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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力防治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为学生健康成长护航
范文

    俞伟跃+耿申

    编者按:2016 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防治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在具体防治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欺凌与暴力问题的界定,进一步区分欺凌与暴力的差别,以便分别制订针对性制度,建立针对性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遏制和防范,以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为此本刊将分两次连续刊登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俞伟跃和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耿申的专题文章,以便为各地中小学管理者与广大一线教师提供指导和参考。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小学校也开始频繁发生欺凌和暴力事件,这些事件借助网络及移动终端的传播,已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引发热议。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防治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不仅是中小学校的问题,更是与学生、学校、家庭、社会结构等因素有着复杂关联的社会问题。多年来,在大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工作中,学校教师对校园暴力及其危害已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但对学生欺凌问题的辨别仍然比较模糊。直到今天,许多教师还是凭借已有的经验,将学生间引发一定后果的行为简单区分为“玩笑”和“暴力”两种情况,即只要不能认定为校园暴力的行为,就统归为“玩笑打闹推搡”。但目前普遍存在于世界发达国家中的学生欺凌问题已经悄然在我国的中小学校显现,因欺凌而引发的社会热点事件大量出现,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因而亟需通过认真研究已发生的事件,转变既有经验形成的观念,把隐藏于玩闹与暴力之间的欺凌问题解析出来,要对欺凌和暴力分别制订针对性制度、建立针对性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遏制和防范,以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

    世界发达国家对发生在中小学校的学生欺凌问题的研究已有40年的历史。20世纪90年代,挪威心理学家丹·欧维斯(Dan Olweus)在大规模调查的基础上对欺凌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归纳性描述:一个学生如果长期、重复受到一个或多个学生的欺负或骚扰行为,这种现象就属于欺凌。经过多国学者的研究补充,将欺凌界定为:在中小学生之间发生的,力量强大的一方对弱小的一方反复或长期实施的身体的和心理上的伤害行为。这一界定列出了欺凌的三大特征:以强凌弱、身心攻击、重复发生。此后,各国政府和学者根据其本国的实际情况,对欺凌的界定不断进行修订。

    一、什么是欺凌

    界定欺凌的意义在于认识和判断什么是欺凌事件,因此对欺凌的界定主要不是进行逻辑的推演,而是从大量实际发生的欺凌事件中对其特征进行归纳。首先用归纳法对欺凌做出界定的是一些欧美国家。日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欺凌的核心特征进行了多次修订,使之更便于教师认识和判断欺凌事件。我国台湾省目前也主要依据欧美国家的研究结果界定欺凌。

    1.欧美各国的基本界定

    在欧维斯研究的基础上,欧美各国陆续扩展对欺凌特征的描述,确立了欺凌的5个基本要素:(1)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行为;(2)欺凌事件中表现出力量不均衡,即欺凌者一方的力量大于被欺凌者一方;(3)欺凌是反复或长期发生的行为;(4)欺凌是使被欺凌者遭受身心痛苦的行为;(5)欺凌事件中存在着众多围观者。

    在媒体报道和学者调查的典型学生欺凌事件中,多数可观察到上述5个基本特征。在各国防止欺凌事件发生的具体措施中以及学者的研究报告中,对这些特征都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解释。例如:虽然欺凌指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行为,但发生欺凌事件的地点并不限于校园之内,在使用“校园欺凌(School Bullying)”概念的情况下,也都特别注明“不限于校内”。又如:根据欺凌是一种反复或长期发生的行为的特征,有的界定就增加了“主观故意”的动机解释。也有的研究特别指出,欺凌的目的并不在于使被欺凌者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而主要在于使被欺凌者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即对身体的物理攻击只是手段,使其精神痛苦才是目的。这一点从一些最终因无法忍受长期欺凌而自杀的学生遗书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2.日本的基本界定

