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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语法特征
释义 语法特征

语法特征

又称“语法特点”或 “语法特性”。
❶指一类语法单位区别于另一类语法单位的语法个性。朱德熙、卢甲文、马真《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指出: “一个词类的 ‘语法性质’和它的 ‘语法特征’显然是不同的概念。词类语法性质指这一类词的全部共性。……词类的‘语法特征’ 指的是仅为此类词所有而为它类词所无的语法性质,即指这个词类所以区别于其他词类的个性。”例如动词和形容词可以举出能作谓语、能作主语宾语、能作定语、能受“定语”修饰、能受副词修饰、能带“着、了”等语法成分等性质,但是真正能区别于名词的只有能作谓语、能受副词修饰、能后带“着、了”语法成分几项,只有这几项才称得上是动词形容词的语法特征。一些学者认为,区别语法性质与语法特征,有利于有效地划分词类。对语法性质与语法特征不加区分,不仅不能有效合理地区别词类,而且容易人为地将甲、乙两类词共有的属性仅仅看作甲类(或乙类)的特征,例如 “名物化” “词类通假”等理论将充当主宾语的动词形容词看成动词形容词的特殊用法,甚至认为转化成了名词,就是由于未能区分语法性质和语法特征,将汉语动词形容词本来有的性质看成了名词独有的特征。朱德熙《语法答问》:“一个词类的语法性质应该指这个词类的全部语法上的共性。既然是全部共性,其中当然也包括这个词类跟别的词类之间的某些共性在内。词类的语法特点指的是仅为此类词所有而为它类词所无的语法性质,……”。“讨论词类问题,一定要把词类的共性和个性区分清楚,否则会引起逻辑上的混乱。”
❷有的语法著作并不严格区分 “语法特征” 与 “语法性质”,甚至就把“语法特征 (特点)”或 “语法特性”当成“语法性质”的同义语。参见“语法功能”“个体词”“名物化”。


语法特征

又称语法特点。 指词或短语在语言结构中的特征。 通常多指词的语义特征, 包括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 词与词的组合能力、 以及词的重叠、 粘附等能力。 属于同一类的词多有相同的语法特征, 如汉语的名词具有的语法特征是: (a) 前面能加表示物量的数量短语, 一般不能加副词。 (b) 在句子中常作主语、 宾语, 一般不能作状语。 (c) 一般不能重叠。 (d)指人的普通名词后加 “们”表示 “群体”。加 “们”后,不能再受表示确定数目的数量短语的修饰。 语法特征因此常用于作划分词类的依据。 其中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词与词的组合能力,通常被称为词的语法功能。也有人将语法特征称为语法功能。 参见 “语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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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5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