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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新集装箱监管模式便捷货物出口通关
范文 郑勇+郑炜
摘要: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着的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更加繁重。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要求降低查验比率,推进对外贸易“大通关”更加迫切。本文根据制约其发展的“症结”,进行研析,探究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行动态分类管理的方式方法,以便提高检验检疫机构运作效能,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探析 对外贸易 集装箱 检验检疫 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 2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贸易采用集装箱运输已占世界对外贸易运输量的93%以上,而且我国各大海港口岸的集装箱年吞吐量近几年一直以11~15%发展速度在递增。我国法律法规赋予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与监管职责要求更高,任务更加繁重;同时进出口相关企业呼吁检验检疫机构提高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和监管运作效能,推进对外贸易“大通关”建设,保证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更高、更新、更迫切的要求。
一、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现状分析
按现行的我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进出境集装箱必须实施检验检疫;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装运;进境集装箱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出境集装箱的“箱检”工作,通常采用装货前实施法定检验鉴定的方式,其程序多,要求严格,存在着影响 “大通关”的6个“症结”:一是出境集装箱的装箱点多、面广、线长,一般没有留有专用的时间实施“箱检”作业,且装箱时间不固定,一旦集装箱被调拨到装箱点须马上组织“全天候”的装箱作业;二是“箱检”人员少与施检业务量大的矛盾比较突出,有时会因现场的检验鉴定人员调配不到位,无形中拖延了“箱检”的时间;三是“箱检”和“货检”是不同的施检对象,又不能同时同地进行,因此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时不能合并为一,造成了工作效率的低下;四是“箱检”由“认可检验”既不保险,又不合法;五是如“箱检”现场发现箱体不合格,那就需重新调换集装箱或修箱,这样一返一来的调换集装箱或修箱作业,再加上一些调箱或修箱所需的工作程序,少则要花2~3个小时,多则要一天,而且还增加不少费用,影响船期;六是检验检疫部门忙于应付日常的“箱检”工作,无形中削弱了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这些“症结”的存在往往会使原计划的装箱时间被延误,影响到通关结汇,以至贻误船期,甚至影响了集装箱的运转周期,从而给货主和集装箱的经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贸易信誉毁损;同时也削弱了检验检疫机构的服务职责。
二、对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一)对出境集装箱实施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理念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所属辖区出口企业的实际现状以及影响出境集装箱“大通关”的6个“症结”,经过深入调研,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风险分析和系统管理方法,本着规范工作流程,从源头抓,从现场着手,并落实集装箱场站、承运人、代理人的责任,发挥和调动集装箱场站、承运人、收货人、代理人、经营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参与“协检”工作,多方位、多渠道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主辅协作,分级分类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把关和监管工作,并要求经营企业提高质量认证管理水平,对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新模式,提高检验检疫运作效能,将集装箱检验鉴定工作由原来单纯的检验检疫型向检验检疫管理型转变。
(二)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做法
(1)对企业实施分类考核,确定分类管理类别
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执行处室和分支机构需负责其辖区内出境集装箱的经营企业实施分类考核,并确定其动态分类管理的类别。
凡具备软、硬件条件的集装箱场站、代理公司、出境集装箱承运公司、发货人等相关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相关企业在办理申请时,应当向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递交“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考核动态分类申请书”,并附上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认证结果等相关资料。检验检疫机构的执行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就可组织考核组,通知申请企业并对其实施考核。考核组可由熟悉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骨干3-5人组成,按“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考核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的企业实力、质量管理、运行效能和人员素质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并按考评结果将申请企业划分为一至四类,企业等级类别越高,抽检和监管的比率越低;反之,抽检和监管的比率越高,甚至要对企业的出境集装箱实行批批检验检疫。
一类企业:凡考核得分为 100~91分的企业可评定为一类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按企业每月报检量抽检其3-8%或每月至少抽检1~2批次的报检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二类企业:凡考核得分为90~76 分的企业可评定为二类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按企业每月报检量抽检其15~30%或每月至少抽检3~5批次的报检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三类企业:凡考核得分为 75~60分的企业可评定为三类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按企业每月报检量抽检其50~70%或每月至少抽检10批次的报检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四类以下企业:凡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企业可评定为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企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对其报检的出境的集装箱实施100%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实施分类管理的集装箱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工作,可规定: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的执行部门应对实行分类管理经营企业所“协检”的出境集装箱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以及对经营企业质量运行体系进行评审。在对企业实施监管工作过程,可对照“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中的“运行效能”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确定下次动态分类管理的类别。
对现场考评所得分数低于原分类考核所得分数值和评审的不符合项超过限定个数的企业,应按新的得分和评审结果确定本次企业的考评类别,达到降级分数值者应对其原分类管理类别做出相应的调整,并限期要求企业对不符合项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得分和评审结果达到原类别要求的,经营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可恢复到原类别。如经营企业连续两次被降低类别者,一年内不得再恢复原管理类别。
同样,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行效果”运作管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经营企业做出规定:在半年内连续现场检查和评审高于原分类考核所得分数和评审的不符合项低于限定数的经营企业,可以申请调高分类管理的类别。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历次现场考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同时,也可按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考核组,对申请高调分类管理类别的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评审分类,如重新考核所得分数确实高于原得分和评审的不符合项低于限定数的经营企业,就按新报批分类类别实施监管管理;如重新考核和评审所得分数低于原得分和评审的不符合项高于限定数的经营企业,就按年度考核和评审结果,确定经营企业分类类别实施监管管理。
(3)引进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管理
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执行处室和分支机构可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对经营出境集装箱业务的发货人、集装箱场站、出境集装箱承运公司、代理公司实施“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管理作法。对于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别的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在口岸实施现场抽检合格后,并优先给予办理相关检验检疫监管放行手续;对于溯源体系不完善、不配合溯源追溯工作以及虚假申报、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别以下的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的出境集装箱在口岸暂停实施便捷快速通关工作方案。
