的语言在国际上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影响力很大,因此我国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上也主要提供像英语、法语、德语、日语等主流语种的教育和培训。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中有很多是与我国民商事往来活动较少的小语种国家,我国与之开展往来缺乏足够的成功先例,语言关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阻碍,我们也不可能花费巨额高价长期购买和依赖外方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只有切实掌握多元化语种并能在实践中自如运用的人才,方能帮助我们更好的与这些国家交流。 1.3 应当培养具备高阶专业知识功底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 我国法学院的培养在本科阶段总体上是一种法律通识教育,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各个主干课程课时非常有限,只能做一般性的入門式讲授,学生对于专业知识的了解是非常粗浅的。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体系差异极大,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极为复杂,如果不了解这些国家的法律,就难以自主地在当地开展业务,更无法有效地利用其法律来合法获取效益。因此,人才必须具备深度学习新知识的能力,方能尽快地掌握对方法律理论和实践样态,一旦遇到特殊的实务问题,就能迅速找到解决的方案。 1.4 应当培养具有成熟的实务工作能力的涉外知识产权人才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一。像意大利、英国这样的老牌发达国家,相关政策与法规比较完备,对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走在世界前列,我国与之往来有明确的预期。但是,还有一些国家,法制不健全,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数量稀少,司法透明度不足,等等。[4]因此,人才必须非常熟悉各种复杂场景下的风险控制,能够及时地识别风险,并能准确地找到加以处置的切入点,熟练地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多种手段来化解纠纷。 2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2.1 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法学院,涉外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主体部分被囊括在知识产权法学的课程里,还有其他一些与之有关的内容被置于其他部门法之中,并没有在培养过程中被刻意地分立出来。基于此,本文对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学班和知识产权班的117名学生进行了书面问卷调查。之所以选择从学生的角度观察现状,理由在于,一方面,河南省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大多依托于法学院。河科大法学院以工科专业见长,这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密切,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可以类推出地方法学院的整体培养状况。另一方面,之所以选择从学生的角度观察培养现状,主要是考虑到学生是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主体,是未来从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对象,他们的感受与想法能够更为真切地反映当前人才培养的真实状况,并决定着法学院培养机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措施,能够精确地揭示问题。 具体如下: 2.2 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2.2.1 学生对涉外知识产权认知模糊。图1和图2表明,学生整体上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很有兴趣,持肯定态度的比例很高。理论上,学生也应当对涉外知识产权抱有同样浓厚的学习兴趣。然而,图3和图4却表明,学生对于典型的涉外知识,也就是最重要的经贸法律知识和国际法知识,感兴趣的比例却急剧下降。特别是,明确表示对国际法没有兴趣的比例高达八成以上。这些涉外知识是涉外知识产权工作不可或缺的,仅仅懂得知识产权的一般理论无法胜任相关的工作。可以看出,学生所理解的知识产权知识一般不包括涉外性质的知识,而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原因在于,很多学生认为此类知识不像国内法那样“实用”,有很强的距离感,不愿主动去接触和了解。 2.2.2 学生的外语水平不高。从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具备较好的外语水平。然而图5表明,高达八成以上的学生表示自己水平不佳。我们多次询问发现,学生的评价标准是以自己能否顺利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为标准。而此类考试实际上距离涉外知识产权所要求的外语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原因在于,这和学生英语基础较差有很大关系,在进入法学院之后也难以在短期内改观。 2.2.3 学生的实务技能欠缺。图6表明,学生大多不具备熟练的涉外文献资料与数据的检索整合能力。据我们了解,本科阶段的学生很多还停留在纯粹记忆和背诵知识的层次,能够主动灵活运用专业数据库分析材料者寥寥无几。尽管这一要求对于本科阶段的学生来说似乎较高,但考虑到我国法学院纷纷强调要加强人才培养的实践导向的趋势,这种现象的存在就显得极不合理。