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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于人民陪审员机制的少年庭审模式研究
范文

    邱春华 刘宁 吕欢欢 张路

    摘 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多样,形势不容乐观。而少年是需要保护和关爱的特殊群体。如何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升少年庭审判质量,本文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采用应用随机过程分析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就少年庭审判模式进行了新的探索和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已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少年法庭 审判

    作者简介:邱春华,人民陪审员,天津大学在读博士,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刘宁、吕欢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张路,贵阳市南明区司法局。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82

    一、我国少年法庭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价值观念多元化,未成年犯罪形势严峻,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 的特点,正引起社会各界人士越来越多的关注。

    “少年进步则国进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法庭有别于成年人法庭,其理论基础是未成年人法律,主要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是以改造、挽救和惩治未成年犯为准则,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目的。我国于1984年1月建立首个少年法庭至今已逾三十五个年头,截止2018年9月19日,全国四级法院已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审理机制,共设立少年法庭2253个,合议庭1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审判机制专业化、规范化取得重要进展 ,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但从唯物主义发展观的视角来看,我国少年法庭還处于建设阶段,有些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距离形成独立的少年司法体制仍然有漫长的路要走 。当前我国少年法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专门处理少年犯罪问题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现阶段我国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对于少年法庭的审判活动指导性还不够强,对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则分散在刑事法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例如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条款归在《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 特别程序”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条款在《刑法》第17条中进行规定;关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条款归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中。没有形成专门的少年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往往理论落后于实践,导致具体实施操作困难。完善健全的少年立法体系有利于强化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稳固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

    2.少年法庭人员配备缺乏专业性。青少年犯罪问题因其特殊性和复杂多样性是世界各国司法机构公认面临的难题之一,少年法庭要求工作人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例如在庭前社会调查方面,《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评估报告是作为对未成年人量刑,特别对是否适合缓刑的依据,而对涉罪少年作出综合评估是需要专业支撑的。同时,少年法庭的专业性也是确保少年庭审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少年法庭的法官不仅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还应具备社会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对法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由于我国少年司法研究理论滞后,高校人才培养也无对口专业,少年法庭的人员配备还存在兼职而缺乏专业性的现象,需要进行不断完善。

    3.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少年法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重要的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还不成熟,自制能力相对较差,易受外界不良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 但未成年人可塑造性,易于接受教育。对于少年法庭来说,“教育为主”,就是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龄、生理、心理特征,在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以 “教育和挽救”的目的,让犯罪的未成年人面对事实,改过自新。“惩罚为辅”,是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这意味着少年法庭工作人员需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状况有全面的了解,对社会调查数据运用数理统计等专业知识进行深入地分析和预测,从而有效控制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的再犯。

    二、少年法庭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引入

    对于少年法庭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自全国法院的法官与专家、学者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少年法庭的职能定位、机构改革背景下的少年法庭路径选择、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等议题发表真知灼见,提出了“制定单独的少年法,加强少年法庭法官专业化建设”和“设立少年法院是当下破解少年法庭问题的根本之路”等解决思路 ,大家希望能够一劳永逸地破解当前少年法庭面临的问题。但囿于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基础,少年立法中缺乏社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专业服务的具体制度设计,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将长期处于这样一种有宏观立法支持,但无具体可操作化的制度支持的发展阶段 。本文试图从人民陪审员在少年法庭中的参审机制中所发挥的作用引入一种新的解决途径。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而且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法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多元价值 。在少年法庭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对法官审判工作是否秉公裁决的监督,更是实现社会与司法互动的重要纽带,两者相互影响,相得益彰。具体来说,就目前我国少年法庭发展的不足之处,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借助人民陪审员积思广益,根据少年的自身特点,在总结多年来少年法庭的建立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践发展,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创新少年法庭审模式,在庭审中尝试引入“人民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 等做法,通过经济补偿、道歉认错等方式,达成涉罪少年和受害人之间的谅解。通过充分了解涉罪少年的心理活动,进而对症下药,探索制定可操作性的少年实体法,开展少年法院的试点设立工作,构建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少年警察、少年检查及其少年福利等机构的设立,形成一套系统性的少年司法体系制度设计。

    2.人民陪审员专业背景具有多样化特点,参与少年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也许正是某个行业的专家学者,例如当前网络犯罪低龄化现象日趋普遍,由网络技术人员担当此类案件的陪审员与涉罪少年的沟通的共同语言就会很多,从而更有利于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历程。另外对于涉罪的聋哑少年,也需要有手语技能的专业人士参与案件的审判等。不同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对于促进少年庭审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更具有互补性,能形成合力,提升审判质量。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良因素,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排名前五 。大部分犯罪少年长期处于不良的成长环境中,属于社交的弱势群体,但他们同样是祖国的花朵,同样担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爱心和温暖。在对非行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面,由心理辅导员和教师等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针对非行少年的心智特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庭审法官一道采取多种形式教育、挽救他们,缓解其逆反心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分析

