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构建我国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机制的政策建议 |
范文 | 倪珊珊 现今,旅游业高速发展,进入黄金时期,而对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越显强烈。同时,民办高校旅游教育采用校企合作的方式,为旅游业培养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型人才。在此背景下,民办学院旅游教育校企管理机制,特别是宏观管理机制如何制定与落实,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对外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高速发展,正逐渐成为全国各地的支柱产业,行业规模转型升级且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但是,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旅游行业深化、升级以及加强行业竞争力,乃至国际竞争力的一大“瓶颈”。在人才需求与供给出现矛盾的情况下,校企合作已经成为各民办院校与企业联合衔接,共同培养行业所需人才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随着我国民办高校教育的不断向前发展,众多民办院校也加入了培养旅游专业人才的行列,并利用自身相对灵活的机制进行了一系列人才培养方式的探索。 在此背景下,发展旅游业必须做到以发展旅游教育、培养旅游人才为基础。民办高校肩负着培养应用型旅游人才的重任,2015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文)》,要求一批民办普通本科高校转变为应用型高校,于是,如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来加强包括旅游教育在内的各专业教育的校企合作,以便更好地培养应用型人才,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2016年底,国家先后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这些民办教育新法规要求,对民办高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于是,构建什么样的以及如何构建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分类管理机制迫在眉睫。当前我国校企合作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校企合作宏观管理机制缺位,而任何一种校企合作机制都是一定(宏观管理)制度下的合作机制,于是,如何尽快让校企合作宏观管理机制到位,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构建我国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旅游应用型人才是以熟练掌握旅游经营技能、技术、技巧为突出特征的人才,旅游经营技能、技术、技巧的形成,尽管离不开旅游专业知识和理论,但只有通过旅游实训、实践才能熟练掌握。民办普通本科高校要向应用型转变,关键在于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来加强校企合作,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旅游教育校企合作及其管理机制。 我国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校热企冷”“企业参与旅游教育的动力不足”等突出矛盾。要化解这类突出矛盾、完善校企合作机制,重点应该从“合作机制的调整”转向“合作管理机制的调整”,特别是“合作宏观(政府)管理机制的调整”,应该从“激励和规范高校行为为主”转向“激励和规范企业行为为主”,应该从“教育本位”转向“资源和规则本位”,这就把正确认识和处理合作管理制度,合作资源和规则结构化分类管理,合作互利共赢共同价值之间的关系,提上了构建校企合作管理机制的议事日程。二、我国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周全的宏观管理政策 我国十分重视高校的校企合作,并开展了大规模的试点(验),也为促进其发展发布了许多政策法规,如《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然而,现今指导校企合作的政策大多是宏观的、笼统的,不够具体,也缺乏可操作性。现有的政策法规没有对校企合作,特别是民办院校校企合作,制订出具体的考核目标,也没有设立有效的管理机构,对于做得好的校企合作也没有具体的奖励机制,更没有具体的经费保障等。从《教育法》中与校企合作最密切的法律条款第46和第47条的规定来看,前者对于校企合作使用“鼓励”与“可以”等表述,从法理角度分析,这是授权性和引导性规定,没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后者采取“应当”的表述,但它只是一种原则性要求,这与道德的号召没有区别,在实践中也缺乏法律约束力。 说到民办高校的管理经营政策,就不得不提到民办教育新法规。而民办教育新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民办高校实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与之相关联的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是:对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是否也要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如果是,那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是否一律实行非营利性管理?对营利性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是否一律实行营利性管理?这些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也迫在眉睫。 (二)缺乏足够的管理动力机制 从校企合作的实际开展的情况看,校企合作的内容还比较浅显,规模也受到局限,合作的层次不够深入,力度也不大。通常在校企合作中,包括在旅游教育的校企合作中,很多时候只是学校的合作劲头比较足,也有轰轰烈烈的造势,但企业的参与热情和参与程度都不够高,具体的实施效果也并不到位。探求其原因,主要还是源于政府對校企合作在政策上的支持力度不够,制约了民办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开展的深入与广度。 目前,在校企合作的各项政策中,都是以学校为主体对象的,无论是校企合作进行得比较多的职业院校还是民办院校,各种限制与要求主要都是针对院校的,基本没有对政府和企业提出相应的责任与要求。这样的弊端导致政府缺乏主动性,企业缺乏积极性。校企合作的实施不是建立在客观理性的制度和法律的基础之上,只是依靠学校单方面去“吆喝”,并利用学校自己的努力去维系和建立,政府和企业没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各级政府也没有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企业的校企合作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认可。 (三)缺乏完善的管理运作机制 校企合作的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在民办教育中实施校企合作是一系列复杂且巨大的工程,而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更是需要考虑旅游行业发展的需求,设计和规划并完善的相应管理机制,协调政府、旅游行业、各旅游企业和民办学校的关系,设立灵活的合作机制。现今,对于旅游企业参与民办高校校企合作的决策深度,以及过程、影响因素并如何产生影响等在理论上尚未明晰。因此,如何更好地建立校企合作的合理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我国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宏观管理政策 在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层面上,具体体现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也要尽快出台鼓励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要规划、落实对校企合作的评价与奖惩方案,明确校企合作对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促进与提升作用,从而为政府相应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此外,我国其他政府部门也要建立联动机制,从各个方面入手,提升校企合作的深度與广度。 另外,民办教育法的后续政策与指导意见也需尽快出台。对于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是否也要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应尽快出台政策作为制度保障。有了政策和制度的保障,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才可以放开手脚,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 (二)健全管理动力机制 现今,我国对民办高校校企合作的鼓励与奖励力度还远远不够,因此,政府应加大指导与推动作用,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深化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明确政府、民办高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义务和职责,规定校企双方享受的鼓励和优惠政策,建立校企合作的法律框架。具体涉及民办高校旅游教育的校企合作,应该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宏观政策指导下,落实符合地方特色的具体配套政策,并将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情况纳入旅游企业的考核和评价体系中。有了相应政策的扶持,我国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才能建立,旅游企业的积极性才会激发出来,民办高校旅游教育的校企合作才会更有基础。 (三)改善管理运作机制 民办高校在校企合作的管理运作机制方面,可以通过成立校企双方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统筹管理学校企业合作各方面的工作。在理事会下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指导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各二级院系可以成立由学校、企业专家共同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各院系校企合作的运作。由理事会下属的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专业的设置与调整,以及教师结构、课程体系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建立科学的校企合作管理机制。只有真正加强民办高院和旅游企业之间的合作,才能真正培养出适应旅游服务和管理岗位的人才。因此,民办高校的旅游教育管理体制,要以民办高校为主、联合旅游企业、充分发挥旅游行业的作用,实现多元合作办学,形成学校教育、旅游行业职业能力教育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双赢教育管理体制。 此外,实施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培养旅游行业所需要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要想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价值,就必须先完善校企合作的管理运作机制的评价体系与协商制度。第一,要完善评价体系监督,以指导校企合作朝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要改变传统的校企合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将校企合作所创新的知识、产业,以及产学研结合所设计的专利成果等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实现校企合作经济价值与市场价值的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要设立公平、公正的管理评估机构。管理评估机构成员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相关专家为成员、以市场成果信息为依据的评估体系。第二,需要建立校企合作管理机制的协商制度。在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的过程容易产生各类问题,而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并容易使校企合作半途而废。因此,在实施民办高校旅游教育校企合作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合理与公平、公正的评价体系与协商制度,以此切实解决校企合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实现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广州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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