    日本中小学生欺凌问题及其研究和采取防止措施的工作已持续了30多年。30多年里日本不断对欺凌的本质特征进行概括、归纳和修订界定,目前根据其本国实际,将欺凌的本质特征限定为3.5个要素,即:(1)以强凌弱(攻击比自己弱小的一方);(2)身心攻击(实施持续的身体的、心理的攻击);(3)感受痛苦(使对方感受到深刻的痛苦);(3.5)发生场所不限于学校内外。这是一个为在全国进行监控调查而做出的界定,特点是将欧美的定义进行了合理的简化,便于实施调查的人员及学校教师对欺凌做出边界的判断。

    2006年,日本福冈筑前町发生了一起初中生被欺凌而自杀的事件,该学生的遗书中写了很多“无法忍受欺凌”的字句。文部科学省因此事件再次对欺凌概念做出重大修正,将欺凌定义为:学生因受到有一定关系者在心理上和物理上的攻击而产生精神痛苦的事件。该定义与欧美定义相比,有两处重要改变:一是完全從被欺凌者视角认定欺凌,二是从“攻击”与“痛苦”两个核心要素界定欺凌,其余要素均降到非核心地位。

    2013年,日本颁布《防止欺凌对策促进法》,对欺凌进一步做出法律定义:在籍学生对与其有一定关系的学生实施心理上和物理上的影响行为(含网络手段),从而使对方感受痛苦的事件。这个法律定义部分修订了被欺凌者视角,但保留了被欺凌者感受痛苦的核心要素。

    3.我国的基本界定

    我国台湾省对欺凌的研究早于大陆多年。台湾基本以欧美的界定为主,采用四要素说:(1)具有欺侮行为;(2)具有故意伤害意图;(3)造成生理或心理的伤害;(4)双方势力(地位)不对等,附加条件为经学校“防制校园霸凌因应小组”确认。2012年,台湾修订《教育基本法》,其第八条规定:“校园霸凌”系指相同或不同学校学生与学生间,于校园内、外所发生之个人或集体持续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肢体动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他人人为贬抑、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行为,使他人处于具有敌意或不友善之校园学习环境,或难以抗拒,产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财产上之损害,或影响正常学习活动之进行。该界定明确指出了欺凌的全方位要素:主体、地点、方式、行为、后果。

    2016年4月28日,我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将欺凌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事件”。强调了欺凌的5个要素:学生之间,恶意,多种手段,实施侮辱,造成伤害。用这5個要素对欺凌进行的界定,与国际上的通行界定大体一致。

    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由于将欺凌和暴力并提,没有对欺凌作专门界定,但其中对欺凌的描述,也可视为对欺凌的基本界定:“学生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这里强调了欺凌的两个要素:学生之间、损害身心健康,省略了欺凌的意图、手段和方式三个要素。

    在对此类非常难以做出定义的事物进行界定时,通常认为首先是要抓住最为核心的要素,其他非重点内容则可根据不同的复杂情况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自由表达。根据世界各国多年来的研究和实践,结合我国大陆近几年媒体报道的数百起欺凌事件案例及国家层面两个重要文件,我国将学生欺凌界定为: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进行侮辱性身心攻击,并通过重复实施或传播,使受欺凌的学生受到身心伤害的事件。

    其中包含的5个要素分别是:(1)“在校学生”指在本校的学生或已经转学的学生,及欺凌事件的发生地不限于校内外;(2)“强势一方”指欺凌者力量大于或人数多于被欺凌的一方;(3)“侮辱性身心攻击”指殴打对方身体或通过各种手段使对方在心理上受到侮辱;(4)“重复实施或传播”指多次进行攻击或通过拍摄照片、视频上传网络使欺凌过程反复重现,以使更多人看到,即欺凌事件多存在围观者;(5)“身心伤害”指被欺凌者感受到深刻的身体疼痛和精神痛苦。

    上述定义的5个要素中,“在校学生”特指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身份。在身份已定的前提下,欺凌的本质就由4个关键要素构成,换成便于学校和教师容易理解的通俗表达,即“以强凌弱、身心攻击、重复凌辱、感受痛苦”四个要素。

