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问题及对策 |
范文 | 摘要: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与行政干部进行处理,是维护和严明党纪政纪的一种手段,是维护党组织和干部队伍的纯洁性,而加强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途径。本文以某县为例,通过列举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干部 教育管理 问题 对策 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与行政干部进行处理,是维护和严明党纪政纪的一种手段,是对其他干部的一种警示,最终目的是维护党组织和干部队伍的纯洁性,而加强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途径。笔者长期以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通过调研,结合工作实践,深深体会到,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仍然是摆在各级各单位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在此,就如何加强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仅供商榷。 一、问题表现 近来,笔者带着这个问题,到了Y县进行调研。我们从Y县的情况可窥见一般,对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的问题不容忽视。其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混同袒护现象。如,对受处分干部无论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还是在教育形式的选择上,不太注意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区别,而是混同于整个干部职工的教育。有的单位除了在县纪委、县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的时候,由受处分干部所在单位领导做一次思想工作之外,教育的主客体双方都将犯错误的事实作为“尘封的往事”,不再“旧事重提”。因而,受处分干部不能真正做到深刻地认识自己所犯错误,不能收到很好的教育转化效果。甚至有的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后,依然再犯。 二是放任自流现象。《中国共产党章程》有明文规定,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在使用时有一定的纪律处分影响期,包括在对其实施惩戒式管理之后,其受处分期间或更长一段时间内不能评先评优、晋级提拔,等等。如,《党章》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等等。但是,由于当前有关受处分干部管理的制度还不健全,有些制度建设还停留在探索阶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处分决定作出之后,对受处分者的监督管理有所放松,出现了要求不严、放任自流的现象。这种管理主要依靠于自我调控而不是组织约束。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受处分干部年龄越大,所受处分越重,管理的难度也越大。 三是迁就照顾现象。有的单位在管理中因为担心受处分干部有情绪,工作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单位领导出于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考虑,在工作安排上对受处分干部尤其是原来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有种迁就与照顾思想,将他们放在工作较为轻松、工作量具有弹性的岗位上,或者干脆就不安排具体工作,造成人力资源闲置,工资福利照发,带来新的负面影响。 二、原因探析 一是职权部门教育管理重视不够。主要有三种“模糊”认识。其一是成本高、效益低的认识。认为受处分干部数占干部总数的比例较小,分布在各部门各单位也就极少数几名,投入过多的力量来进行教育管理是项成本高、效益低的工作。而许多优秀后备干部人才的成长及时弥补受处分干部这一小量干部资源的损失,正所谓“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其二是差异大、管理难的认识。认为新形势下受处分干部的个体间差异大,情况复杂,教育管理难以组织,常规的教育管理方式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其三是麻烦多、风险大的认识。认为受处分干部原则上不再予以提拔、重用。现在提拔干部实行公示制、责任追究制,而受处分干部教育转化的成效难以准确衡定,重新启用麻烦多、风险大。 二是受处分干部自身认识上的障碍。受处分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所受处分,也是造成教育管理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认识障碍主要表现有三:其一,思想根源上表现为心态不平衡。有的不能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根源,把受处分归结为个人运气差,认为比自己所犯错误更严重的大有人在,因而造成心态不平衡,接受教育管理的自觉意识淡薄。其二,接受教育时有抵触情绪。有的因受处分而对组织上有股庸俗的怨愤,把组织上对其教育帮助视作“揭伤疤”而有抵触情绪。其三,“官本位”思想严重。有的把人生目标定位在对权力的追逐上,认为干部队伍中竞争激烈,“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自己背上处分污点后,政治前途渺茫,难以“东山再起”,从而消极处世,使教育管理难入其心。 三是对受处分干部管理责任不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都具有一定干部教育管理权限,受处分干部所在工作单位也是实施教育管理的主体。但是各级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不明确,没有分工到岗到人,因而部门不同、上下级之间联系、配合不够。同时,受处分干部大多数在处分期内工作单位有异动,原单位对其不再负有教育管理责任,新单位对其所犯错误等情况不甚了解,不便做工作,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教育管理的难度。 三、对策研究 有学者提出,加强对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的总体方向应放在“四关”上,愚以为值得推介。 一是政治上关爱。要求各基层纪检组织要建立受处分党员的花名册,向他们传达组织的重大决策、党员干部考察任免、党员发展、后备干部培养等党务政务公开内容,保障受处理干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是思想上关怀。通过个别谈心的方式了解受处分党员干部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情况,对受处分后思想压力大、有抵触情绪、不能正确认识错误的党员干部,纪委主管领导可以采取找其进行重点谈话等形式,引导他们理解政策,认识错误,使被动接受处理变为主动改正错误。 三是生活上关照。建立犯错误的生活困难干部台账,定期走访慰问,重病上门看望,对特别困难的人员组织上可以出面帮助其申请政府救济,使其真正体会到组织和社会的关怀与温暖。 四是工作上关注。一些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是工作多年的老同志,他们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也是我们开展工作的丰富资源。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可以有意识地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感受组织上给予的足够信任和自己的人生价值。当他们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组织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使他们树立“在哪里跌倒在哪里站起来”的勇气。 笔者调研的Y县,对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措施也有特色,现予以推介之。Y县的做法是: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以组织部门牵头揽总,受处分对象所在单位为主体、上下齐抓共管的格局。如,建立单位一把手定期个别谈话制,掌握受处分干部的思想状态、现实表现,进行帮扶教育。建立受处分干部定期书面汇报制。建立集中培训制,将受处分干部的集中培训纳入干教工作内容。建立受处分干部跟踪管理制,对受处分干部建档立卡,不能处分一个调动一个,如无特别情况,宜让其在原单位接受教育管理。 二是规范教育内容,强化管理措施。在教育上,重点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受处分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深刻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根源,调整好自己的人生座标,真正懂得人生的意义,使自己的行为不偏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要经常进行党纪政纪、法制道德教育,使受处分的干部真正增强学法纪、知法纪、守法纪的意识。在管理上,要严格执行处分决定,杜绝处分打白条,甚至背着处分受奖、提拔等现象;要严格执行日常管理制度,在制度遵守、工作要求、任务完成各方面不搞照顾,不打折扣,对继续犯纪者,要依照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三是转换思维模式,创新管理方法。传统的“你讲我听”说教式管理方法、“你决定我执行”组织服从为主的管理办法,其作用越来越受到局限。与所有的工作一样,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工作也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一要坚持集中教育与分层分类教育管理相结合。既要组织集中教育,更应注重教育管理对象的个体差异,实行分层分类教育。在坚持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指导思想不变的前提下,确定相适应的教育管理内容及方式,做到因材施教,对症下药。二要坚持制度管理式与情感教育式相结合。在严格执行制度管理的同时,必须树立以为人本的思想,要变说教灌输式教育为沟通交流式教育,注重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帮助解决思想、心理上的困惑及工作、生活上的困难。三要坚持教育方法的正反两面典型相结合。通过正面典型教育起到激励引导作用,通过反面典型教育起到警示作用,促进其反省。总之,通过创新对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方法,共同创建和谐人生、和谐单位、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 何炳文(1956-)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1976年加入中共党组织,湘潭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的建设。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委党校;湖南 郴州 4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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