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民办学校社会保障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 |
范文 | 裴淑红+潘诗美+杨金玉 摘要:“五险一金”、职业年金、“工薪三费”,超过工资的50%、甚至超过工资的60%,对主要靠自筹经费的非盈利公益性民办学校来说,负担过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本文对民办学校社会保障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进行探讨,提议建立民办学校具有高、中、低档缴费基数选择权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引起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对民办学校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希望能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经费上的特殊困难,改革有关民办学校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民办学校 社会保障制度 分类管理 “五险一金” 职业年金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7-0127-03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发[2015]2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执行《决定》前,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益,先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涨了工资,所涨工资幅度超过了社会保险需要个人缴纳部分,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以及个人缴纳部分,实际上都是由中央财政或者地方财政负担的。对于以自筹经费为主的民办学校,如果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建立职业年金、提供“工薪三费”,除要负担其工作人员工资外,还要承担超过工资50%、甚至超过工资60%的社会保障等成本,负担过重。执行《决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钱从哪里来?如何持续?按当地政府公布最低社会保险费缴纳,又潜在法律风险。这对主要靠自筹经费运行的民办学校来说,的确是一个客观而又十分尖锐的问题。 在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在公开场合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之后国务院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给出了若干新政策。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笔者大胆设想,对民办学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创新,以使民办学校稳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民办学校具有高、中、低档缴费基数选择权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五险”缴费比例合计为32.1%,个人“三险”缴费比例合计为10.2%,如果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过重,难以持续。 公办学校采用财政预算制度,学校预算社会保险费后由中央财政或者地方财政拨付。而民办学校主要靠自筹经费,如果强制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负担过重。那么,民办学校如何降低成本呢?可能雇用更多兼职人员或者干脆外包,有些难以保证效果;可能想涨工资而不敢涨,只是通过课题经费、骨干等奖励提高部分工作人员的收入,使得大部分工作人员因物价提高而相对收入下降,导致可能因工资低招不到理想人才或者人才外流。如果涨工资,个人在心理上就很难接受其再降下来。一涨工资,就意味着还有超过50%、甚至超过60%的社会保障等附加成本要支出,其中除了住房公积金能使工作人员直接受益外,其他的支出,至少近期不能看到其收益。如果民办学校没有足够的可持续的经费来源,涨了工资,被强制负担了社会保险,可能后果将更加严重。民办学校可能因无法负担过重的成本,而被迫裁员,甚至破产,被迫停业,使得大量学生失学、工作人员失业,增加了社会负担。民办学校因各种原因停办的很多,其中经费不足是其停业的重要原因。 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的单位,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培训机构,而民办教育在教育整体格局中占有重要比重,民办学校在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当然希望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社会保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如果不能,我们期望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对待民办学校的社会保险问题应该有特殊的政策倾斜,授予民办学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问题上有一定的选择权,民办学校在不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降低民办学校在社会保险问题上的资金成本和法律风险。 北京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区的人才流动中心或者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办理个人存档,并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即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2015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时,个人可选择三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分别为北京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高档)、60%(中档)和40%(低档),即6 463元、3 878元和2 585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的70%,即4 524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逐年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存档人员需选择一家银行(如北京银行)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银行,并持与该银行签订的社会保险扣缴协议,与存档人才流动中心签订社会保险代办协议即可。这种方法非常好,灵活、便捷,授予参保人员一定的选择权,解决了一大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便民、利民的好政策,也正是这惠民的灵活创新政策引发了我们对民办学校负担过重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 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 463元。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9 389元;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最低不低于2 585元;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 878元。 在这个法律框架内,本文借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提出建立民办学校具有高、中、低档缴费基数选择权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方案,以引起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对民办学校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希望能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经费上的特殊困难,改革有关民办学校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以民办学校8 000元工资为例,分别以高档8 000元(工资的100%)、中档4 800元(工资的60%)、低档3 200元(工资的40%),作为2015年“五险”的缴费基数。如果低于2 585元的,按2 585元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果低于3 878元的,按3 878元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即保证缴费基数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北京城镇职工社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逐年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本文拟定2015年北京市民办学校城镇职工高、中、低档的基本社会保险缴纳方案(见下页表1、表2,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可供单位和其工作人员选择。其他地区民办学校可根据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可供选择的社会保险缴费方案。如果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达成协议,在合同期内的,签订社会保险问题的相关补充条款;如果需要签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内另加社会保险问题的相关条款。 二、建立民办学校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职业年金制度 《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据调研,目前大部分民办学校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普遍低于公办学校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公办学校为其工作人员建有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将来民办学校工作人员退休后,其退休工资因缺少职业年金部分,又拉大了与公办学校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差距。显然,这种局面不利于民办学校引进高端人才,不利于稳定教师队伍,当然就更不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此,本文建议民办学校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民办学校所建立的职业年金,可以在原单位专款专用管理、发放,也可以交由第三方信托管理、发放,同时民办学校应当成立职业年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民办学校所建职业年金的管理和使用。 以8 000元工资为例,单位应当按640元(8 000×8%)缴费,个人应当按320元(8 000×4%)缴费。民办学校在原来已经很重的社会保障成本上,又增加了一个保障或者说是负担。如果“建立民办学校具有高、中、低档缴费基数选择权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议被采纳,从表1、表2中可以看出,如果选择中档,与高档相比,单位可以节约成本1 028元(2 568-1 540),个人可以节约成本326元(819-493);如果选择低档,与高档相比,单位可以节约成本1 465元(2 568- 1 103),个人可以节约成本476元(819-343)。可见,节约的成本,足够用来为在职人员建立职业年金,除此之外,还可以作为如涨工资的一部分经费补充。 三、建立民办学校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和“一金”强制程度不同。单位基本上都给其工作人员缴纳了“五险”,但还有不少单位没有给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也只是要求缴纳“三险”,而没有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和“一金”缴费基数也可以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在“五险”视同缴费期间,也为其工作人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有的单位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了“五险”,但按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本文提出建立民办学校具有高、中、低档缴费基数选择权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并不希望民办学校以降低“五险”缴费基数作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理由,而应当建立由单位按工作人员工资的12%缴纳和按个人工资的12%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文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对民办学校有关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大胆改革设想,希望能引起各界对民办学校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制定出更适合民办学校、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若有不妥之处,希望业界同仁批评指正并深入研究,能够提出更加确切可行的有关民办学校社会保障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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