    其中“身心攻击”和“感受痛苦”是核心要素,即任何情况下发生的欺凌事件的定义都会包含这两个要素;“以强凌弱”和“重复凌辱”是次级要素,即多数情况下发生的欺凌事件的定义会包含这两个要素。至于“存在围观者”和“不限于校内外”,属于附加要素,即这两个要素带有对欺凌定义的进一步解释性质,即便不去理会这两个要素,欺凌定义也已经成立,但增加这两个附属要素,可对欺凌做出更加确切的判断。这样来判断我国学生欺凌事件的性质是比较合理、便捷的,也比较有利于学校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作为教师,对学生欺凌事件的判断,首先要看其是否存在一方遭受到了身心攻击,并感受到了精神痛苦。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要从“可能发生了欺凌”的角度去看待事件性质。然后再从是否还具备以强凌弱、以多欺少、持续反复的次级要素上加以确认。最后还要从是否存在围观者、发生地点在哪里等附加要素上进行调查了解,以便于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见图1)。

    是否存在围观者虽然不算是欺凌的核心要素,但围观者对欺凌事件的发生和持续具有一定的促成作用,因此,在防治欺凌问题上,也需要予以重视。

    二、欺凌由哪些方面的人构成

    简要地说,欺凌主要由欺凌者、被欺凌者和围观者三方面构成(见图2)。

    1.欺凌者

    欺凌者是发起欺凌行为的主导方,通常会带领其他同伴参与其中。欺凌者具有攻击性,一般会反复地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肢体、网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他人进行殴打、威胁、排挤、恐吓、贬抑、欺负、骚扰、戏弄。

    欺凌者通常是那些顽皮、家庭情况复杂、常被教师忽视或批评的学生。班主任对班里这类学生应多加关注。

    2.被欺凌者

    被欺凌者通常都是与欺凌者有某种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同学。双方发生欺凌不一定有什么明确的理由,或者只有比较勉强的或被强迫承认的所谓“理由”。被欺凌者相对于欺凌者来说,都是处于绝对弱势的一方,或本身身体弱小,或面对的是数个结伙的同学,致使其处于力量严重不对等的局面,无法还击对抗,甚至不敢告诉老师和家长。

    被欺凌者通常是那些性格内向、自尊心较低、行为被动、身体弱小的学生。班主任对班里这类学生更应多加关注。

    3.围观者

    围观者是观看欺凌过程的学生。这个群体人数众多、角色复杂,在欺凌事件中由于心态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有位中学校长坦承,该校参与欺凌的人虽然不在多数,但是,全部在场的学生参与了围观。围观者从某种角度看也是欺凌事件的心理受害者。因此,观察、驱散、分化围观者是防治欺凌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外的大量研究证实围观者的角色可细分为以下几种。

    (1)协助者。协助者通常是欺凌过程中的被动型欺凌者。当欺凌行为发生时,协助者可能会参与部分欺凌过程。有些围观者之所以成为协助者,主要是借此来保护自己免受欺凌。协助者的具体行为包括拍摄、传播、放哨等。

    (2)附和者。附和者也是欺凌过程中的被动型欺凌者。当欺凌行为发生时,附和者通常不会参与欺凌,但会在旁边嬉笑、叫好,或说一些煽动性的话等。与协助者相似,有时附和者也只是想保护自己免受欺凌。

    (3)旁观者。旁观者通常是置身事外的围观者。他们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既不会偏向欺凌者也不会偏向被欺凌者。大多数旁观者一是怕惹祸上身,二是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4)阻止者。阻止者也称保护者,其态度偏向受欺凌者一方,但是否采取阻止行动,要视情况而定。因此,还可细分为可能保护者和真实保护者。可能保护者认为应该帮助受欺凌者,但是此时不宜采取行动;真实保护者会帮助或尝试通过其他途径帮助受欺凌者,包括直接阻止欺凌过程、向教师报告、鼓励受欺凌者向教师报告等。

