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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法律思考
范文

    李 彦

    摘要近年来,婚前财产公证逐渐兴起,然而,由于传统的婚姻观念的根深蒂固,这一行为并不被大部分人所接受。本文通过研究调查,提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应当成为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的观点。

    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公证结婚法定程序结婚登记的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7-02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新事物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角之中,并不断发展为热点和争议的焦点话题。正如上页定义中所提到,婚前财产公证是以法律的名义界定婚姻双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晰划分。因此,作为新出现的“婚前财产公证”正勇敢的向中国人民传统的婚姻家庭一体的观念做出挑战。

    笔者认为,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的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保护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维系婚姻关系的一个有利手段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且应当作为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予以实行。

    需要解释的是,笔者所提出的“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既是对现今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判断的新定义,也是导致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成为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的直接大前提。即一个属于80后一代的社会已经来临。人们所谓的80后一代已经成长并成为了社会的主力军,他们用独特而截然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婚前财产公证等众多社会问题产生了自己的见解,在寻求满足自我的过程中向传统和现实宣战。因此,对婚前财产公证和夫妻财产制度的重新定义和立法探究势在必行。

    一、定义80后

    80后,即人们对于出生在1980年至1989年的年轻一代的整体定义,与之相同的还有越来越引人注目的90后的出现。人们之所以会第一次对一个时代的年龄段做出如此正式的定义,是因为时代赋予了这一代人特有的禀赋和特点。在受商品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强烈影响的社会环境下,80后的年轻一代主要表现出以下特色:(1)追求个性,追求自我,喜欢标榜自我而不受他人约束;(2)追求自由,崇尚自由;(3)时尚另类,忽视传统;(4)自信、坦诚、有主见,比同龄人要理智成熟。(5)优越的生活,早熟,解放的天性,经历过青春的叛逆期,自主自立。(6)性格中略带叛逆,洒脱不羁,但才思敏捷等等。正是因为这些特点和需求,他们更加希望能够打破传统僵硬的观念来看待世界。同样,在法律适用主体发生了空前的变化的前提下,法律的时代性和适应性也就不得不彰显。婚前财产公证的产生和成为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的演变和发展就是80后对婚姻制度中的夫妻财产关系的严肃思考。

    二、80后眼中: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具有必要性

    (一)需要公证的个人财产增多

    80后的一代大多具有较好的受教育基础,就业水平和生活水平相对于以往各个时代的人们都具有更高的层次。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他们有更多的能力和时尚的消费观念去享受物质的刺激。因此,对于个人的财产较之以往会有很大的程度的增加。同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也对80后的个人财产的增加起着决定性的因素,即80后大多是独生子女,婚前继承父母的遗产和受到亲友馈赠的情况较为普遍并且数额较大。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双方在婚前处理好各自的财产,从而处理好夫妻双方和父母的关系。

    (二)重视个人价值,倡导合理利己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并规定了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两种适用制度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法定财产制主要是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为了保证夫妻双方同为一体的家庭整体主义立意以及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然而这与80后重视个人价值和自我选择的个性特征格格不入。他们希望自己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以实现满足自我的目的。在80后的眼中,自己所选的就是最重要的,对所有财产的处分应该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的。因此他们不希望自己所有的财产未被经过公证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丧失了自由的个人处分权。这种对个人价值的追求和祟尚, 并不是强调自私自利, 而在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中倡导自我肯定和自我个性的张扬。因此, 对个人价值的认同是区分婚前财产归属的根本思想基础。并且既然婚姻的选择是自由的, 那么选择婚姻财产的处理方式也应是自由的, 如果屈从于某种陈旧规范的约束, 显然是没有价值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婚前财产公证还有利于合理倡导利己。80后认为功利主义是将个人利益作为目的来追求的, 而且这种追求是公开的, 那么维护财产权则更是不言而喻。因此, 有这样的理论支持, 婚前财产的划归就不必再“ 犹抱琵琶半遮面” , 而是可以作为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这个观点之所以重要, 是因为它体现了80后要求人们在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之间做到严格的公平, 也就是说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必须在不妨碍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而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婚前财产归属的明晰和财产处理的公平协商, 这并不妨碍对方的权利, 除非有人企图占有对方的财产,能够满足80后的合理利己主义。

