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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由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引发的相关思考
范文

    摘 要 作为一种轻缓化、社会化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不仅更新了传统的刑罚观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国家、社会、罪犯三位一体的行刑权力架构,实现了刑罚资源的合理配置。社区矫正的成功实践,在于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理念,这种理论基础和价值理念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际运行提供了巨大支撑和有力保障。

    关键词 理论基础 刑罚观念 矫正实效 社会力量 经费投入

    作者简介:罗忆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51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近现代刑罚理念中,刑事制裁被认为是迫不得已的极端手段,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是刑罚发展的进步表现及必然结果。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应运而生。我们探讨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实质是在为这样一种司法实践找到其存在根据,而且,理论基础本身也为社区矫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提供了一定的证明条件。

    (一)刑罚人道主义思想

    “人道主义”一词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一种世界观。对于社区矫正而言,其最富有特色、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应在其人道价值上。 这意味着对于罪犯:国家开始注重其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而不是将其视为正常人的对立面予以隔离对待;开始注重其自我价值和可改造性,而不是片面地施加刑罚予以报应;开始注重其与社会结合的必要性,而不是脱离实际进行改造。

    (二)教育刑思想

    教育刑思想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教化罪犯,实行罪犯的再教育化,使其顺利重返到一般的市民生活当中去。罪犯相比一般人更具有人身危险性,因此要对其加大矫正力度,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各种帮教措施促使其为善。社区矫正在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过程中所做的最多的努力就是对罪犯进行教育,不断激励罪犯完善人格、奋发向上。因而,社区矫正既有惩罚性的一面,更有帮教性的一面。

    (三)刑罚谦抑思想

    早在我国古代西周,统治者便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即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通俗的说,虽然刑罚可以用来作为一种对抗犯罪的有效调控手段,但是若存在除刑罚之外的其他调控手段,就不应该无条件地予以施加刑罚,刑罚只是作为一种最后的救济手段。社区矫正避开了传统刑罚的重刑化思想,通过采取针对性的教化措施帮助罪犯进行自我改造。相比监禁刑,社区矫正在某些方面体现出更突出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作用。

    (四)犯罪标签理论

    该理论是以社会学家莱默特和贝克尔的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工作理论。将标签理论置于犯罪学领域并用社会互动的观点来解释犯罪现象,那就是一个人的越轨行为一旦被他人贴上犯罪者的标签,这个人的心灵上就会被打上耻辱的烙印,从心理上进行自我降格,顺应社会对其的消极评价,甚至自暴自弃,进行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由此,相比社区矫正,将罪犯送入监狱服刑几乎是给罪犯贴上的最深刻的标签。

    (五)行刑社会化理论

    该理论旨在克服监禁刑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使罪犯在社会上得到教育和改造,同时也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参与到矫正事业中来。因而,在对罪犯进行改造时要与其所生存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利用社会资源、动用社会力量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條件。社区矫正正是提供了这样一种开放式的平台,使得罪犯所进行的自我改造是与实际紧密相关的,是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的。

    (六)行刑经济化理论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刑罚执行意在使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从建造监狱、配置基础设施到改造罪犯,传统的监禁刑需要大量的政府财政投入。刑罚的执行不仅要考虑到刑罚目的是否能够得到实现,还要考虑到实现这些刑罚目的是否经济、效益。社区矫正制度有效降低了监狱行刑的物质资源,有利于国家将行刑资源集中到最难矫正的犯罪人身上,从而大大提高行刑的效益,最大限度的实现犯罪人成功重返社会的行刑目的。

    二、基于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引发的一些思考

    社区矫正是刑罚改革走向开放化和文明化的成果,要想把这一刑罚执行制度落到实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基于上述对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的探讨,我觉得在实践中推广社区矫正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思想上,努力转变刑罚观念

