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
范文 | 冯 超 摘要未成年人已成为我国网络用户的主力军,他们在接触网络文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网络负面影响直接侵害的对象。本文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入手,分析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比中美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从立法、技术措施、行业自律和社会教育等方面提出几点改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7-02 一、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从学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目前还没有形成。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以数据、符号形式收集和储存于计算机及网络中的有关自己的信息资料加以控制和利用以及排除非法干扰的权利。相较于这一抽象的界定,学界普遍接受的概念是,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范围 学界普遍认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主要有:个人数据、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 1.个人数据 在网络环境中,个人数据是网络隐私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一,个人登陆身份。用户在登陆网络过程中,应服务商要求而必须在网络上注册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宅电话及手机号码等个人敏感资料。 第二,个人收入、信用、财产、消费等私密信息。包括信用卡号、电子消费卡号、上网账号及密码,个人财产状况等等,未经被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三,网络活动轨迹。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轨迹,如活动内容、浏览踪迹、地址等均属于个人隐私,显示、跟踪并将该信息公诸于众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属于侵权。比如,将某人办公时间上网等信息公诸于众,使其形象受损,可构成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2.个人私事 网络用户可以在网上进行购物消费、远程教育、查找资料及进行电子商务等活动,无论是公开还是私密的,只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就都属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3.个人领域 网络虽然具有虚拟性,但是用户在其中也拥有自己的领域。首先是用户自己计算机终端上的数据信息,未经用户许可设置共享不得被侵入;其次是用户的个人主页、个人电子邮件等数据资料,虽然存放于网络服务器上,但存放这些数据资料的空间仍然属于个人领域。 当然,上面所述的保护范围内的内容并非是绝对的,也允许例外的出现。 二、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主观原因 1.未成年人社会阅历较少,心智尚不成熟,容易泄露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受年龄、智力等自身因素的影响,缺乏是非判断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而轻易泄露个人隐私。1996年美国媒体教育中心(CME)发布了一份关于儿童营销中使用因特网的报告。该报告提供了网站收集儿童信息的实例:在“永远的蝙蝠侠”网站,提供私人信息成为一种是否“忠诚”的考验。“网络好公民们,帮助戈登长官完成愚人村的人口调查”。其获得的大量信息与购买习惯和偏好有关,具有很大的营销价值。 2.未成年人的维权意识淡漠 在自己的个人数据被侵犯时要么意识不到,要么不知所措,听之任之,这更加姑息放纵了对青少年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 3.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国家和社会理应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这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如此。 (二)客观损害结果 1.未成年人提供个人信息给网站,使其人身安全受到潜在威胁 由于网络的不确定性和公开性,未成年人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更容易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给他们的成长之路造成不可磨灭的消极影响。美国警方2005年的记录显示,在过去3年通过网络诱导试图进行性犯罪的报告高达5000起。新型犯罪的记录足以引起社会的关注,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随意传播已经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安全。 2.未成年人向网站泄露的是整个家庭的信息 未成年人向网站泄露的往往不止个人信息,还包括整个家庭内部所有成员的信息,这为家庭安全埋下了隐患。据调查,在美国7~17岁的孩子有三分之二愿意在网络上交换各自家庭的财务秘密,有一部分则愿意以私人资料换取免费礼物,企业经营者可以轻而易举并以最小代价从孩子处获取对他们有利的信息。而对家庭信息的泄露可能会给家庭财产带来损失,如泄露父母信用卡号极易发生金钱被盗的现象。 三、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可能性 计算机网络在中国兴起不过20年,而网络发展时间较长的发达国家已纷纷制定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在实践中使得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可能。其中美国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别保护最具有典型性,主要包括法律、行业自律和安全港模式三方面。 (一)法律方面 美联邦政府1999年10月21日通过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案》,为世界各国保护青少年网络隐私提供了法律借鉴。其主要内容有:“要求与儿童有关的商业网站经营者,或有意向儿童收集个人数据的网站经营者:禁止以不公平或欺诈方式收集、使用及披露13岁以下儿童网络个人数据;任何通过网络公告、笔友、电子邮件服务、留言板或讨论室等途径收集的13岁以下儿童个人数据,必须:(1)在网站上有显著链接,以告知其收集、使用及披露儿童个人数据的方法,说明文字必须语意清晰,避免产生歧义;(2)必须征得家长同意;(3)家长有权审视其子女数据档案;(4)家长有权要求删除其子女数据及禁止数据被进一步地收集或使用;(5)使用合理方法,让父母由机会防范其子女的个人数据被收集或使用;(6)建立合理程序,确保被收集的儿童个人数据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可以看出,美国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保护对象只是13岁以下儿童,不适用于对所有未成年人的保护。该法案只禁止以不公平或欺诈的方式收集、使用及披露13岁以下儿童的网络个人数据,为什么不适用于13-18岁的未成年人呢?而根据宾夕法尼亚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13岁以上未成年人比13岁以下未成年人更容易泄露他们家庭的隐私信息。另一方面,该法案只适用于私营性质的网站,对政府机关等公益网站并无约束力。公益性网站并不必然对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保护更全面,也应该纳入法案的约束中。 (二)行业自律措施 网络业界在自律方面付出了许多努力,许多网站在隐私声明中专门设立了保护儿童隐私的条款,对儿童网络隐私的保护做出了特殊的规定。比如Yahoo网站的隐私声明中就专门设有儿童条款,具体规定如下:“中国雅虎十分关心所有用户(特别是儿童)的安全及隐私。