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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论制定反校园欺凌法的必要性
范文

    摘 要 在中小学校园,校园霸凌行为不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学校管理,更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挑战着社会的道德底线。校园欺凌行为的出现具有复杂的个人、家庭和社会原因,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和维护受害学生方面力有未逮,校园欺凌行为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鉴于校园欺凌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应该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设置专门的责任机构,加强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保护,采取教育与防治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防范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校园欺凌 未成年保护法 专门立法 责任机构

    作者简介:沈神舟,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03

    一、校园欺凌行为的普遍性和危害性

    (一)校园欺凌的现状

    近年来,青少年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在社会上产生不小的反响,引发舆论和媒体的强烈关注。校园霸凌事件严重影响了学校秩序,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挑战着社会的道德底线。

    根据不完全统计,从2014年到2017年的四年时间,媒体上报道的严重校园欺凌事件就多达85起左右,分别出现在北京、上海、河南等多地。这些5月至8月仅四个月间,国内就发生了至少68起较严重的校园霸凌事件。这些校园霸凌事件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权利,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生理或心理伤害,并对于学生的未来产生恶劣的影响,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而针对校园霸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没有关于校园霸凌事件的专门立法和配套法规,对于一些学生的欺凌事件的构成要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均无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學生欺凌问题上普遍存在着认定困难、处置偏轻,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由于校园霸凌问题处于立法真空地带,因此目前针对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无法在现行法律中找到明确依据。

    (二)校园欺凌的特征

    校园霸凌行为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包括殴打、言语嘲笑侮辱、关系排挤、人际孤立、勒索、威胁以及性方面的骚扰等,并且有些校园霸凌并非一时一刻,而是呈现连续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同时,校园霸凌趋向于隐蔽化也是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校园霸凌通常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范围,由于这些行为经常发生在学校老师难以监管控制的地方,或者以老师难以察觉的形式出现,因而难以管控。关键之处在于,校园霸凌很多时候既不涉及违法犯罪,又不是普通的小打小闹,是属于介于两者之间的不良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校园霸凌的实施者很多因尚未成年难以纳入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范围,因而目前对校园霸凌的处理十分棘手。

    (三)校园欺凌的危害

    校园霸凌具有较强的危害性,对于受害者而言,校园欺凌将会造成身体、心理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2015年6月,16岁的永泰县东洋中学初三学生小黄多次遭同班同学围殴,忍痛2天后被送医,发现脾脏出血严重,经手术切除了脾脏。校园霸凌对于未成年人的未来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受害者死亡。2013年12月,河南三门峡市17岁女孩小蕊,因不慎得罪了寝室的5人,遭到她们的拳打脚踢,于当天从学校寝室楼6楼跳楼死亡。校园霸凌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可能深远持久,不仅造成包括重伤、残疾等身体伤害,对受害者的健康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使受害者长期伴随着不同程度的伤病;而且还会造成心理上的伤害,使受害者长期生活在校园霸凌的阴影之下,导致精神状态的严重受损,出现精神失常、抑郁等心理问题,严重者可能出现抑郁自杀的后果。因此,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的伤害,校园欺凌行为都会对受害者产生难以估量的恶劣影响。

    二、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

    (一)缺乏操作性和实用性

    已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操作性、实用性,不足以应对校园霸凌问题,甚至使得低年龄的校园霸凌作案者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受法律惩罚。面对校园霸凌事件的双方都处在未成年或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就没有实质性的限制效果,不能对受害者进行保护。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太过空泛,没有明确的界定,因而对于校园霸凌事件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约束。如该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其中没有对于“歧视”的判定方式,而实际上,学校经常有给优等生提供便利这一类的变相的歧视行为,其实这种变相歧视带来的不平等有可能助长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再者,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站在家长、政府的角度立法,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具有明显的家长主义倾向,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主观意愿,不一定满足未成年人的真实需求。

    (二)责任的分散化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相关责任方过于分散,致使责任各方互相推卸责任,最终导致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效果大打折扣。如第三章第四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其中所谓“相互配合”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学校认为是家长给学生增添的额外课业压力导致学生学习负担重,而家长又将责任推回到学校,认为是学校布置作业多,竞争压力大而造成了严重的学习负担。双方的互相推卸责任使得“减负”一直难以有效实行。最终学生因学业问题而产生的各种心理问题也加重了校园霸凌的产生。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此处也是“互相配合”,而双方推卸管教的责任,导致管教效果不理想,最终以校园霸凌为代表的不良行为没能得到有效地控制,校园霸凌事件还会继续发生。

    (三)缺乏有效的惩处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有效地惩处机制,不能够实质性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学校老师有时会让学生干部以特殊方式管制学生,算是一种变相体罚。这种行为将学生分出了不同的等级,使部分学生对另一部分学生有管制的权力,使得学生之间分出强势和弱势群体,进而可能导致校园霸凌的发生。但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仅仅写了“不得”,却没有写明惩处机制,使得法律的力度不够,校方和老师很少会因此受到惩罚,因而这种情况频繁发生有可能诱发校园霸凌事件的出现。

