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本文以正安县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为研究对象,走访调查了湄潭县复兴镇两路口村、赤水市白云乡白云村、绥阳县蒲场镇大桥村、洋川镇中山村,正安县小雅镇东山村、工农村、木桥村、二河村、梨垭村,瑞溪镇木盆寺村、金山村、长远村、英雄村、尖峰村、柏坝村的村委會干部、村民(共发放问卷700份,回收65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占94%。)通过对调查材料的剖析,结合实地座谈的结果,归纳了选题缘起及意义;乡村治理方式的演变;乡村治理走向法治化的必然性;乡村治理法治化阻碍因素分析;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合理路径。 关键词 乡村治理 法治化 善治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度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课题:“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以正安县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为例”(课题编号:18DXKTZD05,负责人:李德彬)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德彬,中共正安县委党校高级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79 党的十九大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并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方位对乡村治理提出的重要要求,为新时代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因此,需要在新的起点上,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尝试,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2018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印发后,正安县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二十字方针, 发挥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可持续、可壮大的组织力量。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根基。农业是立国之本,农村是国家发展的根基。郡县治则天下安、治国之道以农为先。 一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乡村治理与乡村发展不相适应,乡村治理面临许多挑战,已成为制约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瓶颈。 二是乡村治理在基层治理中有其特殊性,它是村集体制度与村民自治相结合背景下的治理。 三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在“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密切结合中寻找制度配置之道。其中,“治理有效”在诸因素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尽快形成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三治”一体化治理格局,是乡村走向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村民自治本身就是依法自治,是法治的实现形式和表现;村民自治也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之上并内含道德良俗的引导和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法者,治之端也”,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实现大治的开端,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源。德治,就是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思想道德觉悟。 五是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在涉农资金管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扶贫等民生领域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蝇贪”。 六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利于整治“村霸”、宗族恶势力,维护乡村和谐稳定。 二、乡村治理方式的演变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处在快速发展变化中的发展中大国,要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而法治的根基是法律。我国乡村发展经历了统治、管理到良法善治历程。 (一)“统治”贯穿于我国乡村治理过程始终 在2000多年的历史岁月中,我国乡村治理以“统治”为主,古代就有轻徭薄赋、无为而治、礼乐之治、德主刑辅、公正廉明等治理理论。近代以来,面对列强的侵略,外来工业的冲击,农村日益凋敝,粱漱溟、晏阳初等提出了“乡村建设理论”,主张通过教育培训提升农民素质,改变农村积贫极弱的状况,进而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粱漱溟认为中国问题是文化问题,是极严重的文化失调问题。他以文化入手进而引发政治、经济方面的改造来进行乡村建设。晏阳初认为乡村建设的使命是民族再造,只有改变“愚、穷、弱、私”的四大病症,才能改造出具有知识力、生产力、强健力和团结力的现代公民。 (二)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传统乡村治理体系 建国后,我国乡村实行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人民公社下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废除“政社合一”体制,建立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为我国农村开辟了一条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道路。同时探索建立党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是农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组织。村干部协助完成“皇粮国税、刮宫引产”的国家任务,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为中国农村找到了一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村委会组织法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以村民自治为主要载体的农村基层民主,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40年的历史实践表明, 村民自治适应了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的乡村社会治理和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放活的需求, 维系了乡村社会的稳定, 释放了乡村发展的巨大活力。 (三)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主要以“法治”为主,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違法必究”方针,对于法治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现行宪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关键意义,为村民自治营造了良好的法律基础。1983年,实施政社分离,开始建立乡,并落实村民自治工作。1988年6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历经1998年、2010年及2018年修订,完全摒弃了统治、管理模式,奠定了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基础。