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
范文 | 王卫民 朱美娟 摘要:近期,针对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中央决定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司法改革的重点来抓。本文,笔者拟从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的视角论述其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减刑 假释 司法公信 意义 1 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确立了减刑、假释制度,但没有规定公开审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三个该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两类案件公开审理的问题。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第26条规定了6种情形需要对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公示制度”作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并且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对促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 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对于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2.1 有利于贯彻宪法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也同样来自人民,人民有权利依法参与司法活动,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学者论述到,“法律必须公布,晓之于民众,以便被指望服从规则的人们了解规则是什么。”笔者认为,被指望服从规则的人们在了解了规则是什么之后尚显不足,还需要了解是哪些人在怎么样适用这些关系自身利益的规则,他们适用这些规则是否合情合理或者合法。 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将刑罚执行变更的活动公之于众,则人民了解缩短宣告刑时间或者变更刑罚执行地点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明确自己所赋予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权之运行过程,知晓法院并没有滥用权力,而是在科学以及审慎地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建立对法院的信任。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增强了司法公信,保障了人民在司法环节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2.2 有利于祛除减刑、假释神秘色彩 长期以来,监狱行刑工作在高墙电网、武警站岗的封闭环境中进行,外界对罪犯在监狱中的活动充满好奇。减刑、假释工作大多限于书面审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一司法活动的神秘性。与世隔绝的监狱和停留在办公室内的减刑、假释审理使这项司法活动不象刑事审判活动一样能为公众接触,因此变更宣告刑的实际执行时间或者执行地点成为人们十分感兴趣的事情,往往认为其中容易存在暗箱操作。罪犯获得减刑出狱,有些情况下会再次实施犯罪,媒体报道中常常提起该罪犯曾经多次获得减刑,话语中充满了对减刑的不理解和不满意。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使罪犯在监狱中的表现公之于众,能够令公众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情形有直观的认识。对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司法过程向公民、媒体公布,能够使公民理解相关法律的设立原因,适用背景及罪犯在监狱内的活动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公之于众,有利于祛除减刑、假释工作的神秘色彩,增加公民对法律适用、执行的感性认识,从而增强司法公信。 2.3 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权利 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有利于保障罪犯的知情权,了解自己为什么不能获得减刑、假释,他人为什么能够获得。对罪犯在监狱中的确有悔改表现、重大立功、是否累犯、犯罪情节是否恶劣、是否及时缴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情况等均在申请减刑、假释前予以公示,有利于被减刑的罪犯知晓自己被提请减刑和法院裁决减刑之间出现差距的原因,从而理解法律运行的规律,明白日后努力的方向。“一个理性的公民,只有当他相信司法机构对法律有足够的忠诚并有足够的‘护法力量的时候,他才能够相信法律不会在他有所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走开。”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使被减刑、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罪犯清楚了解这一制度的运行过程,从而对人民法院的裁定心服口服,相信法律会保护他的权利。 2.4 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最直接的承受者,通常情况下,犯罪人获得减刑或者假释容易引起被害人的不满。林山田教授指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报应论的思想根源在于正义的概念。由于减刑、假释不公开审理,被害人并不能了解罪犯在监狱等设施中的表现以及自由被剥夺后的痛苦,不了解罪犯在工厂中付出的辛勤劳动和其他方面的努力,他们从自身角度出发,认为裁定不公正,从而不信任司法机关。即使司法机关具有高度的信用,但是如果不能得到信任,就会缺乏公信力,不利于公权力的行使。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可以邀请被害人参与开庭,听取犯罪人在监禁设施中的良好表现,促进正义的实现。 3 结束语 司法公信建设,是个艰难且漫长的工程,与每个法律人都息息相关,与法律运行的每个环节都无法分开,它需要在精密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实现,需要在繁琐的法律运行程序中实现。二千多年前的先哲曾说,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司法公信建设,需要从减刑、假释这样的法治细节中开始起步。 参考文献: [1]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4年版. [2]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4). [3]郑成良.法治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法学研究,2007(4). 作者简介:王卫民(1981-),男,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教务处;朱美娟(1981-),女,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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