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活力的影响研究综述
范文 刘春湘 曾芳
摘要:依据组织生命周期理论,社会组织是一个孕育于制度环境中的生命有机体。本文基于文献梳理发现,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的产生、运作和退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制度催生社会组织的产生,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制度筛选社会组织的留存。综合学界观点,本文的结论是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必要全面优化制度环境。
关键词:社会组织 制度环境 制度优化 激发活力 生命周期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Review on the Influence of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on the Vital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Liu Chunxiang,Zengfa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Hunan, 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organization life cycle, non-profi t organizations are living organisms which exist in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 Based on literature review, this essay concludes that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has a very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emergence, operation and exit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he system promotes the emergence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regulates the oper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screens the preserv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at case, it is suggested that we optimize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in order to stimulate the vitality of non-profi t organization.
Keywords:Social organization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Institutional optimization Stimulate vitality Life cycle
管理界普遍认为,组织像任何有机体一样存在生命周期,社会组织一样要经历生命的孕育产生、运作成长和衰亡退出,而制度环境对这个生命体的产生、运作和退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我国社会组织有关准入制度、运作制度和退出制度都还不太完善,需要不断优化。本文基于合法性研究、行为研究和效能研究对国内外有关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活力的影响进行综述,并就未来研究进行思考,目的是探讨全面优化制度环境,激发社會组织活力,使其能够在退出机制中实现新生,能够以更积极的形态参与社会治理,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1 国外关于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活力的影响研究
1.1 合法性研究:制度催生社会组织的产生
1.1.1 制度环境为社会组织产生提供社会合法性
学界对有社会组织有多种称谓:非营利组织(non-profi t organization)、“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第三部门”(Third Sector)、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等等。虽然称谓或有不同,但发展与服务领域大同小异。社会组织的产生离不开时代的诉求,但理论的完善是社会组织得以合理存在的依据,理论催生社会组织的产生。汉斯曼提出了“合约失灵理论”,认为社会组织在与公众互动和沟通方面显示出极强的优越性,能够解决公众失信危机。经济学家萨缪尔逊提出“政府失灵理论”,认为由于个体的需求充满了个性化、多元化等特点,政府不能总是及时或者充分地满足个体需求,社会组织产生是政府公共物品供给不充分的必然结果。萨拉蒙提出了“新治理理论”,指出这是一种在第三方政府时代解决公共问题的新方法,这一理论认为所有公共问题的解决都不是仅仅依靠政府、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等单方主体,而必须是各个主体协同配合,各项资源合作发力。上述理论从非正式制度层面作为催生社会组织产生的制度环境而存在,为社会组织产生奠定了社会合法性基础。
1.1.2 制度环境为社会组织产生提供法律保障
社会组织准入的目标就是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伯顿?韦斯布罗德基于需求—供给范式来理解社会组织为何存在,他认为社会组织作为一支新兴力量,能提供多元性、差异化的公共产品,由此社会组织的功能效用得以实现。博登海默指出,一个社会制度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将人们在经济追求方面未被耗尽的剩余精力引入合乎社会需要的渠道[1]。社会组织积极践行公益、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在社会发展中功不可没,政府不可能全面维系社会的发展,而市场更无力担当社会服务的重任。国外社会组织准入的目标就是要打破设置在社会组织准入渠道上的门槛和障碍,引导并保障人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关注社会目标、关爱弱势群体、维护公共利益。国外也利用已经形成的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体系,对社会组织的活动方式、范围和对象等进行分类,并由此确定社会组织的准入领域。“公共政策并不是天使制定的,而是由极不完善的政治程序制定的”[2],社会组织准入必须紧紧基于社会目的的发挥。社会组织有关准入机制从正式制度层面作为催生社会组织产生的制度环境而存在,为社会组织产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行为研究: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