    人们已经习惯了把不安全、不稳定的犯人装进“保险箱”——监狱里。 如何增加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呢?政府应该使公众认识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轻缓化的刑罚执行制度,比起监禁刑对于罪犯的禁锢,更能从思想和行动上改造罪犯,并且这种改造可以得到及时的检验。政府要加强社区文化建设,积极培育传统文化中“明德慎罚”、“宽免赦宥”等包容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鼓励公众以一种宽容的心态去接纳罪犯,进而去关怀、帮助罪犯,给罪犯提供多方面的指导和教育。可以讲,在社区矫正中增加帮扶性内容,是刑罚执行观念的巨大转变,是社区矫正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在刑罚执行中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和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进步。 一方面,我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阶段,实践证明酷刑并不能遏制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真正有效对抗犯罪。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种世界趋同性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它体现了处罚轻刑化和开放化的时代要求,带领着人们走向高度文明的法治社会。

    (二)在措施上,重点把握矫正实效

    社区矫正注重罪犯改造的个别化,因而,对罪犯采取的矫正措施不应流于形式,要为不同领域的罪犯量身定做改造方案,切实做到管理到位、教育到位、服务到位。首先,对罪犯的改造,应该建立在走访调查并了解罪犯的性格特征、生活背景、心理状况、犯罪原因等基础上,做到因人施教、对症下药。然后,通过谈话沟通、参加社会劳动、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多种内容和形式,矫正罪犯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也要帮助罪犯解决其所面临的一些困惑和难处,坚定罪犯弃恶从善的意志和决心,使其积极配合矫正机关落实改造方案。在这个过程中,针对这一系列的矫正活动对罪犯进行实时追踪评估,检验罪犯的改造效果并着手准备下一步的矫正措施。当然,社区矫正要注重社区建设,改善矫正环境。政府应该有意识的激发社区的自治能力,营造一种成熟的社区治理环境。这种治理不是由行政来控制的,而是充分发挥民主协商的作用,积累社区自身经验,运用社区自身资源,结合社区自身特色,切实保障矫正活动落到实效。

    (三)在实行上,积极引入社会力量

    我国试点中的社区矫正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等只是起协助作用。而这一模式在现实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譬如缺乏专业的矫正人员、矫正服务不到位、矫正措施不完善等。社区矫正的基础与其说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在公民或公民社会。 社区矫正侧重于通过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而获得这些资源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导入社会力量,社区矫正的模式应该由政府主导型向政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型转换。

    其一,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加强矫正机关与社区公众包括受害者的信息沟通,这种沟通可以使行刑机关收集到更全面的信息,从而对罪犯作出更公正的处遇决定。

    其二,社会力量的参与有助于对罪犯进行个案管理,当下的矫正领域面临缺乏专业人才的问题,引入一些具有职业背景和专业技能的社会矫正人员可以尽可能地满足罪犯多方面的需求,给罪犯提供多方面的指导。

    其三,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有效构建国家、社会和罪犯三位一体的行刑权力架构,使得罪犯在与社会的不断互动中得到教化和帮扶,其犯罪标签也会因社会的正能量而逐渐褪去。

    (四)在保障上,合理安排经费投入

    基于行刑经济化理论分析,社区矫正相比传统的监禁刑大大节省了政府财政支出,但是确保社区矫正制度有序实施的系统的经费保障体制还未形成。社区矫正所需经费大多依赖财政拨款,而且很多拨款都是与政府部门的其他经费合并在一起,导致社区矫正经费长期面临紧缺。

    另外,由于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对社区矫正的财政投入也存在一定差距,有些地区甚至缺乏足够的经费来保障社区矫正的实行。要想使社区矫正得以有效开展,必須有充足的经费投入作后盾,而且还要在各地区建立一套完善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体系,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为社区矫正的实行奠定扎实的经济基础。并且就经费的来源渠道来说,并不一定要完全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国外的社区矫正经费还通过市场主体投入,如成立基金会、社会团体及相关个人的捐赠等来保障实现。我国也可以考虑借鉴这一做法,即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金投入为辅,充足社区矫正所需经费。这样一来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来可以激发全社会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宗会霞. 从“矫枉过正”到“刚柔并济”——我国社区矫正理念重塑及实务探索.政治与法律.2011(5).

    屈学武. 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

    王平.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9.

    张绍彦. 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和发展路向.政法论丛.2014(1).

    吴宗宪、蔡雅奇、彭玉伟. 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5.

    崔会如.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不足及其完善.前沿.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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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