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授权供应商直接发货的适航管理 |
范文 | 翟高兰 摘 ?要:飞机进入市场投入运营后,为了满足航空公司的航材备件供货需求,主制造商往往会选择性地采取授权供应商直接发货的管理方式。尤其是发生AOG(飞机停场)的情况下,这种供货方式更能及时响应,为航空公司实现利益最大化。该文通过研究国内ARJ21-700支线飞机(以下简称ARJ21飞机)的实践过程,对授权供应商直接发货的适航管理要求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对未来国产大型客机的商业运营提供相关借鉴。 关键词:供应商;直接发货授权;适航管理;航材备件 中图分类号:V226 ? ? ? ? ? 文献标志码:A 0 引言 直接发货授权是指产品不是由主制造商自身生产的,但由主制造商对产品的适航性负责,并书面授权供应商将产品直接发运给最终用户。是否授权,与主制造商的供应商管理水平相关,与供应商的生产能力相关,也跟适航当局的管理要求相关。 ARJ21飞机是国内首个完全按照适航要求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支线飞机,2015年12月正式投入市场运营,其航材备件供应商有200多家,亚洲地区约占27%,欧洲约占25%,北美约占48%,可见供应商主要集中在欧美地区。对于主制造商来说,航材备件支援压力大,授权供应商直接发货的适航管理难度和挑战并存。 1 ARJ21飞机供应商适航管理的复杂度 1.1 供应商的分类 供应商管理的角度不同,分类方法就不一样。 按照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类别,ARJ21飞机供应商主要分为3类:1类供应商提供发动机、重要结构件、机载设备与重要机载系统件,2类供应商提供一般零组件、结构件、锻铸件、小设备等,3类供应商提供原材料、工艺材料、接头、标准件和电子元器件等。 从适航管理角度来分,又主要分为独立取TC的供应商(如发动机),取得(E/C)TSO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供应商,PAH(生产批准书持有人)供应商,产品随机审定供应商。 1.2 供应商所在适航当局的管理要求 根据ARJ21飞机供应商的区域分布,相关适航当局为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 1.2.1 CAAC管理要求 CAAC AC-21-AA-2013-04R1[1],4.11 “直接发货”章节对主制造商和直接发货供应商有明确要求。 对于主制造商,仅当主制造商具有经批准的质量系统时,才能书面授权供应商直接发货。该书面授权至少包括被授权人信息、授权直接发货的产品信息(名称、件号、序号/炉批号)、数量、授权发往的单位、地点、授权期限、授权单位信息、授权人信息、授权人签名或盖章和授权书签发日期等内容。 对于获得直接发货授权的供应商,可依据授权内容实施直接发货,但要随发货的产品提供签署的直接发货声明,表明该产品是按照主制造商规定要求生产的;要随货提供CAAC签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表);要保留直接发货授权的证据;要提供产品验收检验证明,如果是按照授权实施的检验,还需要随货提供一份声明,表明已获得主制造商的检验授权,并代表主制造商进行了检验。 另外,在经批准(E/C)TSOA下生产的(E/C)TSOA 件,必须具有永久和易读的标识(包含制造厂家信息,航材构型信息,TSOA号);在经批准PMA下生产的PMA件,需要提供PMA合格证;原材料应提供制造厂家出示的文件,表明其符合相应的持续适航管理要求[2]。 进口航材还需要符合制造国的适航要求,除标准件和原材料可随附供应商合格证外,其他产品应随附所在适航当局批准的用于出口的适航证或适航放行证书。 1.2.2 FAA管理要求 FAA管理要求和CAAC类似,PAH可以向供应商提供直接发货授权,并要求供应商随货提供签署/盖章的制造符合性声明,证明该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资料;向购买的客户提供货物的可追溯性;在適航批准标签(8130-3表)的第13栏标明“直接发货授权”。 FAA使用8130-3 表对新的产品、部件和设备在美国境内进行适航性证明,同时也使用8130-3表作为II类和III类产品(标准件,原材料,营运人的自制件,安装在型号审定产品上的其他器材)的出口适航批准。 1.2.3 EASA管理要求 EASA要求必须建立局方批准的质量体系,在POA(生产组织许可证)的形式下生产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提供的航材备件随附EASA Form I 或其他等效文件。 1.3 CAAC与FAA、EASA的合作关系 为了支持我国民航产品和零部件的进出口活动,CAAC一直致力于与FAA、EASA达成全面、对等的适航双边协议。 2017年10月17日,基于中美《双边航空安全协议》(BASA) 的《适航实施程序》(IPA) 正式生效,首次实现了两国产品在初始适航领域的全面、对等互认。就航空器来说,即确认满足进口国要求后,出口国颁发出口适航证,确认自己的要求被满足后,进口国颁发适航证;就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和零部件来说,确认满足进口国要求后,出口国颁发出口适航批准标签,进口国直接接受。 