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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证审查的问题分析及解决路径
范文

    贺小梅

    摘 要:作为国家司法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公证发挥着合理规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公证法规在法律实践中同时发挥着构建良好法律秩序的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公证员,要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强化公证员纪律约束,为公证事业发展提供助力。笔者结合公证过程中的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优化路径,希望对相关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公证审查;问题;优化路径

    1 公证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责任

    1.1 公证审查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审查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相对来说较为容易,公证员可以通过颁发该法律文书的机关或单位的有关档案进行核实,或通过相关的网站进行比对,无法比对的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鉴定,从而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判断。而对于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审查就比较困难了。就现实情况而言,无论是当事人自行举证,还是公证机构派人核实,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比如有的公安机关在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时,特别注明仅证明该当事人在本公安机构辖区内无刑事犯罪记录;婚姻登记机关亦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时,加注仅限于证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婚姻状况。又比如以往在办理继承权等公证时,对于法定继承人情况的审查主要是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记载的其家庭成员情况和公安机关的户籍档案中的户籍登记记录。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的变迁,许多企事业单位已不复存在,也有不少的机关单位发生了减裁、合并或重组,导致有不少的人事档案查找不到,早年的部分户籍存档底册也存在流失的情况。过去居民当地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居民家庭成员情况都了如指掌,现如今因辖区整合较大,老旧居民区多已拆迁,加之人口流动频繁,社区居委会也无法确切掌握居民家庭的详细情况。因此,公证审查核实作为公证不可或缺的一个主要环节,举证难、核实难就成为公证执业的瓶颈。笔者所在公证处在近年来出现的个别公证质量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提供了不真实或不能完全体现法律事实的证明材料导致遗漏了法定继承人,尽管公证员已尽职审查,但因当事人作了不真实的陈述,公证员难以开展进一步的核实,最终还是出现失误。

    1.2 公证审查的法律责任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公证法》第42条规定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情形,可以予以罚款、停业整顿、警告、停止执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法律责任除了公证员因主观故意及有重大过失情节应负刑事责任外,多数属于民事责任,公证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也是过错责任,它的发生,应当有公证行为和损害的事实存在,而且二者之间还要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公证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公证当事人故意所为造成的,公证员虽然无主观上的故意,但因自身并非全能型专家,难免出现一时疏忽,或判断失误,终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证法》第42条的设计就是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要尽审查责任,要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虽然《公证法》第44条对于申办公证当事人的过错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但实际可操作性较低,缺乏切实可行的预防性措施。因此在现时审查核实难,审查活动的双向性特征发挥不充分,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求又较高的背景下,公证机構和公证员就缺少了执行职责的保障,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心理负担,容易产生畏难情绪,缺乏主动为公证当事人切实解决实际困难的勇气。

    2 建立公证承诺制度的路径探索

    2.1 新时代公证所处的新形势

    在当今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高速时代,各级政府都强调做好“放管服”,改善营商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最大程度的做到便民利民,提出“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和大数据资源共享的服务办事理念。公证应该怎么办?如何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这是当今公证遇到的重大挑战,要求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传统公证的理念,采取先进的现代化、便捷化、高效化的办理公证手段。比如实行网上远程办理公证事务,这就必然进一步加大了公证审查核实的难度,迫切需要制定出既保证公证质量,又能极大提高办事效率的公证审查程序规则。

    2.2 公证承诺制的搭建路径

    1)承诺制度本身的搭建路径。鉴于当前举证难、核实难的困境,我们应当主动作为,制定预防性机制,设立公证“防火墙”。笔者建议,可根据我国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公证法》公证程序当中增加申办公证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专门条款,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对当事人的公证诉求事实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前提下,如果当事人进一步举证或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核实确有困难的,特别是在远程网络办理公证成为今后公证模式的大趋势下,可由申办公证当事人对其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承诺,对其向公证员所作的事实陈述、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承诺的方式可以是签署书面承诺书、录制口头承诺视频等。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公证承诺制度应当贯穿于公证的全过程,可以在申办公证当事人在陈述事实时,就有关事实作出承诺,也可以在申办公证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有瑕疵时,就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或者是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就申办公证的总体情况作出承诺。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有关承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在当事人表示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自愿作出承诺。对于有关告知情况,公证员应当记录在案。

    2)相应成果转化制度的搭建路径。在“芝麻信用”、市民信用积分、法院失信人员名单等诚信量化评价制度大量铺开使用、快速发展的今天,公证承诺制度也应当注重相应的成果转化使用,可建立公证失信名单数据库,与其他金融行业、社会公共服务、司法系统的诚信量化评价制度相关联,失信的公证当事人不但要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种种制约“买单”,还将面临《公证法》第4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的处罚,甚至受到刑事处罚。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公证当事人个人征信自律和依法办事的意识,保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证执业举证及核实的困难,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正常执业,鼓励公证员积极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提供有力的保障。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代对公证事业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新形势又要求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从业人员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拿出积极的应对措施,创新优化公证体制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享有改革的获得感,进一步巩固公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创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证事业。

    参考文献

    [1]王立源.公证审查模式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4).

    [2]李军涛.关于我国公证审查的一点思考[J].法制博览,2018(23).

    [3]刘超.公证审查边界之我见[J].中国公证,2017(02).

    [4]马茵.我国公证审查方式的定位[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4).

    [5]赖昌钢.公证核实义务下公证审查的标准[J].法制博览,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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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0: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