对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动态分类管理类别的高低和提供物流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列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集内容。
(4)规范统一操作程序,保证分类管理工作的质量
为了更好地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主管处室可规范、统一使用“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动态分类管理考核申请书” “出境集装箱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评分表”“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评分表”“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审批表”“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考核签到表”等表单,以便规范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操作。
(5)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理清职责,奖罚严明
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的协检工作人员应由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获证人员担任。经营企业在协作检验鉴定时,如发现出境集装箱不适载或检疫物等问题应及时联系辖区执行部门,听候其处理意见,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企业应建立“出境集装箱协作工作检验鉴定台账”,并根据协作检验鉴定具体工作情况设计使用“协作检验鉴定原始记录单”。经营企业的“协作检验鉴定原始记录单”应一式两份,一份装订成册作为原始档案材料;另一份报送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执行部门备案,作为对经营企业检查、考核的凭证。对认真负责、把关成效显著的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给予表彰鼓励。
另外,“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还应对经营企业承担协作工作的经济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凭经营企业协作检验鉴定合格而放行的出境集装箱,如发生任何因集装箱不适载或存在检疫物等问题,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经营企业自行负责;由经营企业协检合格的出境集装箱,经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抽检检查发现不合格或有伪造、欺骗、弄虚作假行为,或经营企业集装箱协检人员有严重失职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降低其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的类别或取消其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直至取消其协作检验鉴定的资格。如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大对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提高企业对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经营出口集装箱业务的企业,能自觉地投入整改,提高企业的软、硬件设施,力争使更多的企业通过考核和评审,并且达到更高的检验检疫监管类别,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运作效能,从而简化出口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手续,降低企业出口费用,加快我国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各检验检疫机构在考虑对出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时,应多深入第一线调研,多听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的想法和意见,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论证,提出试行方案或办法;并选定几个有代表性的经营企业进行试行,尔后再对其进行总结、修改、完善,最后出台较具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出境集装箱动态分类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及相配套的附件,再全面铺开加以实施。
(三)提高集装箱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执行处室和分支机构还可根据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普遍人员素质比较低的现状,不定期地举办业务培训班和研讨会,通过考核认可或聘用一些“协检员”;同时也促进集装箱从业人员的经验交流,以便提高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从事出境集装箱检验人员的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统一标准,规范运作,确保集装箱检验的工作质量,推进我国对外贸易“大通关”的进程。
(四)不断修正和完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
加强对出境集装箱经营企业提供的协检报告单的抽检和验证工作以及经营企业质量体系运作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以便不断持续地修正、完善、提高和有效地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从而改变以往检验检疫机构批批检又检不了,认可检验又不保险的被动局面,促进、提升和保证了检验检疫机构把关和服务的工作质量。
四、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检验检疫机构出台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业务工作新作法,可有效地推进检验检疫和监管模式的创新,工作方式的改进,大幅度提高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的运作效能。
(一)满足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促进“大通关”建设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从源头上化解先前出境集装箱“箱检”工作中存在着影响“大通关”的6个“症结”,探索出检验检疫机构服务工作的新路子和新模式,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快速通关与严密监管、“箱检”业务量不断增长与检验检疫机构自身人力物力相对不足间的矛盾,其既提升出境集装箱检验鉴定的运作效能,把好国门,防止疫情疫病的传入传出,为货主和集装箱经营企业赢得时间,简化手续,节省费用,促进了“大通关”建设,又推进了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流程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了检验检疫的服务层次,进一步适应了现代物流高速发展的需要,使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实现了由单纯的检验型向检验监管型的转变,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
(二)强化监管工作,提高出境集装箱检验鉴定的工作质量
通过实施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福州检验检疫局辖区口岸出口集装箱适载检验鉴定工作质量不断获得提升,检出不适载的集装箱量大幅度下降,出境集装箱的通关效能大幅度提升,取得把关与服务工作的“双赢”。据统计,2016年1-6月福州辖区实行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以来,共检验鉴定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为21011批/37237标箱,其中不适载为274标箱,占总箱量的6.4‰,不适载数量与上年同期比减69.1%。
(三)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企业上等级
对出口企业实施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动态分类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厂检能力和把关职能,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完善软、硬件设施建设,规范检验检疫监管操作规程,促进企业上等级、上台阶;同时,还可以发挥检验检疫信息和技术优势,帮助经营企业提高人员素质,加快扶持企业诚信体系和信誉评估体系的建立,加大推进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完善企业业务体系运作,从源头和生产过程来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04月28日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08月10日.
[3]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87号.
[4]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
[5]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 TBT合格评定程序.1994年4月15日.
[6]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令.
[7]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年第68号令.
[8]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强制性标准.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规程.SN/T 110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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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