    青少年犯罪尤其是再犯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重点。例如在贵州瓮安“6.28”事件中依法处理的未成年人就达104人,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事后涉事未成年人先后回归家庭、学校和社会。 涉事少年虽然年少,但是行为后果严重,从轻处理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误解。“担心再犯”,这也是当时反对声音的主流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少年庭审裁决的主要依据,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仅需对非行少年的成长经历、社会环境及其人格特征进行调查和分析,更需要在分析调查的基础上对非行少年进行再犯罪的可能性做出预先判断,以便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这就对少年庭审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可借助人民陪审员专业技术特点,共同完成此项工作。下面通过举例进行分析说明。

    某地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得知一个月内的统计结果如下: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概率为0.1,抓获率为0.7,再犯罪率为0.2;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概率为0.01,抓获率为0.8,再犯罪率为0.1;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再犯罪率为0.001;为分析未成年人再犯罪原因,假设同时犯两种罪别忽略不计,也无未成年人口迁入或迁出,每月状态转移情况可视为一齐次Markov链 。“其他再犯罪率”“抢劫罪再犯率”“盗窃罪再犯率”“抓获”“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为状态1、2、3、4、5、6可得转移概率矩阵为其中E为3?阶单位矩阵,O为3?阶零矩阵,R为3?阶矩阵,表示从其他原因、抢劫罪和盗窃罪(非常返态)一步转移到再犯罪(吸收态)的概率,Q为3?阶矩阵,表示从非常返态转移到非常返态的概率。矩阵N为吸收Markov链的基本矩阵,定义矩阵B=NR,B矩阵的第1行中的各分量表示该地区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概率,也就是本例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分析的结果,即未成年人由于其他原因再次犯罪的概率是4.11%,再次抢劫犯罪率占4.57%,再次盗窃犯罪率占91.32%,基本矩阵N第1行元素

    的和41.096+0.457+4.566=46.119(月)表示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平均周期约为3.8年,其中再次盗窃犯罪率相对较高,可对其犯罪周期特点事先制定相应的预防矫治措施,降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率。據报道,上海市近七年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仅0.6% ,表明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得到了有效控制,再犯罪周期也延长了近一倍时间,符合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综上所述,本例通过对社会调查数据进行严谨的数理分析,从而得到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率的预测数据,有助于在少年庭审案件的审判工作中作为坚实可靠的裁决理论依据,有利于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结语

    本文以定性描述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少年庭审的融合模式进行了探索。由于法官员额配置与案件数量紧密相关,而少年犯罪案件相对较少,全国大多数少年法庭也同时承担其他案件的审判工作,难以保证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近年来要求少年法庭履行其独立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业内人士指出,“少年法庭,重心是挽救和保护孩子,而不是仅仅审理案件”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在少年法庭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并建立其实质参审机制,确保陪审员庭前阅卷,参加未成年人案件调查,对案件事实形成独立判断并行使表决权,可在一定程度弥补少年庭法官专业化不足的问题,有利于提升少年法庭审判质量。

    注释:

    杨利红.论我国少年法庭制度.四川师范大学.2013:1

    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最高人民法院网,(2018-9-19).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19901.html.

    狄小华. 论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构建.刑事法评论.2015(2):505-528

    破解少年法庭改革难题 来自一线的法官和专家这样说.中国审判.(2018-6-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2064272034265375&wfr=spider&for=pc.

    席小华.从隔离到契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华东理工大学.2016:53

    林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探讨.福州警察学院.2018,16(6):113-118

    李广达. 少年庭庭审效果之探析.苏州大学.2008:35

    卫佳铭.媒体:瓮安事件8年后,那100多名犯罪少年怎么样了?.南方都市报,(2016- 6-20). http://news.ifeng.com/a/20160620/49201255_0.shtml.

    刘嘉焜,王公恕. 应用随机过程(第二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90-130

    余东明.上海近七年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仅0.6% .人民网(2018-10-25)http://sn.people.com.cn/BIG5/n2/2018/1025/c378297-32202251.html,

    姚建龙.少年法庭如何成长壮大.人民法院报,(2017-1-2)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1/id/3144078.shtml.

    参考文献:

    [1]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网.(2017-11-30).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71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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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