    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就成为保护80后实现自我价值和个性选择的重要手段,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三)80后年轻女性的男女平等新定义

    中国古代父系社会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和长期封建社会对妇女地位的蔑视造成了男尊女卑的意识畸形。在历史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男人总是扮演着决策者和力量者的角色。尤其在婚姻关系中,妇女往往被认为是丈夫的附属,并不完全拥有同丈夫平等的权利。随着女权主义的提倡和妇女对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80后认识到要想从根本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地位,必须在经济上取得独立,在财产上作出明确的划分并最终实现人格和权利上的平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放在婚姻关系中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都有同等的权利和选择的自由, 当然也包括对各自财产的处置权。既然所谓平等就要做到互相尊重, 互不侵犯, 有矛盾协商解决, 婚前财产问题的合理解决也只有夫妻双方本着这一共识才能达成。80后的一代中,越来越多的女性接受到了规范而深层次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论是在工作上还是在社会生活中,年轻女性都扮演了日益丰富和高端化的角色。不仅完全颠覆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从属地位,也从中反映了女性对两性能力的重新认识---即女性也是社会力量的一部分,女性渴望人格、财产和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有利于保护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权,实现妇女渴望同男性同等地位的愿望。婚前财产公证是女性对世俗和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挑战,是女性表明自己能力和要求权利的口号。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有利于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从而在现实社会中一步步促进男女地位实质上的平等。

    经过调查显示:

    (下图一为通过网上投票的方式对我校200名学生进行“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看法”调查;下图二为通过对武汉市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和福建省武平县民政局等单位的婚姻登记负责人进行采访所得到的有关数据)

    80后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看法调查(针对我校200名学生)

    离婚案件中已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案件与未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对比

    可见,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维护,也有利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有效的避免了财产纠纷问题,越来越收到80后的青睐。

    此外,婚前财产公证还有利于在离婚过程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有利于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有利于约束夫妻之间的行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三、婚前财产公证应当成为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

    既然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于80后而言是必不可少的结婚程序,那么就应该用法律的形式将其规范化和法定化。

    笔者设想,首先,在现有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增加“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必须于登记前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的条款,并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增加“婚前财产公证书”一项内容。离婚登记依照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其次,修改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的规定,改为“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社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办理”;再者,各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前财产公证窗口或公证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委派公证员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结婚登记当事人必须持婚前财产公证书方可进行结婚登记;最后,对于新增条款的实行,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先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大城市进行试行,再通过试行反馈进行不断的总结和修改,最后向全国推广。另外,在条例附则中加入下述程序设置。

    (一)省、市、自治州、自治区和直辖市

     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前财产公证处办理婚前证

     持婚前财产公证书及必要文件到婚姻登记室办登记

    完成婚姻登记

    (二)县及县级以下各乡镇

     婚姻登记当事人

     县民政局婚前财产公证窗口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持婚前财产公证书及必要文件到婚姻登记室办登记

    完成婚姻登记

    同时必须注意:

    1.欲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男女须带好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 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归属作出约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当事人个人所有的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 债务以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共同负担的债务。在结婚登记时, 应先做好婚前财产登记。

    2.欲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男女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也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所有的财产公证到对方名下, 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财产约定公证。

    3.婚前财产公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该公证无效,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证无效。且婚前财产公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办理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可约定采用共同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进行使用、收益、利用和处分婚后所得财产。

    随着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婚前财产公证将越来越体现出它的用武之地, 而80后眼中婚姻伦理观念的擅变为顺利开展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重要思想基础。我们要从传统的婚姻观、金钱观的桎梏中走出来, 迎接我们的必是柳暗花明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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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2: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