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因关系
所因关系指把行为或变化的原因用介字介系给动字或象字,其间所表示的关系。陈承泽《国文法草创》: “表所因关系者,如 ‘以’ (如 《左传》胥童 ‘以胥克之废也怨郤氏’ 之 ‘以’) ‘为’‘因’ ‘缘’ ‘坐’ ‘用’ (如 《史记》 ‘已而有功用是反怨’ 之‘用’) 等是。”
所因关系陈承泽《国文法草创》术语。用介字把行为或变化的原因介系给动字(动词)或象字(形容词)所表示的关系。表示所因关系常用介字“以”、“因”、“缘”、“用”等。如《左传·成公十七年》“胥童以胥克之废也,怨郤氏。”《公羊传·宣公六年》:“赵穿缘民众不说,起弑灵公。”《史记·越王句践世家》:“已而有功,用是反怨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