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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国刑事程序中的人格调查
范文

    摘 要 法国人格调查制度有着200多年的历史,它将对被告人人格证据的甄别交给了法官,这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制度原因。加缪于小说《局外人》虚构的默尔索杀人案引人深思,反映了法国刑事程序中的人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是一把双刃剑。我国若欲借用他国经验,应立足国情,在将其本土化的过程中建立起适合我国刑事程序的证据规则。

    关键词 局外人 人格调查 人格证据

    作者简介:赵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5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04

    一、案件背景

    (一)时代背景

    为了免于被追问审判默尔索的具体法庭,以及这个案件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应当说明,默尔索案完全是假想出来的。20世纪中期,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创作了小说《局外人》。这部小说虽然“从现实主义的角度来看,对审判的叙述缺乏真实性,例如,默尔索的老板不可能不出庭作证,另外,在当时的情况下,杀死一个阿拉伯人也不可能被判死刑” 。但是,书中指明的案件发生地点阿尔及尔是当时法属殖民地阿尔及利亚的一个城市,这个虚构的故事多少可以反映出法国刑事程序的一些特征。

    (二)案件事实

    小说中记叙的默尔索案,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可能不会有任何疑问。因为书中的文字已经清晰地表达了在阿尔及尔附近的海滩上杀人事件的经过:“我(默尔索)往前走了一步……阿拉伯人并未直起身子,却把刀子拿出,在阳光下用刀对准我……我全身紧张,紧握枪托。扳机扣动,我触及光滑的枪托,这时响起生硬而又刺耳的声音,一切都在这枪声中开始……接着,我又对着那不动的身体开了死枪,打进去的子弹并未出来……。”

    (三)案件审判

    案情如此明确,以至于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不再只是默尔索的谋杀罪名是否成立,而是他的何种人格致其杀人。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所有的法律从业人员达成了出奇的共识。律师告诉默尔索,预审法官获悉他在母亲的葬礼上无动于衷,“如果找不到任何解释,这将是指控的重要证据” 。在重罪法庭上,证据显示默尔索在母亲葬礼上没有哭,所以检察官指控他“在埋葬母亲时怀有一颗杀人犯的心” 。尽管律师反驳“他受到控告究竟是因为埋葬了母亲还是杀了人” ,但是辩护依然围绕默尔索的人格展开:“(他)为人正直……工作任劳任怨……希望老母能过上舒适的生活才把她送进养老院……” 似乎默尔索和母亲的关系与他枪杀阿拉伯人似乎有着深刻的联系,而法庭判处绞刑也是合法合理的。

    二、法国证据法上的人格证据

    (一)对本案起决定性影响的检方证据

    如果承认默尔索的人格与杀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检方只需证明默尔索人格不端,就可以令法庭判处其杀人罪。为此,检方提供了三位证人作证。养老院院长证明默尔索的母亲曾责备默尔索把她送进养老院,养老院门房证明默尔索不想跟母亲遗体告别,母亲的老友证明默尔索的确没有在葬礼上哭。而辩护方证人为默尔索作证时,尽管并未达到辩护的效果,但也围绕这样的邏辑展开。马松作证默尔索为人正直,但未被采信。玛丽的证词,反而成为了对控方有利的证据。而雷蒙的证词证明力则因其职业被削弱。

    可以说,在法庭上,检方充分证明了默尔索与母亲关系不佳,即默尔索的人格存在问题,据此,法庭对默尔索定罪。可见,在法庭看来,人格证据对定罪量刑极为重要。

    (二)人格证据的内涵

    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人格”一词常常出现。“人格”指的是人身上所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集合,而围绕其展开的人格调查不仅涉及被告人人格特征、处事风格、行为倾向,还涵盖其个人经历、家庭生活、教育情况等客观方面的因素 。

    (三)人格证据的收集与展示

    人格调查基本贯穿了法国刑事程序的大部分过程。例如,依照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在审前程序中,“预审法官依法进行其认为有益于查明事实真相的一切侦查行动……亲自……或者委派任何有资格的人按照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以后颁布的法令确定的文件,对受审人的人格、家庭状况、物质与社会状况进行调查” (第81条)。在审判程序中,“证人仅对被告人受到指控的事实或被告人的人格与精神道德提供证言” (第331条)。“如被告人不同意当庭接受审判,或者案件的准备尚未达到审判状态……轻罪被告人或他的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庭命令进行其认为对查明被告人受到指控的事实真相及其人格所必要的任何侦查行动” (第397-1条)等等。