    围观者的不同角色常常是随着环境、氛围、外部干预力量等的变化而变化的。通过有针对性地分化围观者群体,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欺凌数量、减轻欺凌后果。比如许多学校在大力倡导对欺凌说“不”的策略,这是多数国家的学校对策中排名首位的措施。该策略既可减少围观者的数量,也可转化围观者的角色,使协助者转变为旁观者,使旁观者撤出围观或转化为阻止者。

    三、欺凌有哪些类型

    欺凌的方式和类型常因与普通的玩笑、打闹、推搡等玩耍行为难以区分,造成判断困难。根据诸多案例的分析结果,“被欺凌者受到严重精神痛苦”是判断欺凌事件的最重要标志。在此基础上可对欺凌进行辨别和分类。

    1.肢体欺凌

    这是所有欺凌类型中最容易辨识的一种。欺凌者主要利用身体动作直接攻击他人。肢体欺凌的方式主要包括殴打、推挤、吐口水、抢夺或破坏他人财物等。

    2.言语欺凌

    这是所有欺凌类型中最容易发生且不易发现的一种,欺凌者主要通过口头言语方式直接攻击被欺凌者,如取侮辱性绰号、辱骂、讥讽、嘲弄、恐吓等。

    3.关系欺凌

    关系欺凌常发生在关系密切的学生之间,如同一小组、同一社团、同一宿舍等。欺凌者多通过与其他人共同排挤、孤立被欺凌者,使其被排挤在团体之外。这一类型的欺凌多伴随着言语欺凌(如散布谣言、说坏话等)实施。

    4.网络欺凌

    这种欺凌主要通过QQ、微信、电子邮件、聊天室等多元网络媒介散播伤害被欺凌者的言论、图片或视频等,使被欺凌者再次、重复地在更大范围受到围观,从而造成更大、更深的精神痛苦。

    5.性欺凌

    性欺凌不同于性犯罪,指以性或身体特殊部位为取笑、嘲弄对象,或拍摄、散播、描写令被欺凌者不舒服的与性相关的图片、影像及文字等,或强迫摩擦、攻击被欺凌者身体的特殊部位等行为。此种行为虽未触犯性侵犯的相关法律,但给被欺凌者造成的精神痛苦却非常严重。

    上述5种类型的欺凌描述的都是欺凌的形式和手段,欺凌者的目的都是通过这些形式和手段达到让被欺凌者感受精神痛苦的目的。

    四、欺凌有哪些危害

    学生欺凌事件不仅给被欺凌者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伤害,同时也会给欺凌者和围观者造成了某种难以磨灭的心理伤害。

    1.对被欺凌者的危害

    欺凌行为使被欺凌者遭受严重的精神创伤和生理不良反应。多数被欺凌者会出现紧张、焦虑、难过、害怕等不良情绪反应;出现头痛、肚子痛、尿床、抽搐、失眠、做恶梦、口吃等不良生理反应;出现少言寡语、孤独、逃学、自伤、自残等不良行为反应。严重者可能导致出现自杀行为。

    2.对欺凌者的危害

    欺凌行为易助长欺凌者的攻击倾向,导致欺凌者形成攻击性、破坏性等不良人格,阻碍其与同学的正常交往,久之,也会产生孤独、焦虑等消极情绪,增加其反社会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有追踪调查显示,中小学时期的欺凌者进入社会后,其犯罪概率高于平均水平。

    3.对围观者的危害

    欺凌事件构成中的围观者也是欺凌行为的受害者。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围观(协助、附和、旁观)都会同样因受到欺凌行为的刺激而产生不良心理反应。即便没有参与直接围观的学生,也会因听到事件的过程或看到欺凌的视频、图片而受到不良影响。有的学生会以某种方式推动甚至效仿欺凌行为。

    4.对学校氛围及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欺凌对学校文化环境的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欺凌现象的存在與创建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相冲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使学校成为一个对部分学生来说不安全的地方,导致学生对学校产生消极态度和行为,失去学习兴趣,影响全校的学风。

    欺凌行为的发生也会对家庭和社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破坏家庭环境,危害社会安定,形成不良社会风气。(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 郭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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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