中欧方面,双方自2013年8月启动《中欧民用航空安全协议》谈判,2017年12月草签了《中欧民用航空安全协定》及其适航审定附件《中欧双边适航协议》,并于2019.5.20正式签署了《中欧民用航空安全协议》。双方还将基于此继续磋商适航审定附件的实施细则。 因此,目前CAAC和FAA之间互认对方签发的适航标签,CAAC和EASA之间还没有实现适航标签的互认。 2 ARJ21飞机授权供应商直接发货的适航管理现状 鉴于上述情况,ARJ21飞机目前授权直接发货的产品范围仅为随机取证件,不包含标准件和单独取证件(如TSOA 件,PMA件);能够直接发货的供应商必须在经批准的装机产品供应商清册(ASL)中。 ARJ21主制造商建立了《直接发货授权与控制》程序,进行全过程管理。首先由供应商向主制造商提出直接发货授权申请,内容包括供应商信息,申请授权的产品信息,供应商质量经理的声明和签字。随后主制造商对供应商资质进行评估,确认具备授权条件(供应商已在ASL中,已建立经认可的直接发货控制程序,产品质量计划获得主制造商批准等),对拟授权直接发货的产品进行审核,确认产品的设计在经批准的型号设计资料中。全部确认符合要求后,主制造商质量经理签发授权书。 获得授权后,供应商在每次发货前,需要记录本次直接发货的产品信息,提交主制造商,经主制造商审核确认发货产品均在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内,才可以每次直接发货。发货时,按要求随附该文1.2节所述的适用资料。 在航材备件的随附资料中,适航标签很重要,它说明了产品的适航性,是航空公司接受并使用该航材的必要条件。但是如何给直接发货的产品挂签却是个难题。ARJ21供应商在亚洲和欧美地区的分布比较分散,且中欧之间尚不支持适航标签互认。鉴于CAAC的人力资源,每个授权的供应商处派驻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挂签不现实,即便借用主制造商人力资源,派出委任生产检验代表(DMIR)也不是长久之计。 面对飞机运营后的航材备件交付压力,主制造商经过与CAAC多次协商,根据各种情况确定了3种检查挂签方式:在主制造商处实施;赴供应商处实施,赴国内客户处实施。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主制造商处实施:首先由授权直接发货的供应商对拟发货的产品进行检查,合格后签署直接发货零件检查单,和产品测试报告(适用时)、直接发货声明、产品合格证、装箱单等文件一起扫描发给主制造商,主制造商按照内部流程提交CAAC检查和挂签,主制造商再将适航标签扫描发给供应商,通知其发货,同时将标签原件邮寄给国内客户。 供应商处实施:和上述方式一样检查文件,另外对产品实物进行检查,通过后现场签发适航标签,随产品发至客户。 国内客户处实施:和供应商处检查内容相同,客户在现场直接获得适航标签,一步到位。 3 利弊分析 ARJ21飞机目前授权供应商直接发货的适航管理方式,缓解了在CAAC和相关适航当局无适航双边协议覆盖的情况下,航材备件的适航性检查和适航标签签发问题,为飞机的正常运营提供了保障。但由此也带来一些管理方面的思考。1)目前的做法突破了CAAC管理程序的要求:适航标签原件必须随产品一起发运。标签原件和产品分开发给客户,是主制造商与CAAC共同协商后的过渡措施,ARJ21客户目前以国内航空公司为主,都在CAAC的监管下,这样的管理方式问题不大。但我国自主研制飞机的最终目的是走出国门,当客户扩大到国外航空公司时,这种方式是否适用值得商榷。因此双方还需就此共同探讨出长期的管理方式,是将目前的做法合法化?还是CAAC放开DMIR申请的资格,同意非中国公民申请DMIR,实施国外供应商处的挂签检查?或者是和相关适航当局达成适航双边,形成产品和零部件的互认?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时间,都离不开双方的一起努力。2)在主制造商处只能检查文件,无法检查产品实物;赴客户处可以同时检查文件和产品实物。但是这2种方式均不如赴供应商处的方式,在供應商处能够检查产品实物,发现问题也可以在供应商现场复现,能立即得到供应商的响应和快速解决。而主制造商处和客户处检查发现问题时,往往处理速度慢,无法满足授权供应商直接发货的初期目的:航材快速响应。特别涉及国外供应商产品,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在供应商处造成的,还是产品运输中造成的,抑或是客户造成的,责任界定比较难。 4 结语 CAAC 做到了与FAA在初始适航领域的双边对等,与EASA签署了安全协定,这让我们看到更多希望。将国内研发飞机的随机审定项目纳入其中,获得相互互认,在不造成过重负担的前提下,为授权供应商直接发货产品的适航管理带来更多可能的方式,提高为国内外客户航材备件支援服务的满意度,是我们的最终追求。 参考文献 [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生产批准持有人供应商管理指南:AC-21-AA-2013-04R1 [EB/OL]. 12-13(2013-04-12) [2020-06-09].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1511/t20151102_8373.html. [2]中国民用航空局.合格的航材:AC-120-FS-058 R3 [EB/OL]. 3-5(2020-02-25) [2020-06-12].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 XWJ/202003/t20200324_201695.html.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