1.2.1 社会组织运作的府际行为研究
府际关系(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是各类和各级政府机构的一系列行为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本文特指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美国学者本杰明?吉德伦(Benjamin Gidron)、马克?克雷默(Mark R. Kramer)和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等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模式归结为四种:政府支配模式、社会组织支配模式、双重模式与合作模式。詹尼弗?科斯顿(Jennifer Coston)认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表现为压制、敌对、竞争、订立合约、第三方管理、协作、互补和平等合作八种模式。艾德里?纳吉姆(Adil Najam)把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概括为四种类型:合作型关系、冲突型关系、互补型关系、吸收型关系。丹尼斯?扬(Dennis R. Young)提出政府—社会组织“SCA关系”理论,即:补充模式(Supplementary Model)、互补模式(Complementary Model)和抗衡模式(Advers Arial Model)。国家、市场和社会组织虽然有着独立的定义、独立的功能,但三者作用的发挥不是各自为营而是互通有无、共谋发展的。社会组织是第三世界国家政府处理社会问题的重要帮手,在保证社会和谐、促进国家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越来越被充分挖掘和利用,与政府开展的合作越来越多,社会组织与政府互促互进的局面正在形成。
1.2.2 社会组织运作的治理行为研究
Aldashev, Gani.et al.重点研究了发展中国家NGO治理及其影响因素、社会组织的治理特征和治理绩效等。Van Puyvelde S.et al.通过实证检验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治理同时需要控制(代理理论)和协作(管理理论),实证表明代理理论和管理理论可以结合成一个更一般的内部治理框架以改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治理。[3]Cornforth, Chris指出政府不应权力独揽,而应合理分权,使其他主体能够参与治理过程,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社会作用,满足其对民主治理的要求,最终实现“善治”目标。Lindquist EA, Huse I研究了数字时代的政府承诺,认为公共事務的治理不是单一的政府主体,而是包括政府、政党、社会组织和社会民众在内的多元共治过程 [4]。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是制度环境作用下的行为结果,纵观国外社会组织的实践发展,制度环境建设始终都是重要的主题,都基于本国国情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适应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得以不断优化。英国1601年颁布的《慈善法》、澳大利亚1991年颁布的《社团法人设立法》、南非1997年颁布的《非营利组织法》,以及日本1998年出台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等从各个方面维护了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规范社会组织治理行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构成了各自国家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法律制度环境。
1.3 效能研究:制度筛选社会组织的留存
1.3.1 社会组织的效能评估研究
20世纪60年代,企业效能评估研究推上热潮,成为社会组织效能评估研究的催化剂,由此社会组织效能评估研究逐渐兴起。20世纪90年代,社会组织进入信任危机和发展机遇双重时期,管理的过程主义已经退出历史中央,追求效能的管理结果主义成为组织的一致目标。社会组织在压力和责任下找寻突破口,掀起了效能评估研究的高潮。国外的效能评估研究一般基于整体性视角,探讨社会组织整体功能发挥。菲利普?库伯认为,为公众提供服务,不只取决于服务事项和服务对象,更取决于从头至尾的服务过程以及服务效果。[5]史密斯指出基于合同外包的公共服务项目,除了进行服务绩效评估外,还要进行服务资金评估。布朗和波特斯克则强调评估应当贯穿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整个过程,包括购买前的可行性评估、执行中的项目进度评估以及执行后的项目绩效评估。西方效能评估研究现已多采用多元定量研究方法,如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PAQS(Program Accountability Quality Scale)、AIMES(Annual Impact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System)。通过对国外学者有关社会组织评估研究的分析梳理,国外的社会组织评估研究具有方法多元完整、角度特色鲜明、经验充足丰富等优势,对我国社会组织的效能评估研究具有诸多借鉴之处,但是,西方学者多领域多维度的评估研究,使得评估标准因主体而异、因客体而异,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统一的评估标准,导致评估信度有所缺失。
1.3.2 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研究
