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工智能时代对隐私问题的新思考 |
范文 | 关键词 隐私 隐私权 隐私保护 作者简介:施国强,上海海洋大学爱恩学院,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21 2017年7月,国务院颁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规划》指出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在AI技术迅猛发展之时,“隐私”问题成为了当下的热点和焦点之一。上到各国政要、IT领域的科学家,下到街头巷尾的普通百姓,仿佛一谈到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一系列时代发展大势,“隐私”就成了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然而遗憾的是,对于隐私及隐私保护等问题,人类社会尚未达成共识。2018年5月,欧盟出台《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隐私保护法案。而2019年初,李开复在谈到GDPR时则表示“隐私保护走向极端,价值创造也会停下来”,并指出“用户需要在便利和隐私之间做权衡,每个人都能在此之中画一条线,放弃一部分隐私来获得好处” 。在这样充满争议和不确定性的大背景之下,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对隐私问题进行全面的反思。 一、“隐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当下,人们几乎天天议论着隐私保护立法,但对于需要保护的对象,即“隐私”本身,我国法律却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有学者曾经研究过,1991年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首次提到“隐私”,之后在多部法律法规中虽多有提及,却均语焉不详。进入互联网时代后,“隐私”问题成为热点,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但该文件并未对“隐私”一词做出解释。在2013年7月工信部版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通篇没有提到“隐私”;2017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5273-2017》中虽然多次提到了“隐私政策”,却依然没有对“隐私”本身进行定义,而是使用了“个人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这两个术语 ;2019年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七条都用到了“隐私”一词,但它将“隐私”与“个人信息”并列起来的表述方式令人困惑 。“隐私”的法律概念是否存在,它到底是一个从属于“个人信息”的子概念,还是不同的独立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显然存有缺陷和矛盾。 二、人工智能时代“隐私事件”不具备存在的可能 虽然法律定义不明确,但在日常交流中,大多数人理解的隐私并不存在歧义。现代汉语大词典把隐私定义为“不愿告诉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百度百科对隐私的定义也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一般人口中的隐私是指一些信息(事情),当事人不愿意将这些信息告诉别人,因为这些信息一旦被公之于众,会对自己造成不利。那么,在大数据时代是不是存在这种将自己的某些事情“烂在肚子里”的可能呢?令人悲伤的是,答案是否定的。 2012年,美国的塔吉特公司对顾客的消费数据进行采集分析,通过对海量女性顾客购买商品品类和数量的数据挖掘,构建了“怀孕预测指数”。该案例一方面展示了大数据营销的強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举一动都会“泄露”自己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近年来不断涌现出的新技术,让个人保守自己的人体生物信息也不再可能。人工智能仅用普通的照片或影像,就可以分析出人的身体尺寸甚至是心血管指标。事实摆在眼前:在人工智能时代,无论是社会关系、心理倾向,还是生理数据,任何人都的任何私密信息都无法被隐瞒。 三、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不再完整 也许有人会说,即便在人工智能时代无法隐藏任何私密信息,但个人依然应当具备保守私密信息的权利,即“隐私权”。的确,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自19世纪末就在欧美的法律体系中被确立下来。2017年,我国版本实施的《民法总则》,也明确了隐私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但本文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必须也应该放弃部分隐私权,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隐私权受到保护的基本前提是不能影响到公众或他人利益的。恩格斯曾经指出,隐私一旦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联系,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 。在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被合法采集、分析的目的在于全面地掌握人类活动的群体特征,最终所产生的成果不仅将造福于每个社会成员,其中一些甚至关乎国家利益和全人类的命运。随着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信息成果不断应用于社会民生的方方面面,全社会最终将不能允许任何个人保守自己的私密信息。因为保守私密信息的范围和程度很难取得全民的共识,一旦掌握不好,必然导致技术进步的停滞甚至倒退,有损于全人类的共同福祉。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而言,任何个人也不应保有不公开自己信息的权利。信息化社会中的每一个自然人都必须既是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息的使用者。等价交换双向、对等的特性是最基本的契约精神所在。不愿公开信息的人,自然也不能获得由信息带来的便利。 四、零“隐私”时代,如何保护个人权益 个人既无法从技术上做到完全隐藏自己的秘密,又不再拥有完全隐藏秘密的权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人格尊严以及相关的利益也会随之荡然无存,人类在人工智能面前束手无策,悲剧就此诞生呢?其实我们大可不必如此悲观。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应该明白:“隐私保护”所“保护”的客体不是“隐私事件”,而是“隐私权”,而保护隐私权的目的又具备两个层次:低层次的目的基于现实利益层面:即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受到非法侵害;而高层次的目的则上升到人性自由的层面,即保护每个人心灵的最后净土不受到任何他人的打扰。为了实现这两个层面的目的,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去个人化的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特点。任何商业组织在收集、储存、传输和分析个人信息时,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应该进行“去个人化信息处理”。去个人化又称匿名化,其方法是通过隐藏用户的身份和敏感数据达到隐私保护的目的。任何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的智能分析,所关心都应该只是当事人的群体共性,而不是他的独特个性;换言之,所分析的对象只能是一个总体中无关身份的随机样本。信息收集方必须做到在收集信息的同时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去除个人信息的可识别因素,切断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的辨识可能。去个人化之后的信息无论不再具备私密性,可以有效减少信息处理不当的风险,最大程度避免当事人的精神与物质利益受到侵害。 (二)信息的利用对当事人自由的干预要尽量少 在商业应用领域,人工智能对信息的处理所得出的应用成果,必须在“事先征得同意”和“仅供参考”这两个基本前提下方能实施。“事先征得同意”是指事先获得当事人对使用信息成果的同意。如前文所述,在人工智能时代,对信息成果的应用是每位社会公民的权利,但是否使用这项权利,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仅供参考”是指信息成果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而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决定,也不能排除任何其他选项。例如:在消费者上网选购商品时,人工智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习惯行为数据进行适当推荐,但不能排除消费者进行其他选择的可能,更不能代替消费者进行选择。 在信息利用的高级层面——国家层面上,政府则应当抱有包容的心态,给予民众充分的自由,追求良治、善治,而非一味监控管制。小说《一九八四》 中描写人性被强权彻底扼杀的未来令所有人恐惧,而“老大哥”强权的根源则就是对民众信息的滥用,这一点必须引起世人的警惕。 五、结语 人工智能时代已经到来,社会形态和人民生活都已经且必将继续受到深刻的改变。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对“隐私”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和清醒认识。摈弃与时代发展相悖的权利观念,以面向社会未来发展的眼光审视当下。告别隐私并不意味着放弃,而恰恰相反,是为了更好地获取和保护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注释: 李开复.隐私保护走向极端 价值创造也会停下[EB/OL].[2019-07-14].http://www.sohu.com/a/290499533_99983489.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将“个人敏感信息”定义为“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 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 苏晓露.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分析[D].河北师范大学,2019. 《一九八四》(Nineteen Eighty-Four)是英国左翼作家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于1949年出版的长篇政治小说。 参考文献: [1]徐亮.论隐私权[D].武汉大学,2005. [2]胡立强,崔萌.运营商发展大数据的机遇和挑战[J].互联网天地,2014(1):15-19. [3]于宗琴,王琴华.人体二维照片图像学尺寸测量技术研究[J].工业技术与职业教育,2018,16(2):14-15+81. [4]王栋.基于视频的人体心率非接触测量方法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 [5]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3):38-59. [6]刘雅辉,张铁赢,靳小龙,程学旗.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5,52(1):229-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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