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解决导游薪酬问题的探讨 |
范文 | 赵吉艳 导游是旅游从业人员的主力军,导游的稳定关系到行业的稳定。目前导游的薪酬问题一直是旅游业发展中令人困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目前导游人员薪酬状况和解决薪酬问题的焦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导游的薪酬问题一直是旅游业发展中较为困惑的问题。困惑的表现有:导游的基本工资较低或根本没有,导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导游服务中出现的各种回扣。自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颁布以来,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导游人员的薪金报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导游对这个职业开始质疑,依靠什么来保障导游人员的物质生活需求。就这个问题作如下的分析和探讨: 一、解决导游薪酬问题的焦点 导游工作环境复杂、任务压力大,收入不稳定。关于薪酬待遇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目前,国内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带团补助、隐性收入和少量小费构成。导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隐性收入。如何增加隐性收入几乎成了导游们最基本的业务技能。而隐性收入毕竟见不得光,在《旅游法》的指导和监督下,它成为了不合法的收入。所以如何解决导游的薪酬问题是稳定导游队伍的核心问题,也是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要解决导游薪酬问题,需要找出问题的焦点,并从思想上达成共识: (一)关于回扣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帐内明示的回扣是合法的,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在旅游行业的发展中,出现了部分不正当的回扣。这部分回扣致使提高了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导致旅游商品市场混乱。所以要严格监管不正当回扣行为,建立合理的佣金制度。 (二)关于企业的恶性竞争 目前出现的“负团费”“零团费”,是导致导游“不择手段”加点、进店的重要诱因。“负团费”“零团费”致使旅游企业不得不从正规的旅游服务外寻找弥补损失乃至获利的手段,而导游是带领游客旅游的主要实施者,无疑这样的“任务”转嫁到了导游的身上。所以杜绝此类竞争也是一个关键性的要求。 (三)关于成熟的旅游消费者 现在我国的旅游已经进入大众旅游阶段,但对于商品的需求方——旅游消费者还是不够成熟。主要表现是:一方面对价格极为敏感。不计成本的追求低价出游,成为旅游企业恶性竞争的需求方。当然,结果势必是旅游体验失败。不仅没有实现自己理想的旅游效果,而且由于导游对行程的加工最终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另一方面,对于回扣存在片面认识。卖家为了宣传促销商品,给买家相应比例的回扣是正当的。这也是旅行社能拿到比零售便宜的批发价格的原因。游客一味认为所有的回扣都是不合理的,并且对导游存在很大的偏见。 二、解决导游薪酬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要解决导游薪酬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合理而可能的导游薪酬制度 导游新的薪酬制度应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这三大部分。 1、提高导游基本工资,达到目前国家其他行业的最低标准,以保障其基础的物质生活需求。同时为了调动导游人员的积极性,为导游人员素质队伍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应实行等级工资和薪级工资制度。 2、规范旅游行业回扣收益。从回扣的量上来说,应控制在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内,不能随意的涨跌,否则最终的受害者将是旅游消费者;从回扣的分配上来说,它来自批发零售的差价或是销售商品的佣金,所以利益分配上应当考虑旅行社和导游,而旅游司机应排除在外。因为旅游司机有其自身的职责,也有其相关的收益。同时,导游是旅行社派出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代表,所以回扣收益的主动权应当掌握在旅行社手中,它以“账中明示”的形态出现在账簿中。这样,回扣收益走出了“灰色地带”,也可以使整个旅游市场逐渐规范起来。旅行社对这部分收益进行合理的使用,比如:以奖金发放的形式鼓励导游努力工作,以津贴的方式来弥补导游旺季工作的艰辛,还可以以储备金的形式留在旅行社,以平衡导游淡旺季收入的 差异。 3、带团补助从导游收入中取消,直接加在出团成本中。 4、明令禁止以明示和暗示的形式收受小费,但游客出于自愿给导游小费是对其工作的肯定和认可,我们应当大力提倡。它不是旅行社发给员工的,而是由游客亲自随意支付的,属于其薪酬以外的浮动部分。游客以小费的形式对其工作进行评价,无疑可以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对旅游服务提供相关单位形成长期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制 旅游服务提供相关单位是指旅行社、宾馆、餐馆、酒店、旅游商品销售部门、提供用车的车队部门。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是旅游行业能否正常运行、规范进行的重要保障。 对物价的监管。现在旅游商品的价格不单纯的和成本、供需相关,更有额外的部分融入其中。导游或旅行社的回扣直接加在了上面,这种情况会造成两方面的后果:一是导致旅游商品价格过高,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二是导致旅游商品市场混乱,随意哄抬价格。有些商场为了吸引导游带游客购物,加大了回扣比例,直接把这部分费用转嫁到了游客的身上。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不随意哄抬物价,能够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此同时,杜绝导游和商家之间的这种暗箱操作,积极打击不正当回扣。 对旅行社恶性竞争的市场监管。目前旅游市场出现了“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直接导致服务缩水,导游“被迫”欺客、宰客。所以,要加强旅游价格的市场监控,引导旅游企业进行正当竞争,恢复正常的组团利润。一方面要制定旅游产品单项服务的最低和最高限价并向社会公布,以制止恶性削价竞争,同时完善法规体系,提高行业进入门槛,杜绝部门承包,通过专业化分工、市场细分和加强管理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整体效益,使旅行社间的竞争由低价竞争转向通过产品特色,服务质量,服务项目,服务档次等因素的竞争;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通过减少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来削价竞争,并对削价竞争者和扰乱市场秩序者采取坚决有力的处罚,杜绝零团费、负团费的行为。 (三)引导成熟的旅游消费者价值观 首先,对于游客出游价格与出游效果的认识。游客出游的动机和要求是不同的,要达到出游效果保证接待规格,而价格和接待规格是直接相关的。所以应当引导游客初步估算出游成本,在合理的价格内选择出游方式,从客源上杜绝“零团费”“负团费”的产生,以免造成跟团后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对于导游合理收入的认识。 最后,对于小费问题的认识。小费是游客在旅行结束后根据其对导游服务的满意程度而决定是否付小费给导游。让游客对导游人员进行监督,让其评价服务价值,并决定小费的多少。既做到了旅行社监督成本最小,也激励了导游努力为游客提供服务,使三者利益达到共赢。 综上所述,导游薪酬制度的制定要合理而可能,导游薪酬制度的规范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给它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导游薪酬制度的顺利施行需要旅游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 (作者单位:山西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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