因此,若父母希望其十岁以下子女得以使用本服务,必须先设立‘雅虎家庭账号。当您设立‘雅虎家庭账号并将您的子女姓名纳入账号,您至少应证明您已满十八岁,且为雅虎家庭账号所列儿童之法定监护人。您将儿童姓名纳入您‘雅虎家庭账号时,您即允许该儿童使用所有的服务,包括电子邮件、立即信息服务及所有其它服务。”类似的隐私声明在美国各大门户网站得到了广泛运用,该隐私保护政策是基本符合前述法案要求的。 (三)安全港模式 为了更好实现立法目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还提出了将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相结合的保护儿童网络隐私权的安全港模式:即业界可依其需要及属性制定保护儿童隐私权的自律规范,该规范经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之后即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了该规定就被认为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责。安全港模式是美国在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中创设的制度,目前仅仅适用于儿童网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将行业自律和立法规制相结合的新型模式。 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中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快乐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存亡。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若遭到侵犯,对个人身心、对家庭和国家的稳定都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尤其在当前中国互联网业迅猛发展的阶段,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有了更深刻的意义,中国应该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洁净、安全的网络世界。 (一)我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宪法》条文上没有“隐私权”字样,但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学者认为,人格尊严蕴含了隐私权的内容,所以这一条文就包括了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同时,第39、40条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私生活安宁权和私生活秘密权。 《刑法》也界定了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法律条文,此外还包括《刑诉法》和《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和涉及公民隐私权案件不公开审理等。当然,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民法通则》分别在第99条、100条、101条、102条规定了侵犯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民事责任,将公民隐私权划归名誉权范畴加以保护。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第11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另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这对维护青少年网络隐私权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上述法律关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但这些规定零散、杂乱、不易操作。就目前而言,网上隐私权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专家、学者对网上隐私权的论述也是凤毛麟角,也不能完全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网上的隐私,许多关键性、原则性的问题尚无定论,更谈不上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了。而随着我国青少年上网人数的猛增,青少年网络隐私权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必然日益突出。 2.行业自律措施 从我国网络隐私保护的实际操作来看,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但其隐私保护政策尤其是有关儿童在线隐私的保护政策是很不完备的。 (二)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制定《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上网的数量在近几年急剧上升,根据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06年,中国网民总数达到1.23亿人,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网民达1830万人,占到网民总数的14.9%。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也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而我国的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十分笼统,对网络隐私权更是只字未提。因此,由必要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2.提倡行业自律 网站首先应该制定隐私权保护声明,在其中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条款,或者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声明,其中要明确网站在收集、整理、利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的程序。其次,应该使用合理方法,让父母由机会防范其子女的个人数据被收集或使用;建立合理程序,确保被收集的儿童个人数据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3.完善技术措施 应通过相关技术加强对网络信息输入、传播、提取、交流、处理等过程监控和管理,特别是应恰当使用网络监控技术。改变网络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的技术保护模式.采用更为合理的个人隐私选择平台P3P模式。指导青少年使用诸如匿名软件、Cookies抑制器、电子邮件过滤器、匿名支付系统等防范网络隐私被侵犯的网络工具。 4.加强法制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要加大青少年网络法律知识宣传与普及工作,要让广大青少年明白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哪些,什么行为可能导致隐私侵权,侵权发生后应该怎么办等等。学校、家庭和社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对青少年积极引导,如聘请法律界知名人士就网络上的法律问题举办讲座、出版青少年网络法律手册读本、开通青少年法律网站等,加强青少年上网的法制与安全意识,强化其自我保护能力,营造积极、良好的网络行为氛围,争做文明网民。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在中国的隐私权保护还有很大缺陷的法律现实面前,我们更要明确目标和道路,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法律、自律、学校、家长、媒体、社会机构联合起来,为未成年人建立一个安全的网络王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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