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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研究
范文 龚永丽 叶巧红
摘要:“互联网+”作为新的载体,与税收征管改革间存在的关系不能简单理解为是补充或者是换版关系。互联网思维自上而下渗透在税收征管各个方面,其中有税收立法、组织体系、业务流程、技术运用和人才培养等,触发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从思维到实现的变革。“互联网+税务”全方位地有效融合升级,将对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税收征管 “互联网+”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数据高度使用的背景下,可供深度挖掘和分析的海量信息和巨大潜在具有价值的互联网资源,对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全面掌握各种涉税信息和监控税源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方向和新思路。
1 “互联网+税务”发展与实践
1.1“互联网+”与税收征管
“互联网+”提供给了新税收征管模式产生的新思路,这意味着促进计算机管理和人工处理的有效结合。税收大数据等于税务机关内部数据加上税务机关外部数据再加上与纳税人税收有关的其它数据。税务机关内部数据分为两部分,一是直接查询,即是税务信息系统数据所登记的有关纳税人的信息;二是间接查询,即是纳税人发生交易活动中与其直接有联系的对应纳税人数据。税务机关外部数据是指与纳税人无直接交易活动但知道纳税人交易信息的主体所提供的数据,例如银联、房管局等。与纳税人税收有关的其它数据指的是互联网所提供的来源于媒体或者公众所传播的数据。“互联网+”运用到税收征管体系中,以信息流程作为主导,以数据比对作为关键,形成信息管税的新机制,将会改善税款流失、偏高的征税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纳税环境效率低下等情况。
1.2“互联网+税务”效应分析
1.2.1从纳税人角度分析“互联网+税务”
从时间和经济成本上看。电子税务局及掌上办税服务台的应运而生,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这两个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纳税,接着税务部门进行资料的转移和审核,不用再受公众假日和税务部门工作时间的牵制。“电子办税为主,实体办税和自助办税为辅”的新体系,纳税人可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支出、不必要的税收滞纳金等费用。同时,税务部门在互联网公开纳税人的信用状况清单、税收违法行为、行政登记、行政处罚等,避免了纳税人非正常情况下的经济损失。
1.2.2从税务部门角度分析“互联网+税务”
从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上看。当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掌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络申报缴纳税款的时候,有效降低了纸质资源成本,办税效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加大了对工商、统计、房管等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以信息管税,可以通过对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异进行重点划分。对大型企业可适当提供特色服务;对中型企业的高风险事项进行细化和量化处理;对小型企业实施简化流程动态监控,以此提高納税人税收遵从的目的。
2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挑战
2.1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愈加发达的网络科技进步和愈加蓬勃的信息发展相比,仍远不足够。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分散、信息整合不足。税收信息分布在不同的系统中,其中包括有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系统、行政办公系统等。系统可能存在对同一信息的记录是不匹配的情况,或者同一信息进行重复登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还要对不同的系统进行学习和掌握,有些功能甚至是交叉的,这些都不利于税务部门效率的提高。目前在运行的金税三期系统,指在各应用系统基础上统一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和纳税服务平台,建立全国性的信息系统,涉及全部税种及工作环节,覆盖国税地税业务,完成税收数据大集中。但该系统仍然处于完善阶段,信息系统智能化水平不高,导致部分操作界面不灵敏,在推广和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
2.2税收执法风险加大
2012年开始,我国开始试点推行电子发票,相对于纸质发票,确实取得了一定良好的效果,但部分难点问题仍然需要解决。在制度层面,“入账难”是推行全国电子发票的难中之难。虽然已经出台相应政策表明了“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施政策的时候仍然存在差异。在技术层面,一是全国并没有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应用服务平台,各地区的电子发票系统所采用的管理信息系统不一致无法实现共享;二是电子发票数据在输入过程、存储过程和比对过程中,所面临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支持问题,容易导致电子发票数据的容易修改状况或者电子数据传输丢失状况。在环境层面,现实中交易双方不开发票来换取折扣优惠的情况比比皆是,在税源上也面临着和纸质发票一样的问题。纸质发票向电子发票转变过程中容易导致监管失灵,使税收执法风险加大。
2.3税收服务需求多样性
各类纳税人例如跨国企业、大企业集团和电商企业都不再对传统的办税服务厅和办税模式感到满意,他们急切希望突破空间、时间及形式的限制。“互联网+”背景下纳税人对纳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了税务行政理念从强制到服务的重大变迁。如:税收服务平台移动化,真正让纳税人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实现全省乃至全国通用。政策透明化,税收政策在变,如何能让纳税人即时得到权威的政策解释和解答咨询。税收服务人性化,除了电话咨询之外,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与纳税人进行有效沟通,纳税人有举报投诉或者维权诉求的时候,渠道是否畅通,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等。