如果无法及时检索到涉外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缺乏对涉外知识产权文献资料的阅读体验,这会直接导致学生无法从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 同时,图7表明,法学院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尚不能让过半以上的学生感到满意。学生认为理论学习过多,关于实践操作方面的训练非常少,以至于连检索研究资料这一基本技能都不具备。原因在于涉外教学资源稀缺,地方高校长期资金不足、办学力量较为薄弱,很难给学生提供实践技能的训练机会。 2.2.4 学生缺少从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愿。图8表明,学生对于“一带一路”带给法律服务业的机遇认识不足,很多人都没有认真思考过这方面的职业发展前景。图9表明,虽然有较高比例的学生考虑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但其中愿意从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比例却很低。原因还是在于,学生普遍缺乏相应的训练,相关知识基础不牢靠,最终信心不足,认为“一带一路”的机遇属于精英群体而与己无关。 2.3 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存在问题的根源 针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在已有研究中做过分析。从根源上来看,这乃是源于我国法学院培养机制形成了路径依赖,导致其无法因应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需要。[5] 2.3.1 培养的基础性。基础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学习在本質上是一种专业通识教育,学生的了解和掌握属于概览式的学习,所学内容在深度和广度上都非常有限,对知识的掌握是比较浅显的。然而,“一带一路”要求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属于后置型、高阶型知识,还需要与很多涉外学科相互配合进行综合性学习,难度要大得多,在课时紧张的情形下,往往只能作为比重不高的选修课予以安排。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法学院即便开设了诸如外国知识产权法、国际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课程,也不得不降低讲授难度,并在考核上采用小论文、开卷考试等相对宽松的标准,培养效果就容易流于表面。虽然学生在这一阶段要连续学习四年,但实际上很多学生对知识理解是支离破碎的,对于平均年龄已经二十二、二十三左右的成年人来讲,这样的学习标准不是太高而是过低了。对于教师来讲,认真讲课的回报与备课的艰辛付出之间不成比例,自然也就没有足够的热情真正把精力贯彻到培养中去,而是更倾向于选择粗浅的概论式讲解,结果是看似开设了很多对应的课程,但效果难免差强人意。 2.3.2 培养的封闭性。封闭性意味着培养主要依靠教师单方面的知识灌输,学生在学习上只能是死记硬背,完全脱离真实的实务工作流程。虽然近年来法学院也在努力拓展培养手段,包括引入案例教学法、聘请校外导师、使用各类新型教学互动设备、增加网络学习渠道等。但是,这些调整依然是对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机制的补充,实际上进一步巩固甚至强化了教师单向度的知识输入,培养反而会与实务工作愈行愈远。我们将这种陷入恶性循环现象归结于培养的封闭性。所谓封闭性,意味着法学院自成一体,始终严格自己设定的节奏与目标开展闭环式的培养,即便这种培养可能已经脱离真实的人才需求,但后者却很难对法学院产生深刻的影响。 就知识产权而言,法学院侧重于国内法的培养思路容易看到成绩,更符合高等教育考核体系评价权重的特点。相对地,涉外知识产权的培养效果短期内却难以看到明显成效,对于法学院的社会评价影响不够直接。即便其意识到了社会需求的变化,但却很难有足够的动力将资源投入到涉外知识产权上,这就解释了为何法学院更愿意承袭传统的封闭性培养手段,而不愿也难以改革培养机制。 2.3.3 培养的均质性。均质性意味着培养在质量上要以学生的平均水平为准。单一的高考招生生源来源使得法学院必须考虑学生整体的接受水平,因而倾向于提供均等性的教育以匹配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水平。随着近年来法学院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这一点表现地愈发突出。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从已经毕业的学生的表现来看,无论是继续深造的研究型人才,还是直接从事实务工作的实践型人才,表现佼佼者却很少在这一阶段得到过嘉奖与肯定。我们认为,这从一个侧面也印证了均质性培养存在的严重缺陷。均质性对学生的要求整齐划一,并不鼓励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潜能的学生做个性化的发展。事实上,均质性本能地就存在压制此类学生的动力,否则便不足以维持其自身的完整性。应当承认的是,此类学生从总体上看确实只占少数,但如何对他们因势利导,发挥其特长和优势,特别是为那些有志于从事涉外知识产权学习的学生提供引导与服务,同样也应该成为法学院培养的任务。 客观上讲,涉外知识产权是一个更适合综合能力强的学生加入的领域,只注重均质性的培养必然有悖于这一要求。从法学院的立场而言,出于对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战略的回应,也试图有所改善这一局面,并采取了一些举措,但受制于硬件和软件资源的限制,为控制培养成本,法学院在培养方案的设计及实施中难以给予差异化的供给。这样一来,培养就难以对潜在的优秀学生形成有效激励。如果个人的学习热情与努力长期得不到系统性的回报,这些学生就容易放弃学习知识产权,改变自己的职业规划,为涉外知识产权提供人才贮备的目标也就成了无水之源。 3 “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之完善 因此,本文认为涉外知识产权自身高度的综合性使其难以与法学院传统的基于通识教育的培养机制相匹配。