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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信息时代自媒体对于法律的影响
范文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公众使用手机的频率越来越高,以微博、微信为首的自媒体们正在迅速而深刻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这种不同于以往的传播方式对于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都有着较大的提升。而正是因为这样,依托高速发展的网络科技而形成的自媒体在给公民提供了一个更大交流信息、表达观点的平台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相关问题,也正是我国亟需完善对自媒体法律规制的原因。本文主要立足于信息时代自媒体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现有的立法与司法的相关规定,来阐述信息时代自媒体对于法律的影响。

    关键词:自媒体;网络舆论;网络谣言;法律

    一、自媒體概述

    1.??? 自媒体的传播特点

    1.1? 时效性

    相较于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信息从产生到传播到受众过程中存在着一段很长的时间差。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渠道,由于其时间、信息的固定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息传播的速度。然而由于互联网的出现,加之各类社交软件的井喷式发展,往往信息在产出的第一时刻,人们便拥有渠道去获得信息。由于目前自媒体的自由性以及各个自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信息在出现的第一时间,微博的营销号、微信的公众号以及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等自媒体纷纷抢夺热点,在这一竞争的过程中也加速了受众获取信息的速度。

    1.2? 多样性

    相较于之前的传统媒体较为单一的传播方式与表现形式,新媒体的传播方式与传播效果都有着较大的差异。报纸、广播、电视在传播信息时的新意较少,传播的方式较为统一。而由于互联网的产生,H5、公众号推文以及见怪不怪。还有最近崛起的VR实景体验以及概念性的高科技都让我们看到了未来传播方式一定会有更多的变化。对于传播效果而言,例如微博往往比较简短,可以让人在短时间内接受大量的咨询;而作为另一主力的微信公众号则是力求推送的深度与广度,提高其文章的阅读量与关注度。就此而言,各大自媒体之间的传播效果也是千差万别的。

    1.3? 平等性

    自媒体与传统媒体最大的区别其实在其名字上以及有所体现。相较于传统媒体的信息来源权威、统一,大众仅仅是被动的接受者而言,如今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制造者与传播者,而我们在信息的接受这一方面也拥有着更大的平等权。受众可以平等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信息,拥有着对信息接受的主动权,也体现了在信息的发布、传播与接受这三个环节上的平等性。

    1.4? 广阔性

    由于现在获取信息的途径增多,且获取信息的成本相较于之前来说较低;最重要的是,在互联网传播的这一前提下,传播的受众面非常之广。在拥有着较高的关注度的微博来说,阅读量可以很轻易的达到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浏览量。而传播较广的推文,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爆款文”,也可以拥有上千万的阅读量。也就是说,无论你识字与否,无论你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取信息,信息通过许多种途径最终将被受众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自媒体的传播和受众都具有广阔性。

    2.??? 自媒体本身的缺陷

    2.1? 信息来源真实性不确定

    由于不再像传统媒体一样输出的渠道较为单一,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可以有一定程度的保证,如今自媒体的信息来源真实度很难确定,相关部门在管理上难度较大。加之各类微博、微信的大V、营销号,为了自己获得各种利益或者单纯的为了流量而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虚假信息。虽然有关部门对此有相关的规定,然而实际上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而作为信息的受众端,我们无法对于信息的真实性做出准确的判断,这也可能造成虚假信息的进一步传播,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

    2.2? 容易陷入恶性竞争

    在互联网时代,类似于抖音与快手,今日头条与微博等内容有着相似性的平台竞争以及非常激烈,而各个软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对竞争对手进行限制。例如腾讯在一定程度上为了自己的利益限制了快手、抖音在微信的传播,同时推出功能相似的“视频号”。而其实这也属于一种恶性竞争,根本上而言不利于信息的良性传播。同时,每个平台的部分流量较大的用户,为了争取自己更大的关注度以及更大的流量以换取更大的利益,会采取很多恶性的竞争手段以及营销手段。在这种恶性竞争中,整体的基调就会出现问题,很多情况下传播的将不再是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与真实的事件内容,而是为了流量和利益一昧的博关注、博眼球。

