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与破解 |
范文 | 张飞亚 欧阳仁根 摘 要 衡量国家人权状况和综合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妇女权益的实现和保障程度,在城镇化推进与农业女性化背景下,农村妇女的滞后性、脆弱性、贫困性发展等导致的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亟待我们重视并解决。本文首先从国家实践与国际政策角度分别阐述社会性别视角下与马克思妇女观下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必要性,结合实证调研,总结归纳出我国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集体经济权益、劳动就业发展权、政治参与权、生育权等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并提出针对性的破解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 农村 妇女 权益 保护 基金项目:本文为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16R4 17005)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飞亚,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法学2013级本科生;欧阳仁根,嘉兴学院合作社与农民权益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研究方向:农村法治。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20 妇女权益实现和保障的程度已经被看作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发展的重要指标,妇女强大的人力资本潜力使得其成为社会新发展的助推器,对于正处在社会巨大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群体以非农转移的方式进入城市发展,农业女性化和“三留守”群体等现象引发社会关注,农村妇女的滞后性、脆弱性、贫困性发展等导致的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亟待我们重视并寻求解决之道。 一、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之理论分析 所谓的妇女权益是指妇女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领域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涉及妇女的健康发展权、经济权益、土地权益、劳动就业发展权益和参政权益等多个领域,也是她们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的体现。对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性研究是确保妇女权利实现和发展的基础,在解释现实状况原因的同时,能够为实践进一步的发展方向选择作导向,能够跳出时代和环境的现实约束,实现深远的价值意义和发展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女性权益保护的理论即以其丰富的哲学内涵以及唯物又辩证的研究方法和基本原理,对女性权益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且历久弥新,对我们现今社会主义经济与法制发展和完善仍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给予我们在实现和保障农村妇女权益上的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据我国的人口数据调查,农村女性劳动力在农村劳动力的占比达65%;而在目前社会性别意识尚未被纳入主流的状态下,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维护妇女权利尤其是农村妇女生产生活的发展权益等方面尚留有很大的空白,男女两性的发展和收益的不平等在现今的城镇化逐渐推进、非农转移日趋明显的情形下越发突出,有必要结合现实,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深入关注和探究。 二、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 在改革开放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下,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制化结构体系取得了突破性发展,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劳动和婚姻家庭等方面权益较之过去有了更加充分的实现和保障。但在现代农业发展和城镇化趋势推进过程中,农村妇女权益受到了新经济时代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保障缺失引发的问题不断凸显,在以下方面面临着困境。 (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日益突出 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根本载体,也是我国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愈加明显的农业女性化趋势,与日趋严重的农村妇女失地状况形成的对比是,我们看到了在城乡结构体制下女性非农转移及谋求发展的艰难性,男性凭借得天独厚的身体优势和积累的社会资源,比较容易地率先于农村妇女从农业生产中转移,并出现了现在更为普遍的“男工女耕”的生产模式。这种生产生活模式导致农村妇女需要承担照顾家庭和农业生产的双重负担,而农地的收益权却依旧不能由自己掌握,也就是说即便是农村男性劳动力在顺利进行了非农转移之后,农村妇女对其的权益依附性依旧存在。 2003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为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权等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并未明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范围,尤其在现在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变化之后,女性化增长趋势愈发明显。在这种趋势下,不难发现这种单纯的女性参与农业劳动本身的程度率增加并未展现出社会想象中的男女平等,现实的实际情况反而是更多的妇女参与最基本的农业耕作,从事低技术的农业劳动,无法被更高技能高水平的城市劳动生活接受,从而被自然的排斥在城市化的外围。农村妇女受到更多的来自家庭、婚姻的束缚留置村内,并且要从事繁重的基础农业生产,获得非财产性收入的可能性极低,对土地的依赖性大大增强,而“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等土地政策,乡规村约对女性权利的边缘化,农村基层的社会性别意识薄弱,男权主义依旧盛行等影响,使得农村妇女部分因征地、流转和入股等原因失去土地,甚至从未分到过土地,更多的因婚姻状态的变化而丧失了自己的土地權益,造成了诸多无地、少地以及失地现象发生。 (二)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权益受到漠视 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权益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征地补偿以及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经济、全面建设新农村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是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背景下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通过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革,农村的资产变为股权,让农民成为股东,从而将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起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农村集体经济改制创新了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但实践中股权设置、治理结构、股权流转等方面出现诸多法律问题,组织运作效率不足以及风险防范机制的不健全等导致农民经济利益受损,在农村集体成员权资格认定中未能及时处理好农村妇女个人与农户的关系,同时包括外嫁女、丧偶妇女、无户籍妇女等在内的特殊人群的利益关系处理上也留有较多矛盾,在农村妇女群体的权益保护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若集体资产不能有效妥善处理,将会带来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贫困化,进而加剧其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发展权益重视不足 经济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不容置否的具有地位优越性与优先性。妇女的经济地位是提高妇女地位的根本,其地位的决定性因素是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程度高低。 而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影响使农村妇女成为了一个特殊的失业群体,因为男性可以依靠继承下来的社会资源、组织资源、对新技术的优势以及心理优势等等,又无需承担生育负担,人力流动性强,在非农转移中可以获得更多的劳动力市场份额;农村妇女在向外谋求发展时,常常因自身技能不足,文化水平受限,体力强度不够,使得她们在本就职位不足的女性劳动就业供给面前变得更为弱势,获得的劳动报酬和就业待遇普遍偏低,并且受到更多的就业不平等待遇。 据调查,农村妇女的职业群主要集中在一些非正规部门的劣势就业范围中,主要还是以农业生产者为主,其次为“家务劳动者”群体和农民工群体。农村妇女的就业率也深受年龄、身体健康状态、文化教育程度、技能培训程度等的影响,此外农村妇女的传统家庭生活观念比较强,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生育状况以及孩子的年龄也都会对就业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绝大多数的农村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时刻需要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既是子女又是母亲,同时还要做好一位妻子,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压力,她们有对权利的更多需求,需要社会化家务劳动制度保障,需要一个充分考虑女性生活实际和劳动时间并能够促进女性身心发展的保障制度。 (四)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权益难以保障 农村妇女参政不仅属于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区治理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要素。农村地区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法制社会的构建始终无法离开对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程度的深化。 农村妇女的民主政治参与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话语权、代表权、参政权和领导权等,而目前农村妇女在政治事务中的参与比例以及主动参与程度较低,参政能力较差,政治效能感不强,处在权力结构中的边缘地位。我国目前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妇女发展纲要》等虽在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方面做出了许多硬性的规定来推动政治参与度的提升,实际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观念传统,自身素质,基层法制意识和执法的操作力度等因素,农村妇女的政治需求依旧难以得到满足,其利益诉求也难以找到合适的渠道进行表达,从而引发大量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现象出现,长期以往必将阻碍和谐新农村社会的建设与发展进程。 (五)农村妇女的生育保健权益有待提高 生育权包括有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生育安全权以及生育保障权等,生育是具有三维特征的事件,即子女数量、性别和生育时间。 农村妇女的生育意愿多会受此的影响,并且传统的生育文化下,“养儿防老”、“大家庭”的观念在农村地区仍是极为普遍的,因而一般第一胎为女孩的妇女会有生育第二胎的生育诉求产生,而对男孩的生育偏好除受传统生育价值观的作用外,更是孩子效用的影响结果,在农村地区男孩长大之后的婚娶,女方通常来到男方家中居住和生活,那么男方家所承担的家庭风险就相对会降低。就生育成本而言,男女两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对女性最为不利的就是她们一生将经历一次甚至多次生育;妇女生育这一自然属性和繁衍发展的天然使命竟成了削弱其就业和发展的阻碍。 在继2013年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2015年国家推行了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并计划对生育进行财政补贴,减少生育的成本负担;此次在人口政策的调整中就增加生育意愿而言,对农村地区的影响可能不会太明显,在经济、医疗相对落后的农村妇女中,生育风险仍然大范围存在,生育保障问题的严重性以及生育之后的健康发展权益保障问题必须加以重视与关注。政府现已推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使農村妇女享受到卫生筹资的实惠,健康水平有所提高,农村妇女生育保险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发展,生育保健的教育宣传力度需加强,以帮助引导农村妇女树立科学、文明的现代婚育观念。 三、 强化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 “十三五”规划中提出了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的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走向全面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以人为本,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其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针对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缺失的状况,需要及时强化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以有形的法制力量和政策手段来保护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力争达到两性关系的健康平衡状态。 (一)完善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指导下完善有关土地确权、管理、流转等法律;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细化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条文,立法上突出对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权保护,明确妇女有获得包括农村土地权益在内的农村集体财产权利的资格,明确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以保证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平等,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其财产收益。 根据发展实际与经验,统一制定操作性能强的指导意见用以指导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直接明确的认定,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尤其要明确针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保障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还要创新优化农村妇女民主政治参与的支持性保障措施,进一步落实基层组织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竞争选拔机制与保证女性比例相结合;增强农村妇女的民主政治效能感。 重视农村妇女的医疗健康,建立卫生保健机制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明确保证《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在生育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可以细化夫妻双方均有自主决定生育权、在生育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同时,政府应专设资金投入农村的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出台鼓励性政策为农村妇女提供更加便利医疗服务,促进生育健康。 (二)明确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主体责任 在农村社会,男权制依旧有很大力量,妇女地位还是低下,妇联及政府维权组织的保护介入能力不足,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渎职、执法不严甚至侵权现象多发,我们要明确责任主体,明确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主体责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制度。 在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责任的同时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一线作用,对渎职和侵权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查处不正之风,肃清风纪。通过整顿涣散的基层组织,加强基层党建和组织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树立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同时,注重对乡规村约的规范性、合法性指导,去除与现代法制观念和平等和谐发展理念不一致的成分,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加强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务实管用,对与法律政策相违背的,应当坚决的及时责令改正。 加强城乡法律服务资源统筹配置,强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优良的法律保障支持。 (三)提高农村妇女自身的技能与权利意识 在中国女性自杀的人群中,农村妇女占了大多数,“绝望”是她们走向极端最主要因素。这种“绝望”产生于婚姻家庭、就业发展、养老医疗、生活歧视等。城镇化的推进与民工潮带来的家庭风险令大量的农村妇女承担生产与生活的双重压力,竞争意识薄弱,缺失竞争能力与机会,她们同时忍受着由此带来的双重歧视。 政府及妇联组织不止要加强民主政治参与的法治宣传与基层妇女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基层政府部门对农村妇女参政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增加对农村妇女的维权教育和技能培训也尤为重要;政府可以主导提升农村妇女劳动技能,多渠道的挖掘农村妇女的人力资本潜力,搭建创业就业信息分享平台,提高农村妇女劳动就业能力。 生育保健的教育宣传力度同样需要给予重视,以帮助引导农村妇女树立科学、文明的现代婚育观念,尊重妇女的生育权,保护其生育健康,提高她们对自身及家庭健康的认识水平。 (四)强化损害农村妇女权益的救济途径与措施 对于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案件的處理,建议最高法院明确立案条件,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导;强化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缩小社会性别差距。 注重完善司法救助途径,明确规定司法救助方式,以畅通的司法救助渠道和有力的司法监督为广大弱势的农村妇女群体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保护屏障。充分发挥农村妇联的基层作用,树立职能意识,利用社会化维权网络广泛开展群众工作,帮助妇女维护自身权益,如有条件的地区,可开设渠道与高校法学院架设法援桥梁,开展高校法援中心志愿者援助活动,并加强民间组织合作,多方位完善救助途径。法院统一审判标准,从司法救助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完善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体系,科学设计,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和诉讼等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问题上的作用。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综合决策整合社会资源,以多种形式满足不同人群的维权需求,依靠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力量为司法救助的实施作保障。对维权程序和信息等问题及时公布公开,透明执法,促使法律监督到位,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追究行政责任,必要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女性是法律的软肋”,在现今发展现代化农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生活在法治建设薄弱的农村地区的妇女,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是农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对其合法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是以保证粮食安全,维护妇女人权,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符合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要求。 注释: 陈智.论妇女地位的提高.前沿.2001(9).70-72. 顾宝昌.论生育和生育转变:数量、时间和性别.人口研究.1992(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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