要打破这一僵局,势必需要重塑培养机制。具言之,就是要在维系法学院作为培养依托单位的前提下,努力开展合作办学,集结多方力量,充分引入多元化的办学资源,消除传统机制运行中的各种阻碍。这不仅包括法学院与所在高等院校中其他学院要加强联系,更要高度重视非高等院校的诉求与意愿,采取多种方式与之进行合作,实施更富有针对性的培养。法学院要对“一带一路”的要求反应更加敏锐,及时进行培养机制的调适,回应社会需求。 要实现这一目标,在顶层设计上,首先需要教育主管部门转变思路,下放办学权,允许法学院根据实际灵活办学。其次,教育主管部门要改变评价指标,重视人才市场的反馈,间接地引导法学院主动与其外部环境的双向沟通。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首肯下,法学院再从改革具体的培养机制入手。 3.1 实行课程浮动调整 涉外知识产权课程的安排要突出其强烈的实践色彩,不能像法学专业基础课那样设置为千篇一律的理论课程。我们认为,一方面,对于设置了知识产权班和知识产权学院的法学院而言,理论教育与实践环节在课程设置上应当硬性规定为1:1的比例。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要鼓励编写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汇编教材,特别要增加涉外知识产权案例的比重,适当加大教材学习的难度,坚决杜绝所开课程沦为“水课”。同时,还要加强多元教学场域的协同[6],要按照课程模块来编排具体课程,根据培养某个具体实践技能的需要来设置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课程,[7]特别是要开设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与仲裁、涉外法律文书写作、外语口语训练、外国法律文献检索、涉外法庭辩论、海外维权等实务类课程,加大期末考试难度,让学生通过反复的锤炼实打实地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 对于依然采取传统大班编制的法学院,因其尚不具备实施条件,可以适当减少实践环节的课程安排,但应当规定不得低于总课时的比例。至于在规定比例之内,具体编排哪些课程,根据人才市场的变化需要调整哪些课程,应当规定开展定期审核,建议一般规定为2~3年进行一次审核,对课程实施动态调整。 3.2 加强跨学科联合培养。 应当打破传统意义上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之间的隔阂,鼓励根据学科优势开展联合培养。我们认为,法学院并无必要独揽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法学院可以与实践性见长的院系如外国语学院等开展形式不拘一格的联合培养,从外部借力弥补自身培养存在的不足。有的院校就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选择以工科方向(计算机专业)为主导同时兼顾知识产权的培养机制,就成功地走出了一条“理工科+知识产权”相结合的特色培养之路。这一做法填补了人才需求的空白,不但让学生从中大为受益,成为真正胜任工作的人才,有关院校也实现了培养机制的创新。[8]这说明,并不存在某种固化不可变动的培养机制。就本文选取的法学院而言,作为综合性院校的二级单位,整体上有条件也应当聚焦于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办学的特色与优势专业开展大胆的联合培养。而且,法学院是否起主导作用关键要看是否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掌握实务工作的技能。这一做法可以让法学院与其他院系在既合作又竞争的氛围下大胆探索人才培养的可能性,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培养之路,实现人才的“错位培养”。[9] 3.3 完善优秀生源的遴选。 涉外知识产权的学习更需要极大的耐心和毅力,比起对基础知识的学习,更加迫切需要以长效的激励机制因材施教,促成连续性的高质量培养。我们认为,关键是通过稳定的长效激励机制,鼓励有潜力的优秀学生主动选择学习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为业。我们建议法学院除了培养常规的法学生以外,加大通过“双学位”“本硕连读”等方式遴选人才的力度。其中,前者应鼓励面向理工科与医学专业的学生定向遴选,吸引多元知识背景的生源学习,这样一来法学院可以降低开设技术类课程的压力,集中力量聚焦于对学生高端法学知识的教育。后者则延长了法学生日常学习与有效实习所需的时间,并且为个人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性,有利于发掘和吸引综合素质较高的生源深造知识产权,并坚定未来从事实务工作的志向。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学生受短期目标的干扰,真正沉下心来学习知识产权。这一做法的另一个好处在于,能够有效地留住人才。如果不对学生就未来个人职业前景做任何保障,即便是优秀的学生也可能转而选择考研或前往外省工作,这对于河南省而言无疑是严重的人才流失。 3.4 拓展与实务界的交流。 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总会遇到诸多疑难和全新的问题,在职的从业者客观上存在持续学习、再度提升业务能力的愿望,但对这一群体的再培训长期以来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此,我们所调研的学生也出乎意料的深有同感。这些学生虽然尚未毕业,但已经深知自己身处终身学习的时代潮流下,预见到未来工作后的再學习问题。法学院与实务界应当加强交流,定期通过讲座、座谈、对话、短期进修等多种方式为从业人员提供深度学习的机会。在授课内容与师资安排上,法学院应当与实务界开展充分的协商,针对涉外知识产权的热点问题予以规划安排,协力探讨实务操作上的细节。我们认为,法学院本来也应当积极回应实务界的动向,主动服务社会。与实务界开展各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定期提供研习指导和操作培训,就实务工作的最新动向及时沟通,这并不会打乱原有的教学秩序,是切实可行的。