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研究 |
范文 | 摘 要 举证时限制度设置有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便是证据失权。纵观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从2002年的《证据规定》到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中的证据失权规定的适用范围却越来越小。这一方面受到了我国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证据失权制度缺乏适用条件和具体的适用要件。下文将从证据失权的正当性基础入手,对于此前的证据失权规定被置之不用的原因進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实践情况,提出证据失权规定运用的具体条件和方法。 关键词 举证时限 证据失权 审前准备程序 法官释明 作者简介:张丹,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87 一、 证据失权探析 举证时限制度即通过规范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的具体时限,以防止造成答辩人无法顺利答辩、庭审延后、从而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拖延。证据失权和举证期限相辅相成,没有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失权就没有适用的空间。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没有能够在商定或指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满足一定条件后将会导致失去提交证据的权利与证明权。 2002年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了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失权,不提交或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处理方式是“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或“不组织质证”。但为何这种具有进步意义的规定在我国未能顺利实践,这一方面是受到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的诉讼思维过于强调实体正义,实践中的处理并未严格遵守该项规定,因事和证据的认定对裁判起着决定性作用,此时法官在适用时会再三斟酌,而选择耗时费力但却更利于发现真相的方法,即对逾期提供的证据也予以采信。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规定,不是“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而变为了“说明理由”,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态度呈现出更高的容忍度。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采用了训诫、罚款以及费用补偿这几种折中的方式来处理逾期提供证据的问题。而由于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主观恶意的证明标准不一,也导致法院在相同情况下适用不同手段,有时是训诫、罚款或费用补偿,有时则认定证据失权,而司法实践也表明,认定证据失权这一方法较少运用 ,使得原本就具有适用难度的证据失权更加是被搁置一旁。关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践行,一方面是考虑到了社会现状和符合大众对法院解决纠纷应达到的效果的期许,即追求绝对的实质正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定,采用训诫、罚款或费用更为便利。 二、证据失权的正当性基础 证据的及时提出有助于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面对目前案多人少的诉讼环境,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证据失权作为一种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承担,是具有正当性的。 证据失权能够使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得到实质性发挥。在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因为当事人行使该权利而展开,在进入庭审阶段之前,法律规定了审前准备程序,在这一时段内,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行使攻击和防御的权利,使所争议焦点得以确定,也避免出现假性主张使得诉讼无畏延长,效率低下。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众所周知,那就是确定争点,这也为接下来诉讼程序的核心即庭审阶段奠定基础,在双方争点确定的情况下进行集中有效的审理是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的。而争点的确定和庭审的顺利进行都离不开当事人适时、尽早地证据提出证据。没有系统的证据失权制度,难以引起当事人对在审前程序中提供、交换证据的重视,准备程序面临被架空的风险。因此,证据失权制度有利于将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实质发挥作用,为庭审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能够避免证据突袭、庭审拖延。庭审无法顺利进行要面对的问题是消耗时间和物质财物,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当事人时间和物质的消耗,避免这种本能减少的消耗是一种趋势。在诉讼中,我们强调实质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要考虑诉讼延迟可能带来的损害,要避免这种损害就需要对当事人实施某一诉讼行为的时间加以限制,这一限制在诉讼法的各个制度中都有体现,考虑到裁判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的适时提出就是尤为重要的一环,失权效是规制逾期提出证据的一种可行方法。也就是说,当事人违反适时提出证据的义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逾时提出是当事人的自我选择,即使失权对裁判结果产生了影响,也不会丧失正当性。 即在当事人有能力收集并提供证据而不提供的情况下,由于其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不会使该规定丧失正当性。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扩充了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手段,并增设了文书提出命令,证据收集方式和获取手段的完善,为证据的及时提出提供保障,证据失权制度的因此具有正当性。综上,证据失权制度具有提高法院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攻击防御手段平等以及防止诉讼拖延等诉讼价值功能。 三、证据失权制度的实质化的实现 同样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但相比举证时限,举证责任的规定更容易被接受,这或许是受到了我国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在诉讼的价值理解中,人们认为最基本的是诉讼的公正性,然后是诉讼的经济性。 长久以来,人们认为通过诉讼得出的判决结果必须与事实完全相匹配,认为事实能够得到完全的还原,只要花费足够的时间,无论何时提出的证据法院都必然要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法官的释明,一方面使得证据失权制度在适用时有所依据,2002年证据规定已经有所体现,后来置之不用的原因包括:1.当时尚未形成集中审理的改革思路,缺乏集中审理的制度体系;2.争点整理程序的缺失;3.证据失权的正当性严重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当事人缺少证据收集的方法与手段,另一方面体现在程序保障严重不足,如法院未进行必要释明,未引起凡当事人对此的重视;另外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并未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参与途径。 1.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我国2015年民诉法解释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并没有规定进行争点整理的具体方式,在这一阶段中,法官和当事人具有何种权限也没有进行说明,而且没有对事实和证据的提出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应当选择期日型审前准备程序,即以口头辩论一体化为背景,将前后开庭期日的功能进行区分,首次开庭期日为准备性工作,做到一庭两用。 在此程序终结后,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当事人需要受到限制,首先其负有说明义务,应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如果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该程序终结后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可能导致诉讼拖延的,适用失权效的处理方法。其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对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及时提供证据,使争点整理的结果得以固定,庭审可以围绕整理的争点进行审理。 2.法官释明的合理运用。在审前准备阶段,法官要做到对举证期限确定方式以及逾期举證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对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进行释明,释明应尽量做到具体和特定,并符合案件实际。经释明后,各项权利义务为当事人更好的知悉,在此基础上确定的期间可以期待得到更好的遵守,提高可接受性。在诉讼中,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释明 ,对临时心证状态进行释明,释明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对于可能被认定证据失权的当事人预先告知失权的后果,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于认定证据失权理由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等。法院应根据案件的类型、诉讼进行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明确提出证据的期间,以及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可能面临的风险。若因法官未进行适当释明,使得当事人逾期提出,此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3.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会导致证据失权后果的发生。(1)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超过举证期限提出证据。该条件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具备提供证据的客观条件,该条件一方面体现在法律制度的保障,鉴于我国现有规定提供了文书提出命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式,这也为证据失权的运用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考虑阻碍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以此作为判断主观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衡量标准。(2)法官对所确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的后果进行了释明,包括通过告知、告诉等方式进行口头释明,或通过通知等方式进行书面释明。(3)逾期提供证据与诉讼延迟具有直接且唯一的因果关系。 4.明确证据失权的阻却情形。一是对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另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提出异议。二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审查过程中,逾期提供证据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无须再对诉讼延迟的原因进行分析,因为此种情况已经不具备证据失权的正当性。此外,“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应作为证据失权的阻却情形,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这一表述本就含糊不清,体现了对逾期举证的高度容忍,将其作为证据失权的阻却情形将会导致该制度难以真正落实,过于宽松,形同虚设。 四、结论 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布局下,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确定证据失权适用的标准具有必要性。使证据失权回归到其最初设立的目的现已具备了客观的条件,具有正当性基础,在适用上再加以其他制度的配合,能够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注释: 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法学研究.1999(6):37-46. 谢晓瑜.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逾期举证规制研究.广西大学.2018. 杨会新.集中审理模式下证据失权制度重构.现代法学.2018,40(4):150-160. 任重.改革开放40年:民事审判程序的变迁.河北法学.2018,36(12):11-41. 段文波.庭审中心视域下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中国法学.2017(6):203-22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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