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部
附属部指句法结构中主部、说明部的附属部分。陈承泽《国文法草创》把通常所谓状语、定语等附加语归之于附属部。此外,把所谓的后置副语也归之于附属部,如: “河九折注于海”的“于海”。陈氏认为附属部的作用是对主语或说明语的形容或限制。
附属部陈承泽《国文法草创》术语。指句法结构中主部说明部的附属成分。凡是形容或限制主部、说明部的附语,即通常说的定语、状语,皆归于附属部。此外,后置副语,即动词后带介词或不带介词的短语对前面动词有限制作用的也归于附属部。如《淮南子·览冥训》:“河九折注于海”的“于海”,《论语·微子》:“太师挚适齐”的“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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