    对于校园霸凌事件中的欺凌者,由于相关管理和处罚机制的缺失,他们在实施这些不良行为之后没有受到或只是受到极小的惩罚,法律对于欺凌者没有足够的威慑力,致使欺凌者有时肆无忌惮地进行严重的校园欺凌。而在校园霸凌事件中,很多时候当事人的家长也不需要承担太多的责任,甚至有时赔偿是由校方承担的,因而欺凌者的家长不一定会严加管教欺凌者,或者根本无力管教欺凌者,最终导致欺凌者的不良行为持续蔓延。

    三、如何规制校园欺凌行为

    (一)针对校园不良行为立法

    针对校园霸凌这类校园不良行为,建议专门立法,早有学者呼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专门制定这类法律。反校园欺凌法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学生,即18岁以下的学生群体。立法的目的在于,针对校园不良行为,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事件时能够有法可依,使得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理能够规范化。

    该法应当以校园霸凌问题为核心,在与现有法律不矛盾的情况下编写法律条文。应当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不以惩罚为目的,而是以教育、矫治的方法使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改正错误。该法属于少年法,“应当具有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合一的司法型少年法的基本特征”,对于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的处置,应当从组织、实体、程序三个方面将其与普通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区分开来。

    该法应与现有的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针对校园不良行为的立法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缺陷和不足的补充,试图以专门立法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解决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缺少惩处机制的问题作出补充,在该法中以明确的惩处机制来强化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对于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理方式,同时对一些可能造成校园霸凌事件的因素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以较为完善的惩处机制来减少可能造成校园霸凌事件的因素。

    立法应当明确规制校园霸凌相关的制度,包括校园欺凌的认定标准、处理校园欺凌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同时该法还应当与现有法律保持衔接,比如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在校园霸凌事件中,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校方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并且应该规定赔偿的方式。

    此外,该法的编写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群体的主观想法,从未成年人自身的角度做出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法律条文的设置,以真正切实地符合未成年学生的需求和状况。

    (二)明确专门的责任机构

    建议针对校园霸凌行为设立专门的责任机构,负责管理学校以及学校周边发生的各类校园霸凌事件。通过设立专门责任机构的方式,校园霸凌这种很多情况下不涉及违法犯罪却又是严重的不良行为就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专门立法、专门机构与专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突出了反校园欺凌法的优势。专门的责任机构应当有权力对于学校和老师的一些不当行为就行纠正和制约,从而减少因学校和老师的不当行为而导致的校园霸凌事件。责任机构还应当设置专门的特殊学校,以管理和教育一些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帮助这些欺凌者改正错误,走上正道。此外,专门的责任机构应当到各个学校对老师进行普法,尤其需要重视一些教育、文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尽可能地让每一个老师明白尊重学生和维护学生之间平等的重要性,使老师清楚不能因成绩或其他任何方面的原因歧视学生,且不能错误地引导其他学生歧视一些具有缺陷的学生,并让老师提高责任意识,平时更多地注意学生的心理状况,在出现或有校园霸凌趋势时及时制止并采取合理的举措。

    (三)建立教育与防治相结合的制度

    为减少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在专门立法的前提下,还应当建立教育与防治相结合的制度。首先家长与学校都应主动承担起监管和教育的责任,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一些社会上的不良人员,及时發现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家长和学校切忌“踢皮球”,把责任推向另一方。家长和老师的处事方式对未成年人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家长和校方都应该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引导未成年人走上正确的道路。家长平时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在适当的时侯做出应有的教育,既要让未成年人学会在面对特殊情况时保护自己,又要防止未成年人欺凌他人。而学校也要加强宣传教育,可以定期开展普法讲座,把法制教育带入课堂,让未成年人能够一定程度上知法懂法,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还应注重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对于健全人格的培养。同时学校也应有健全的配套管理制度,对于学生的个人隐私要做出保护,涉及学生的考试成绩及排名时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老师及时做出处理。学校还应设置充足的摄像头(特殊地点除外),让学校内尽可能无死角。特殊的位置也应有人员进行巡查。老师也要对于学生的心理健康实时关注。学校还应配备心理辅导老师,负责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心理指导,保证学生的心理健康。通过这些方式,尽可能及时地发现校园霸凌事件或可能的预兆,及时加以管理和制止,最大限度避免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包梁睿.浅析校园欺凌.法制博览.2018(8).

    [2] 江良才.如何预防学校欺凌事件的发生.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9(1).

    [3] 王华强、姚真.初中生校园欺凌:现状、成因及对策.教育理论与实践.2018(38).

    [4] 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青年研究.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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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2: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