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建设法治中国制定了路线图,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作出了工作部署,形成了我国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更为科学地彰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建构。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别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三、乡村治理走向法治化的必然性 法治化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必由之路。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使人民群众获得感更有保障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提出,“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然后再奋斗三十年,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乡村治理法治化既是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 唐代政治家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说:“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确保乡村和谐稳定、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利于维护乡村和谐稳定 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经典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由于乡村法治文化基础差,村民法治意识落后,用法意愿较低;法治体系不健全,法治运行不规范;法律服务形式单一,导致有法难用状况,乡村是我国法治建设比较薄弱的地方。只有乡村治理法治化,乡村和谐才具有坚实的保障。 (四)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有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中国人民生于斯、长于斯的家园更加美丽怡人! (五)乡村治理法治化是解决乡村矛盾的有力抓手 村民发生纠纷,都要找村委会评理。凡涉及精准贫困户识别、集体收益分配等重大事情,村民都要参加“院坝会”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村民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 (六)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一些村民法治意识淡薄,有时为了“蝇头”小利,杀人害命。如正安县2018年就发生了四起杀人致死的严重刑事案件,其中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恶劣的一起是:去年11月14日小雅镇木桥村村委会副主任姚显国在调解家庭纠纷时惨遭同镇梨垭村彭家山村民组村民包义金用剪刀、菜刀杀害,当场死亡。姚显国后脑受伤17处,胸、喉、眼睛等部位被反复捅刺,受伤80多处,惨不忍睹。 四、乡村治理法治化阻碍因素分析 由于打官司有时竟变成“打关系”,自由竞争变成“拼爹游戏”,寒门不再能出“贵子”,社会普遍弥漫不公情绪,一些公职人员行为腐败、丧失伦理底线,尤其司法腐败是乎也难以被尽快遏制,人们的失望情绪在所难免。乡村治理法治化阻碍因素:乡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乡村振兴主要是通过不充分来解决不平衡问题。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村民利益冲突存在风险、乡村社会法治体制薄弱,乡镇政府与和村委会权责不清晰、乡村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法治思维较为传统、治理能力有待提高,法律主体的法律情感不强、村民诉求表达机制有待提高、“人治”影响仍然存在及法治文化基础薄弱等。 村民自主选择行为空间扩展。村民遇到纠纷时不愿意寻求司法帮助,而是寻求黑社会帮助,用自己认为公正的方法解决问题。要么“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把怨恨埋藏在心里,等待将来出现一个报仇的机会。如陕西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三门村张扣扣选择杀人为母亲报仇,张扣扣持刀杀害邻居王家父子三人,并点燃王家的一辆小轿车。杀人偿命、司法公正,这是我们的社会应有的准则和基本道义。张扣扣杀人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五、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合理路径 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好的治理方式”。乡村治理达到良治、善治的目的,即治理有效,必须走法治化治理道路,从法治基础、法治体系、法律主体等方面入手,建立与完善乡村治理紧密联系的厉行法治制度、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民守法制度、保障善治制度等。 一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乡村治理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乡村治理的全过程,把党的基层组织作为创新乡村治理的“主心骨”。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乡村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内生驱动力,表现为乡村社会结构的文化形态、村民生活的意义选择。当每个村民都在观察、思考和践行乡村环境、公共卫生、交通秩序等文明乡风治理的理念、方式和措施,成为村民为人处事的治理机制和评价体系。明晰和激活了有效实施乡村治理的机制、渠道和力量。 三是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善治标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获得感既是乡村治理的价值归宿,也是衡量乡村治理的善治标尺。 四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乡村治理有效增添新动能。“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不仅要求法律好,还要求法律要权威。举两个反面例子,1927年,蒋介石在上海发动政变,宣布清除共产党,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代表中国的22年统治,这时期的法律制度是集清末以来近50年中国近代法制变革之大成,以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却对我们共产党“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世界历史上1933年的德国也有比较完善法律制度,但希特勒出台了《纽伦堡法》,即《德意志血统与荣誉保护法》《帝国公民法》两部反犹太法,用法律的形式剥夺犹太人的公民权。1942年1月,纳粹德国召开的一次会议形成了《万湖会议纪要》,主题是落实希特勒消灭犹太人的精神,共有600万犹太人“依法”死于纳粹党的屠刀之下。所以没有现代的法治,恶法给人类带来灾难。 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把党的政策和人民的意愿及时转化为宪法规定,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实现乡村治理有效,要在继承发扬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精华的同时,应着力抓好法制建设,依靠法治加强管理,实现善治目标,依靠法治打击黑恶势力,依靠法治调解矛盾纠纷,依靠法治激浊扬清、匡正祛邪。 五是切实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引导村民遵守法律,遇事靠法律解决问题,不断形成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良好氛围。 六是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工作队伍。 注释: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 年版.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1页.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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