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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范文

    连 慧

    摘要商标淡化是指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降低商标所承载的信誉的一种新兴商标侵权行为。作为侵害驰名商标的重要形式,淡化行为的出现使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变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本文从分析淡化行为的理论和实践出发,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目前急待加强的商标保护的若干对策和构想。

    关键词驰名商标 淡化 反淡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54-01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商标。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驰名商标的重要性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它除了具有商标表示商品的传统功能以外,还代表了企业的商誉和商品的质量。因此,也更容易受到侵犯,尽快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就更具有紧迫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淡化的概念及特征

    淡化的英文原意是稀释。所谓“驰名商标淡化”是指侵权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或使用于同驰名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相同又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与传统的商标侵权相比,淡化具有特殊性:

    第一,潜伏性:淡化是间接地、逐渐地削弱原商标的识别性,这种损害不易被发现,具有潜伏性。

    第二,长期性:淡化的潜伏性决定了淡化损害不可能短时间内体现出来,要发现侵权也需要一个过程。

    第三,救济的不确定性:对于淡化侵权,因商标法允许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而一些引用民法、竞争法有关原则予以保护的措施多是发布禁令,依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影响到救济的获得。

    二、淡化的表现形式

    驰名商标淡化与普通商标侵权形式不同,其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渐进性,不是“立竿见影”的。驰名商标一旦被淡化,就很难补救。这与驰名商标淡化的特有形式相关。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弱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在与驰名商标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削弱了该驰名商标与它原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削弱了该商标的显著性。

    丑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在对该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污损或负效应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

    退化,又称之为曲解,是将驰名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使驰名商标彻底丧失显著性的行为。

    三、我国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

    反淡化保护是一种国际趋势。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反淡化立法已经相当完善,而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却相对薄弱,仅在个别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章中对降低商标识别性的淡化,予以附带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3、41、56、57条分别规定了制止淡化侵权的不予注册与撤销注册、禁令救济及弥补损失的损害赔偿救济措施,这些规定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我国商标反淡化的思路。

    (一)不予注册与撤销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

    (二)禁令救济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使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损害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欠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与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对我国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构想

    第一,完善《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规定。明确驰名商标的定义是建立健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必要前提。同时,应该在《商标法》中科学定义“淡化”,并建立一套明确而又完善的反淡化制度,以规制商标淡化行为。

    第二,加大对淡化行为的打击,严格执法。为维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应该加强有关驰名商标淡化的立法外,还应该完善执法和司法制度,并进一步健全执法队伍的建设,明确其执法职能,以保证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第三,不断提高企业和公民的驰名商标保护意识。在我国,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商标保护意识还很薄弱,对淡化行为的危害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因此社会各界要加强学习和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强烈的商标保护意识。

    第四,学习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先进、科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有选择性的借鉴先进经验,可以有利于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日益完善,也更有效率的保护驰名商标。

    参考文献:

    [1]郑思成.知识产权文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黄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王连峰.商标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温玉娟.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浅议.现代商业.2008(5).

    [5]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时间(1996-08-14)[2006-04-07].http://www.hd315.gov.cn/gcs/trademark/law/law2.htm.

    [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2001-10-27)[2006-04-07].http://202.99.23.199/home/begin.c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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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1: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