托克维尔指出:“在民主国家应当代替被身分平等所消灭的个别能人的,正是结社。”[6]宽松完备的法律环境是美国社会组织成功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给予了社会组织充分的准入自由,而针对因组织运作不当或内部矛盾等原因导致的组织分化、组织失败现象,也有着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比如1952年的《非营利法人示范法》和1996年的《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都有社会组织退出的详细规定,组织合并、组织分立或组织解散成为美国社会组织的主要退出方式。英国的社会组织退出方式包括组织变更和组织解散。德国是社团化的国家,已登记的社会组织的退出方式是解散,包括自行解散和支付不能的被迫解散。日本的社会组织退出方式主要也是解散,并对社会组织的解散事由做出了详细规定。国外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以民事主体制度设计为基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颇多共通之处。国外学者强调社会组织的退出,总体上要体现自愿性公益的基本特征,自行解散或注销成为社会组织的主要退出形式,结社的解散自由也是个人实现自我和维护自我利益的一种方式。
2 国内关于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活力的影响研究
2.1合法性研究:制度催生社会组织的产生
2.1.1 制度环境为社会组织产生提供社会合法性
顶层设计的宏观理念是自上而下的传达过程,发挥着引领和导向的作用,我国宏观制度环境表现出对社会组织发展的积极支持与无限鼓励。纪莺莺认为现当代对社会组织开展的研究多围绕“国家中心”展开,“国家中心”理论将宏观的意识引领和制度设计视为社会组织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依据,社会组织成为宏观主导下的产物。随着治理的逐步推进,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方主体也改变了以往的角逐状态,进入三方合作、协同共治的新时代,社会组织地位进一步提升、责任进一步加大、支持进一步增强、前景进一步光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五次提及社会组织,涉及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社会组织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组织与其他主体协同治理环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等方方面面。由此可知,从宏观层面的意识形态来看,国家对社会组织的身份越来越认同,态度越来越积极,定位越来越重要,社会组织的发展进入新时代;从宏观层面的行为形态来看,国家正努力推进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推进社会组织的立法完善,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健康良好的宏观制度环境。
2.1.2 制度环境为社会组织产生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社会组织的准入制度包括社会组织双重许可登记制度、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和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双重许可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是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避免社会组织失控、防范社会组织风险而建立的,具有极强的政治含义、行政色彩和路径依赖。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是为改变社会组织过渡管制、放松社会组织行政约束、让渡社会组织准入权力而确立的。由于双重许可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设立的高门槛,部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台了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对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但在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活动的基层社会组织实行备案,通过备案掌握、监督和管理基层社会组织的运作情况和发展动态。我国虽然形成了多渠道社会组织准入机制,但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没有统一的上位法对社会组织方方面面做出宏观性、原则性的规定,而且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存在立法体系分散、立法层次低位、立法内容落后、立法衔接不畅、立法设计不全等问题,给社会组织准入造成了诸多困惑。完善社会组织准入有关法律法规,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成为完善社会组织准入机制的当务之急。
2.2行为研究: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
2.2.1 社会组织运作的政府行为研究
黄丽娟研究指出政府对我国城市基层和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有效制度供给不足和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制约了基层社会组织发展,主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基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善城乡基层的社会组织制度环境。李鹏飞和范斌研究发现“发现需求”与社会组织活力互为正相关,而当前社会组织存在独立性不足、能力不足、规范性不足、社会信任不足等现实困境,主张应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7]张仲涛和刘以妍对大数据背景下的社会组织活力进行了探讨,指出政府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重要主体,应从大数据有关观念、制度、技术和人才等方面适应社会组织发展需要,加快探索大数据时代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新路径。苏曦凌基于国际比较的视域,研究了伙伴型、支柱型、家长型三种不同政府角色扮演方式作用下的社会组织有效性、自主性、回应性差异,指出政府角色作用不可或缺,但政府角色定位必须因地制宜,政府角色扮演方式必须适当,我国坚持主导型政府角色,调整政府角色扮演方式,是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现实需要。[8]我国社会组织的政府行为应当是宏观导向性的而不是干预决定型的,社会组织活力的彰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更离不开独立自主的组织环境和优化宽松的制度环境。