    2.3? 表达民意广泛性问题

    自媒体上的主流民意与真实民意之间的,往往存在着一条由年龄、时间、地域、经济能力所造成的鸿沟。例如前段时间对于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问题,在自媒体上的主流民意明显表现出了反对的趋势,其中以微博评论、投票,微信公众号文章为主要体现。而在现实生活中,反对的呼声则并没有如自媒体上体现出的一边倒的反对。究其原因,自媒体用户的经济条件与知识水平往往较高,而其他中老年群体以及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青少年群体相对来说表达与发声渠道则受到限制,其独立的诉求无法通过自媒体进行充分表达。

    二、自媒体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1.??? 网络谣言

    1.1? 对媒体的不信任感上升

    由于过多的网络谣言传播,受众对自媒体的信任感会逐渐下降。但是,除了不负责任,随意造谣的自媒体外,有另一部分讲真话、讲实话,拥有者社会责任感以及社会正义感的媒体也将会受到影响。而这一切的根源就是网络谣言使得媒体在大众心中的公信力下降。

    1.2? 对个人产生伤害

    本来每个人的生活都属于个人的隐私,在我们将自己的生活状态或者他人将我们的生活状态发布到网络上之后,就会有人对我们的私人生活评头论足。这些评论以及言论属于每个人的言论自由,但是每个人的素质有高有低,有些不当的评论会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以及对私人的私生活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自媒体对法律规制所带来的影响

    1.??? 对于立法的具体规定

    1.1? 对于网络舆论的立法

    在两高发布的解释即法释[2013]21号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对类似舆论暴力的行为有了规定。对于舆论暴力行为归入诽谤罪,笔者十分认同。但如今随着自媒体的发展速度以及5G時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的进一步加快,舆论暴力的范围以及规制的手段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与明确。

    1.2? 对于网络谣言的立法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1.2.1????? 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出国家及社会保护公民人格权利的决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个人的言论自由一定要在法律规范的限度内,若因为“口无遮拦”给他人带来名誉上损害,则毫无疑问应受到法律制裁。

    1.2.2?????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此都有相关规制。

    2.??? 完善网络诽谤法律规制的路径

    2.1? 进一步完善网络诽谤犯罪立法

    就目前看来,若要认定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要求较为严格,且往往需要在造成了严重影响的前提下,难度较大。而一些行为性质较为模糊,造成的后果难以明确的网络诽谤,则难以得到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规范网络诽谤的行政责任,除了险情、疫情、警情外,明确“其他方法”的范围。

    2.2? 健全网络诽谤监管体系

    为了营造良好、安全的网络环境,笔者认为,应当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各大门户网站与应用软件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监管与监控,扼制其为了流量而坐视不理、拖延时间以至于信息不断传播,负面影响不断扩大。通过规范网站运营者,加强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监控,以此构建网络诽谤犯罪防控体系。

    2.3? 引入比例原则加以平衡

    在解决言论自由应在何种限度内受到保障的问题时,可以引用比例原则来进行“调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根据在一定的环境下言论表达活动给现实秩序所造成危险的性质,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这一标准的核心是强调某一言论是否“实际有害”,即一种行为只有与犯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律才能加以规制。这就是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比例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可以具体化为量刑基准的落实。对刑法中限制言论表达的规定进行具体适用时,要结合具体案例,判断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或现实损害是否确实发生,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对被侵害法益的救济是否已经适用并且无效。在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应该进行严格解释,不但要考虑对网络诽谤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要求的不同,还要考究具体案件中适用刑法是否会对言论自由所体现的宪法理念造成限制,是否会对言论自由权的未来发展造成抑制等。

    四、总结

    综合上文所述,由于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全球网络的覆盖率逐渐提高,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更加具有自由特性,因此传统社会本来不具有的网络谣言以及网络舆论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愈演愈烈。对于网络自媒体的法律规范与法律管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今天为止,我国对于互联网的管理以及相关立法已经逐渐趋于健全。但是,如何加强管控,如何把相关规定真正落实到位,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①张美玲、罗忆:《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传播传播特点和优势分析》,《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3 期,p46

    ②王凯:《论自媒体的法律规制》2013年 6月

    ③王凯:《论自媒体的法律规制》2013年 6月

    ④林恒毅:《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治理研究》

    ⑤张奕欣:《自媒体环境下网络舆情及其引导研究》

    ⑥饶炎锰:《关于网络舆论法律问题的研究》

    作者简介:

    聂臻,1999年,女,汉族,湖南长沙,中南大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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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