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探究
范文

    吴恩 万芯宇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得到救济。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功利主义思想的蔓延,在民事诉讼中开始出現一种恶意扰乱司法程序的情形,即恶意诉讼。现如今,我国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大致处于模糊阶段,目前的立法难以阻止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甚至恶意诉讼的行为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愈演愈烈。为了防止诉讼程序被扰乱,保障相对人的利益,从恶意诉讼的概念出发,系统地阐述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适用的法律、产生的原因。通过案例分析及与虚假诉讼的对比归纳恶意诉讼产生的后果,针对这些后果,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恶意诉讼;诚信原则;虚假诉讼;案例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D923[文献标识码]A

    1? ? 何为恶意诉讼

    1.1? ? 基本概念

    恶意诉讼作为一种实质上的侵权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基于不正当利益和不合法目的,诉讼行为人不正当进行民事诉讼,甚至于滥用其他诉讼权利,假借诉讼的法律形式以达到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使其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1.2? ? 构成要件

    1.2.1? ?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笔者看来,民事上的“恶意”与刑法的“故意”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或侵害他人利益结果的发生,但依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再者,“恶意”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起诉的原因究竟是出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呢?这是甄别该行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重要标准之一。

    1.2.2? ? 行为要件:行为人缺乏合法诉由,起诉行为已立案受理。行为人缺乏合法诉由也是判断诉讼行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重要标准。缺乏合法诉由有三种情形:一是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提起诉讼,但起诉要件不符合法律或实质争议并不存在;二是为了耽搁债权的实现而提起诉讼,公然无视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三是行为人没有诉权或滥用诉权,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达到法定起诉条件。再有,若该诉讼行为法院未进行立案受理,其亦无法构成恶意诉讼。

    1.2.3? ? 结果要件: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恶意诉讼借助拖延或欺骗的手段,滥用诉求权利,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性造成直接损害。首先,恶意诉讼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一大挑战,行为不但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而且可能会对司法判决造成现实偏差,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其次,恶意诉讼行为会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权益或精神权益的损害,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将会浪费更多的时间和效力来查明事实真相,不管诉讼成功与否,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就是说,恶意诉讼将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害和司法秩序被破坏的双重损害结果发生。

    2? ? 法律适用

    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惩罚模式处于相对模糊阶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仅仅是判决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处罚数额太小。其惩罚恶意诉讼当事人和警告广大公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不够的。根据新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的修正,明确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惩戒方式,并且加大了管理力度。关于其量刑幅度,法院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了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由以上所规定的法条可看出,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制,我国渐渐在引起重视,正逐步进行完善,对于我国大力防止恶意诉讼的工作,活动初期会有担忧,担心没有成效。再者就是基层法院单打独斗,难以成为气候。所以对于经济政治飞速发展的当代中国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巨大的步子等着我们去迈。

    3? ? 相关案例分析

    相关案例:拒绝还钱,多次起诉离婚,拖延诉讼,法院判罚款2000元——本案大致过程是栾某以夫妻名义向原告张某借钱20万元,约定两个月后返还,并写下欠条附上了与妻子王某的结婚证明。但是在还款期后,被告迟迟不肯还钱。法院最终判决栾某和王某对原告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判决生效之后,王某不服便申请再审,称其与栾某已无夫妻之实且栾某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在本案审理期间,栾某为逃避债务,多次提起曾经的离婚诉讼并申请延期审理,但是栾某曾提起的离婚诉讼结果被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准予撤诉和裁定按撤诉处理。所以二人所提及的“夫妻感情破裂”未经依法认定,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形。本案中的栾某和王某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且在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滥用诉权、扰乱诉讼程序的恶意。二者的行为损害了债务人的财产权益,在本案中提出与债务案件不符的离婚诉讼,明显扰乱了法庭调查的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拖延了案件审理的时间,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有效推进。栾某和妻子王某明显构成了恶意诉讼,法院应当对其行为进行惩罚,来维护司法程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 ? 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也就是现实中常提及的打假官司。具体是指当事人双方,即原告与被告双方出于非法利益和目的,恶意串通,借助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利用虚假、欺骗的方式对法院的判决造称不利影响和迷惑。有学者提出“虚假诉讼属于恶意诉讼”,因为二者最大的相同之处在于当事人的“恶意”和非法目的,在形式上极为相似。但二者存在实质上的差别:一是实施主体不同。基于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来看,恶意诉讼的主体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而虚假诉讼的主体是原被告双方。二是侵害的客体部分不同,虽然二者都对司法秩序造成了损害,但是恶意诉讼造成最严重的损害是对于相对方的,而虚假诉讼造成的损害是对于第三者的。最后一个差异是对抗性问题。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方和法庭存在对抗性。然而,虚假诉讼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勾结串通,相互之间往往不存在对抗性,却是双方当事人与法庭之间存在一定对抗性。笔者认为,对于两者的识别,要从主体、客体等方面去仔细辨析,而并非一概而论。总而言之,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并非是一种属于与被属于的关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二者都是不利于司法公正且故意扰乱司法的非法诉讼行为。