    三、法国与中国对待人格证据的态度

    (一)差异

    证据左右着案件审判的走向。在默尔索案中,检方的证据起到了决定性影响。实际上,检方即使不拿出默尔索的人格证据,仅依靠已定性的杀人行为,也能够获胜。但是,他们正是在反复围绕该证据的论证中,不断淡化对杀人行为的关注,强化对默尔索个人的审判,最终取得了胜利。

    默尔索案虽然是虚构的案件,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可以反映出法国刑事程序中人格调查的特征。如果将法国与中国对待人格证据的态度作比较,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八种证据,人格证据并不在其中。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不将与人格有关的证据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根据。尽管如此,并不是说我国刑事程序从未关注人格证据。虽然法律并未作明文规定,但是与犯罪行为有密切关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酌定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如果行为人一贯遵纪守法……应予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一贯表现不好……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大,一般予以较重的刑罚。” 但在总体上,我国证据制度对人格证据是持消极态度的。

    实际上,在价值目标的追求上,法国和中国的刑事程序都要求尽可能发现事实真相。差异集中体现在对人格证据的证明价值的理解上,最终导致对人格证据的不同态度。这种差异所反映的,不仅是立法政策的差异,也是学说理念的差异,更是历史文化的差异。

    (二)成因

    1.刑事归责根据原因

    人格证据能否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与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一般从“有责性”讨论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主要有三种学说。

    行为责任论认为,个别的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的根据。但是,只有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做出实施行为的决定,其行为和后果可归责。行为责任论为追究刑事责任确立了客观标准,但将人的自由意志绝对化,忽视了作为责任主体的行为人的意义 。

    与行为责任论对应,性格责任论认为,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它看到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联系,但片面强调危险性格,否定了犯罪行为的独立意义 。

    为了克服前者缺陷,大陆法系学者提出了人格责任论:行为人受自身和环境的制约,仍有行动的自由 。也就是说,先将行为作为责任判断的直接对象,再将犯罪行为与人格相联系,做出评价。但是,它接纳了人格证据,却依然无法解答人格与犯罪行为的关系问题。这种困惑,不仅出现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反映在以相关内容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中。

    我国并非大陆法系国家,但也要面对刑事责任根据的问题。通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由此全面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也是我国刑事程序基本不接受人格证据的重要原因。

    2.刑事证据制度原因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正如《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规定:“……法律不责问法官形成自我确信所依据的理由;法律也不规定一种规则并让法官必须依赖这种规则去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充分。法律只要求法官平心静气、集中精神、自行思考、自行决定,本着诚实之良心,按照理智,寻找针对被告人所提出的证据以及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所产生的印象……” 。对此可以理解为,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据内心确信自由判断,认定案件事实 。这种制度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人格证据应当如何评价,也在个案中由法官具体分析。

    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尚没有统一的名称,但是理念基本相同,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实事求是”或“客观真实”。这种证据制度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对应,要求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也促使司法人员在对待证据时采取审慎的态度。

    3.历史文化原因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开始致力于重建社会构架,将国家作为建立既定秩序的正统性的核心,反复强化“国家”与“共和国”的理念,构建抽象的高度标准化的“法国公民”形象 。而法官正是据此对个人进行审判的。这就解释了为何法官要对被告人的生活、人格进行调查,也解释了为何《局外人》中法官判处默尔索被绞刑要“以法国人民的名义” 。

    在我国,传统法治文化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道德意味,被告人人格也的确是司法人员所看重的因素。尽管立法上没有对人格证据的性质和地位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总能找到与人格相关的内容。

    四、结语:法国人格调查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人格调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这过程中,不断有人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提醒着法官是否能有效甄别人格证据。正如我们无法忽视人格证据的弊端,同样也不能否认它的优势,其中有着深刻的社会与制度原因。因此,我国对待人格证据时,应立足国情。想要吸收外国经验未尝不可,但是必须秉着谨慎的态度,在将其本土化的过程中建立起适合我国刑事程序的证据规则。

    注释:

    阿尔贝·加缪著. 徐和瑾译.局外人(译者序).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6.7.

    阿尔贝·加缪著. 徐和瑾译.局外人.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6.70-77,80-81,122,132,136.

    宋洨沙.英美法系與大陆法系品格证据之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2012(5).

    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85-86,242,275,87.

    曲新久.刑法学(第四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234,192,193,248.

    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的误区.法学研究.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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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