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美国信用修复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
范文 | 王斌 美国信用市场较为成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信用报告中如存在负面信用记录或因其他不利因素导致信用评分较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经济金融活动和交易行为。借此,一个特殊的信用修复机构出现在美国市场经济中,美国政府也于1996年颁布了《信用修复机构法》,为此规范营利性信用修复机构的业务。 一、美国信用修复市场的发展演变 在《信用修复机构法》出台前,市场上主要以大量小型的、地区性非营利信用咨询机构为主,这类机构注册加入信用协会组织,在消费者遇到债务问题时,帮助消费者制定债务管理计划,并与债权方协商通过降低还款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法,解决因无法正常还款导致信用记录受损的问题。市场上一些专业的营利性信用修复机构则刚刚起步,但大都以不正当牟利为目的,欺骗消费者能消除信用报告中的任何不良信息(包括正确的负面信息);或者仅帮助消费者获取免费信用报告或提异议申请,并在服务前收取高额费用,为此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信用修复市场的担忧。 1996年《信用修复机构法》颁布后,一些全国性的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逐步发展成为市场的主流,这些机构大都有专业律师团队,规模较大的有雷克兴顿法律公司、沃维什公司、信用修复公司等,已有数十年历史。这些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利用专业技能协助客户异议信用报告中的虚假和不正确信息,代表客户与信用机构进行沟通,并争取利益、对清理重组债务信息提出建议等。据了解,专业化的信用修复机构已经有1000多家,全国信用服务机构协会作为信用修复机构的协会组织,对于规范机构经营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信用修复机构主要业务和法律要求 《信用修复机构法》主要规定了信贷修复机构在活动中禁止实施的行为以及相关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告知消费者自行修复的权利。信用修复机构在提供服务前要向消费者告知自身權益,包括可免费获取信用报告、对于信用报告中不实信息可自行向信用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等,由此让消费者选择是否要接受信用修复机构的有偿服务; 二是明确服务协议的内容及消费者权利。信用修复机构提供服务前必须和消费者签署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总费用、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的详细描述、预计完成时间或完成日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可以在签署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取消协议。 三、信用修复机构的业务情况 一是通过合法途径消除负面记录。针对在报告中,如果消费者的实际陈述不实,不准确或负面信息超过了存储期限,信用修复机构将指导消费者准备足够的证据来提出异议申请或代表他们添加声明信息。大部分机构支持客户网上提交资料,并建立与信用机构异议处理系统的有效对接,加快异议申请的处理进程(《公平信用报告法》中仅要求30天以内反馈);针对信用报告中真实的负面记录,如客户已还清的120天以内的逾期记录,信用修复机构会帮助客户拟写协商信件,说明当时的情形以争取信贷机构的理解,努力帮助客户消除这类负面信息;针对债务回收机构上报的消费者债务,会代消费者提出债务核实申请等。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提升信用评分。由于信用评分应用的广泛性,使得提高信用评分成为客户和信用修复机构共同的目标。信用评分有很多影响因素,如账户历史、债务总额、使用信用的种类、报告被查询次数等。信用修复机构会指导并帮助消费者关闭不曾使用的账户、开立不需要的过多新账户、核对信用报告查询记录的真实性、代表客户申请删除信用报告中展示的多余信息等,通过改变影响评分高低的一些关键因素进而提升信用评分。 四、美国信用修复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从美国《信贷修复机构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对信贷修复机构的监督是为了防止某些不正当的信贷修复行为,例如欺诈性欺诈,信贷机构,甚至是信贷机构,虚假承诺欺骗消费者支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费用。建立健全的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消费者管理信用状况,充分利用信用财富,促进各项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要加强消费者教育。信用机构应做好宣传教育,使消费者了解信用报告、信用等级产品的特点,了解失信曝光展示期限、免费信用报告获取途径、异议申请和处理流程、添加本人声明等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的信用意识,引导消费者积极开展自我信用修复,避免被误导和上当受骗。 二是提升异议处理效率。信用机构、信贷机构应构建形式多样(基于互联网、电话、邮件等)的异议申请渠道和规范有序的处置流程,提高消费者异议核查处理的效率。整个过程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实时了解处理进度和结果,帮助消费者尽快对信用报告中不实、不准确的记录予以更正,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对专业信用修复机构业务实施监管。应尽快引入有关制度,以明确界定信用修复机构的定义和信用修复业务的范围。建议将信用监测、信用教育等帮助消费者了解信用状况的业务排除在信用修复的定义中,避免出现分歧。制定信用修复遵守规范,阐明业务规则,工作流程和负责方。严格禁止欺诈和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不当行为。建立了惩治不良行为的机制,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失信并不可怕。关键是要勇于纠正它。这要求失信之人敢于信用修复,也需要保证失信之人有机会修复自己的信誉。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这样,纪律处分和信用修复可以相互补充,并释放强大的积极能量,有助于建立社会诚信。 参考文献: [1]王秋香.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J].征信,2015,10:015. [2]陈勇.个人不良信用修复机制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福建金融,2014,07:11. [3]陈哲.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J].浙江经济,2017,02:011. [4]胡元聪,闫晴.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的理论解析与优化路径[J].现代法学,2018,01:018. [5]陈哲.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J].浙江经济,2017,01:008. [6]杜奕奕.我国企业信用修复现状与对策分析[J].企业管理,2019,08: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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