    5? ? 恶意诉讼所致原因

    关于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从思想上看,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功利心态,影响并蔓延到诉讼领域,以致于恶意诉讼难以避免。二,从立法层面来看,依然存在“成就”恶意诉讼的漏洞。部分立法或司法解释条文与时代发展严重不相符,无法真正与现实接轨,扼制可能产生恶意诉讼的情形,继而无法从根源上起到预防的效果。三,部分司法者的审判理念有失偏颇。“回避、管辖”制度实施不严、公正理念不坚定等,这些原因都导致部分法官未深入了解案件和社会实情,遵守一种“循规蹈矩”的方式,使得审判理念逐渐僵化。四,无操守的法律人助推了恶意诉讼。司法腐败问题的滋生,一些法律人士为谋取私利与当事人串通,罔顾职业道德操守,使恶意诉讼不断蔓延。五,对恶意诉讼参与人惩罚不严。因为我国还未有对恶意诉讼的大量法律规定,而未有与之行为相对应的严惩之法,导致当事人利令智昏、无所不用其极,从而促成了恶意诉讼的泛滥。

    6? ? 对策与建议

    6.1? ? 建立诉讼信用档案,同时召开弘扬诚信防治恶意诉讼专题研讨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实施过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应当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对行为人以后进行的诉讼加强审查或者增加对其诉讼费用额的收取,同时召开关于讨论惩罚措施和推进诉讼公信力的研讨会,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诚信建设合力。

    6.2? ? 加紧完善立案审查制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立案的审查形式大多实行形式审查,对于案件是否为恶意诉讼一般不予审查。由于当事人已恶意串通,在立案时也很难查明其行为是否为恶意诉讼。所以笔者建议将立案与审判监督程序相结合,建立立案恶意诉讼审查制度,对有恶意诉讼嫌疑的案件在立案的一定时间期限内进行评查,由此来筛选案件,排除恶意诉讼案件,减轻法院负担,使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

    6.3? ? 严厉惩治恶意诉讼行为,并加强建设相应的救济制度

    建立起恶意诉讼的裁定驳回、终止、撤销等制度,使相应的惩处措施在恶意诉讼行为的不同诉讼阶段能够得以实施。法律规定中还应当加强对相对人的救济制度的建设,遭受财产、精神或人身损害的相对人可要求恶意诉讼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且增加数额、扩大范围,由此来保障相对人权益。

    6.4? ? 建立诉讼参与人警示机制

    在各成员单位办公场所,摆放恶意诉讼的警示牌,写明违反的相应处罚措施,从身心两方面加大对其控制监管力度,从而达到使其在预备阶段便能扼杀在搖篮里的效果。

    6.5? ? 将恶意诉讼“入罪”

    可在我国《刑法》307条所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中增加“恶意诉讼”的情形,或是将“恶意诉讼”情形纳入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妨害司法罪范围。因为恶意诉讼造成的利益损害极大,甚至危害整个社会秩序。为了警示社会和维护司法程序,恶意诉讼入罪未尝不是一个有效的威慑渠道。

    7? ? 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恶意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司法程序,也严重破坏了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在诉讼领域,它成为一种诚信缺失的表现形式,以致于助推了社会失信。为了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审判权,有效地防治恶意诉讼,开展诉讼打假行动是十分有必要的,由此来加强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使社会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通过本文,笔者希望大家能够明白,在社会司法实践中,让每个人都能真正感受到正义公平,为逐渐推进我国法治改革奠定基石,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篇章的重要内容。同时,也表明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式,在当代推进法治进程中更加具有科学性与先进性。

    [参考文献]

    [1] 张建权.恶意诉讼问题探析[J].浙江师范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0(2):55-59.

    [2] 康宝奇.恶意诉的讼识别与治理康宝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3] 马贤兴.虚假诉讼防治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4] 马源,江杨岗.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J].人民论坛,2015(5):122-124.

    [5] 章晓洪.论恶意诉讼[J].河北法学,2005,23(5):98-101.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6 7:5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