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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研究
范文 任文明
摘要: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推进,中国与中亚地区国家之家的经贸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公司参与中亚地区基础设施、能源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中国公司在中亚地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就非常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环境。笔者在中乌天然气管道项目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多年,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这方面的一些经验。乌兹别克斯坦商务合同主要包括三类:服务合同、供货合同和EPC合同。本文主要讨论在这三类合同项下的主要税款缴纳情况。
关键词:EPC合同;增值税;代扣税;税率
一、乌兹别克斯坦税率情况简介、主要税种介绍
乌兹别克斯坦的税率体系建立于1991年,目前正在执行的《税法》颁布于2008年1月1日(于2014年9月4日进行过修改)。首先,我们先对乌国的纳税主体进行分析。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税法规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是指,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乌兹别克斯坦对居民企业实行属人和属地双重税收管辖权,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在乌兹别克斯坦缴纳所得税。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经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允许进行抵免,但是超过抵免限额部分,不允许以后年度再抵免。未按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设立的公司,但有来源于乌兹别克斯坦所得的外国企业,为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居民企业”,包括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属于常设机构,要视同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仅就来自于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得税。影响外国投资者的主要税务种类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海关关税、财产税、PE净利润税等等。我们对这些主要税种进行简要的介绍。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为乌国居民企业还包括非乌兹别克本国居民通过PE机构建立的法律实体;居民企业要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净利润的8%缴纳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综合税率为14.9%。在乌国境内不是通过PE机构进行经济活动的公司应该缴纳代扣税(withholding tax),在乌国境外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代扣税,即代扣税只适用于在乌国境内发生的费用。该税种可通过政府间关税协议进行减免。部分代扣税的税率(参见表1):
PE净利润税:在乌兹别克通过PE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业,除了要缴纳上述的企业所得税以外,还需要缴纳PE净利润税,缴税基数为在乌兹别克境内取得的净利润,利率为10%;该税种可通过政府间关税协议进行减免。
增值税:就是对产品、服务或者工程的附加值征收的税费。目前,乌国增值税的税率为20%,以营业额为征税基数。对于乌兹别克斯坦不能自行生产且包括在政府专门列表中的设备及其替代品,在进口时可免征增值税。
二、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项下所需要交纳的主要税种
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咨询服务合同,采购合同(包括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EPC合同。下面就这三类合同主要涉及税务种类进行探讨。
第一类:咨询服务合同(TPI,PMC合同)。第三方监理服务合同(TPI)和项目咨询管理(PMC)这两种服务合同项下,服务承包商在乌国注册PE,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PE净利润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
第二类: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从国外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的商品、设备和材料都应缴纳进口关税,税率从5%到20%不等。由哪一方来负责清关和交纳关税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发货方式。一般的供货合同采用CIP,DAP,DAT贸易术语,这种情况下由业主来负责进行清关并交纳关税(关税比率取决于物资种类,不同的物资种类对应不同的“海关代码”和不同的税率)。在中乌天然气管道项目A/B/C线管材供货合同采用DDP贸易术语,即由管材供货商负责清关和支付清关费用。
服务采购合同:服务商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从事相关的服务合同(管道检测、地质勘测等)都应该缴纳相应的税款,这种服务采购合同等用于上述第一类服务合同的征税办法。
第三类:EPC合同。外国公司在乌兹别克从事EPC工程项目,必须在本地注册PE机构或者子公司。EPC合同项下的所有进口物资和设备都是采用DDP的形式,即由承包商来交纳清关税费。EPC承包商应该按照税法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PE净利润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
三、如何合理避税和获得税务减免待遇
方案一:非乌兹别克本国居民在乌国通过成立PE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可以大幅度降低所要缴纳的税费。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税法,任意连续的12个月内在乌兹别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超过183天的非侨民企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PE或者办事处)来完成纳税义务。企业应对比有常设机构和没有常设机构情况下的税收负担,选择合适的纳税身份。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照居民企业进行纳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缴纳7.5%的所得税,之后再缴纳净利润8%的社会设施发展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不能做任何的成本扣除。
方案二:提供公司注册地所在国家的“纳税人证明”(基于政府间关税协定)。截止2014年1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日本、韩国、印度、伊朗、法国、俄罗斯、土耳其、德国、意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5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1996年7月3日,中乌两国政府代表在塔什干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根据此协定,只要中国企业能够提供“中国纳税人证明”就可以享受代扣税减免待遇。“中国纳税人证明”在企业所在的国税局开具,经过公证处认真和乌国驻华使馆认证后正式生效。
以中乌天然气管道项目某段管道外检测合同举例来说,如果承包商A不在乌国注册PE,那么它要将按照20%缴纳代扣税,而完成注册PE或者提交“中国纳税人证明”以后,所缴纳税款将得到大幅度的减免。
对于服务合同,为了合理避税,在价格分解中分为乌国境内部分和境外部分,因为代扣税只适用于在乌国境内发生的费用,所以适当调整价格分解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方案三:获得乌国政府总统签发的“总统令”后,这样就可以免于缴纳VAT和Withholding了。该方案适用于大型投资项目,需要政府间的推动和支持。A/B/C线都获得过乌国“总统令”,按照“总统令”,该项目下的业主和承包商都享受税费豁免待遇。
方案四:企业可以利用乌兹别克斯坦进口优惠政策,合理确定进口商品品种、进口路径等,进行纳税筹划。作为股权出资进口的商品,可以免交进口税;临时进口物资可免交进口税收。乌兹别克斯坦不能生產的技术设备,列入乌兹别克斯坦清单的,免除进口关税。乌兹别克斯坦与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等独联体国家签署了自贸协定,具有在关税优惠政策。
四、结束语
面对乌兹别克斯坦复杂的税收环境,中资企业只要掌握和运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措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就能够减轻综合税收负担、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就能够在乌兹别克市场上大展宏图。
参考文献:
[1]漆彤.“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税法思考[J].税务研究,2015年第9期.
[2]王国英,孙壮志.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体制改革[J].东欧中亚市场研究,2002(2)34-37.
[3]中国商务部欧洲司综合处.俄罗斯中亚东欧经贸动态[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7(10):54-64.
(作者单位:中亚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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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