3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政策建议
3.1完善税收征管法制体系
推行税收征管改革首先第一步要做的是,完善相关税收立法,明确政策切实依据。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充分考虑“互联网+”带来的变化,借助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契机,以法律形式明确来源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电子商务等第三方信息,税收机关有权要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电子商务等提供有关交易活动的涉税信息。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对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过程所承担的职责、所要求的内容、所进行的程序、所使用的方式、所依照的标准和所规定的期限等进行规范。出台相应政策应对发生网上纳税纠纷时对责任关系的明确。二是推进规范互联网涉税立法进程。电子税务环境的安全完善建立离不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质和约束作用法律法规。互联网立法设计税收的时候应当考虑涉税具体内容,不能以偏概全,可以先将交易信息提供义务这个事项进行法定,其他方面再逐步完善。三是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关法规出台规范电子发票从开具到传递到入账到报税到归档的流程,并相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关于税收征管记账凭证,明确规定“发票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在相关会计法律中也明确电子发票是可以合法入账的,鼓励纳税人主动升级财务系统,积极使用电子发票系统。
3.2健全税收征管组织体系
3.2.1优化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
在保证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下,按照“互联网+”的优势,可以分别设置不同的关于纳税服务、税源管理、数据管理、风险监控、风险应对等不同专业化管理部门。甚至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一是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服务,比如反避税调查,评估模型建立等;二是探索服务事项外包机制,比如国税地税共同委托第三方测评纳税人满意度等。同时,鼓励税务机关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关于互联网技术运用和业务提高运用的培训内容,提升干部对“互联网+”工作背景下的适应能力和操作水平。
3.2.2优化业务流程,深化纳税服务
加强电子税务局平台的建设,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多样化的纳税服务平台,将互联网彻底打造成为纳税人办税的基础设施。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开发简单易用的办税操作系统,政务信息透明公开,完善办税流程模块,增加在线咨询辅导、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功能,方便纳税人无论是用手机还是电脑,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快捷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开具、行政审批申请等事项,实现涉税事项全省乃至全国通办。
3.3加强信息化建设
3.3.1推进信息共享和合作
目前税务部门所积累的数据基本是属于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政策类数据、登记类数据以及行为类数据,仅使用这些数据是无法实现对一个纳税主体的需求及状态的了解。新型商业模式,新型营销方式的出现,意味着新型经济业态、新型经济税源的诞生。税务对网络交易信息的使用现处于不理想状态,急需在國家税务总局层面适时归集全国网络交易信息,建立网络交易信息库,供全国各地税务部门查询和利用。税务和工商,税务和金融机构,税务和社会组织,税务和电商平台,税务和物流集团等形成“税务+行业”模式,进一步了解纳税人在互联网时代中的相关数据信息,其中包括了交易情况、交易规模以及结算方式等。这样适度开放的信息共享平台,在数据分析利用的基础上,实现了涉税数据转化为税源,进而转化为实在的税收收入。鼓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实现自我规范与合作的“合作遵从”模式,缩减税收遵从成本,促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建立良好的新型合作关系。
3.3.2规范税收信息载体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其中税收信息化就是重要的载体,它是税收征管在“互联网+”最直接的运用。一是进一步完善“金三”系统。在新系统中完善纳税人财务指标和财产登记等涉税信息,明确税务机关岗位和职责的关系,规范办税流程设置,确保数据可用,资源可享。二是全国统一的开放式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和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标准体系。应由税务机关牵头,积极开发标准数据接口,鼓励试点地区资源整合,以实现各地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互相联合互相沟通。电子发票的标准体系应该涵盖了电子发票的标准格式、商品编码体系以及安全标准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提供全面推行电子发票有效运行的必备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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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2: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