[10]此外,法学院还可以将成功的合作经验及时反馈到学历教育中,进一步查找并改进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升在校学生的培养水平。这也有利于与实务界建立互信,帮助法学院巩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让学生有更多机会得到锻炼。[11]可以考虑拓宽社会资本参与人才培养,增强实务部门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话语权,更多聘请具有实务经验的资深行业人员,特别是拥有涉外业务实践经验的地方国企与知名律师负责帮带与授课,从而为多方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有力的保障。[12] 3.5 支持中外双向留学。 我国与国外就相互间的留学事宜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制度化运作。但是,根据“一带一路”的要求,就知识产权而言还需要做更为细致的安排。一方面,大力引进沿线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优秀留学生来华学习知识产权,这是“一带一路”背景下提升对外交流国际化水平的重要指标。我们注意到,当前国外留学生大多集中于理工科与医学专业,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由于存在着语言障碍,包括法学院在内,所吸纳国外留学生的数量要少的多。如果我们精心设计课程,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政策和法规为学习对象,对于国外留学生来讲,在学习上面临的语言压力相对要小很多。 同时,还可以适当增加诊所类课程,鼓励实务界的参与辅助培养。我们认为,完全可以開展试点工作,支持高等院校探索接收知识产权国外留学生的专项招生计划,在实践中大胆地摸索,积累经验。这种基于欢迎外国人“走进来”的合作培养,有利于运用“滴水模式”(trickle down)扩大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在对方国家的影响力,减少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工作中所面临的不必要的阻力,容易得到当地知识产权实务界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我国也应大力输送学生前往有关国家访学、进修,鼓励学生申报联合培养项目,支持学生获得外国知识产权学位。法学院的培养虽然可以借助于前述几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予以改观,但是,这并不能彻底替代源于国外真实生活工作场景下的严苛锻炼。尤其是,派出去的学生除了要积极参与当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外,在条件许可时,还应当在承担“一带一路”建设任务的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在第一线感受和了解知识产权的最新发展,在实际参与中提升自己的能力。具体到河南省来说,“一带一路”的起点始于洛阳市,同时河南省正在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应当积极利用和运用自己的这一优势支持学生“走出去”,这可以让学生得到亲身体验,帮助国内掌握第一手的国外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法学院培养的针对性。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记者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9-04/27/content_5386904.htm,2019-12-02. [2] 刘淑华.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强国理论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3] 申长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J].人民论坛,2018(28). [4] 李猛.“一带一路”中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及争端解决[J].中国流通经济,2018(8). [5] 林森.“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培养探析[J].河南科技,2019(36). [6] 宋志军.法律实务课“双师多域协同”教学模式探究[C]//王瀚.法学教育研究(第二十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7] 李珊蓉,靳春霞.“理工科+知识产权”乘风破浪—安阳师范学院人才培养纪实[J].河南科技,2018(18). [8] 钱建平.论高校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错位培养[J].江苏社会科学,2010(6). [9] 蔡道通.法律实践教学的新探索[C]//夏锦文.法学教育评论(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10] 单晓华,韩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与实现路径研究[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 [11] 景安磊,周海涛.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的路径[C]//王瀚.法学教育研究(第二十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12] 洪荞.新时代法学院校发展来华留学教育的探索和实践[C]//王瀚.法学教育研究(第二十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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