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语分数表示法古汉语里分数的表示法大致有下面几种:(a)分母+分子。如《史记·陈涉世家》:“而戍死者固十六七。”“十六七”即“十分之六七”。(b)分母+分+分子。如《另外记·天官书》:“丑三分二”“三分二”即“三分之二”。(c)分母+之+分子。如韩愈《送廖道士序》: “测其高下,得三之二焉。”“三之二”即“三分之二”。(d)分母+名词+之+分子。如《左传·隐公元年》: “大都不过参国之一。”“参国之一”即“国都的三分之一”。(e)分母+分+名词+之+分子。如《汉书·律历志》:“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 “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即“一日的八十一分之四十三”。(f)分母+分之+分子,这种分数表示法一直沿用到现代汉语中。如《史记·货殖列传》:“敌关中之地,天上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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