2.2.2 社会组织运作的制度执行行为研究
我国社会组织运作的制度环境以宏观鼓励为主,微观限制居多;区别性对待,选择性扶持;重目标设计,轻实际执行。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着登记注册门槛高、职能界定不清晰、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以及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制度性障碍。我国对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的解读割裂成制度理论和制度执行两个版块,制度理论立足于制度文本的外在形式和制度内容的内在逻辑,强调制度本身的偏好和性质,制度执行立足于制度与外部社会和个人发生关系的作用过程,强调策略和相关利益群体;制度理论和制度执行的割裂使得制度环境的研究不全面、不系统、不深入,主张构建理论和执行相统一的整体制度观,形成关于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的整体式解读。此外,我国不同层级政府在构建社会组织制度环境中的互动关系以及作用大小均有所差异,各级政府对于宏观政策具有极强的模糊发包特征,下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为应对上级政府的模糊发包,通常采用工具主义、技术治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执行逻辑,并努力保持制度執行逻辑的内在一致,它们一方面支持辖区内的、推动辖区政府创新治理体制机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一方面又给辖区外的、影响辖区治理秩序的、公益性不强的社会组织设置隐性壁垒,形成社会组织的区域保护,导致形成违背公平的社会组织制度环境。
2.3效能研究:制度筛选社会组织的留存
2.3.1 社会组织的评估制度研究
一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制度研究。政府将部分社会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有必要对其承接的服务项目进行实时评估,以保证执行效果。首先要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契约治理模式,强化项目外在评估机制。其次要完善项目评估相关制度,健全项目内在评估机制。二是等级评估制度研究。对社会组织开展等级评估,有利于提高组织社会认同,有利于确定承接政府购买能力,也有利于推进十九大强调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陈阳提出了一套符合本土化的社会组织开展等级评估测量指标,张婉茹和陈新锐研究了广州首创的独立评估、委托评估、关联评估、联合评估、分级评估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方法,促进了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制度的完善。三是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第三方评估对于社会组织合法性认同、规范性运作、利益性均衡有着稳定积极的导向,可以规范社会组织服务行为、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社会组织服务水平。目前,我国第三方评估还存在评估制度不完善、评估信息不对称、评估技术不先进、评估方法不专业等诸多问题,需要完善第三方评估有关制度环境,推进第三方评估的规范性、客观性和独立性,保证第三方评估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3.2 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研究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合法性社会组织,发生自愿解散、合并或者分立的,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合法性社会组织,因发生违法行为或从事违法活动,登记管理机关界定其违法行为或违法活动达到撤销条件的,对其实施撤销登记;没有注册登记而非法存在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取缔。完善的退出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一是利害互补,体现退出机制的平衡功能;二是信息标杆,体现退出机制的匹配功能;三是有进有出,体现退出机制的筛选功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结社自由权,为社会组织准入创造了宏观制度条件,但对于社会组织的退出却没做任何说明。2000年专门针对取缔社会组织颁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但社会组织的退出包括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取缔,对于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是没有具体制度或者办法的,只是在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说明,比如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而对于一些已经注册却没有发挥实际作用的空壳社会组织,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注销程序,登记管理机关也将主要精力放在注册登记上,而对于注销或者撤销都过于随意。如果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社会组织整体发展活力无法激发,社会组织整体服务能力无法提升,健全的退出机制是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需要。
2.4优化研究:制度激发社会组织的新生
2.4.1 优化入口,营造积极宽松的准入环境
目前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思想偏位,社会组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宪法对社会组织的定位。比如,关信平主张从法治和政策推动两个方面优化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首先在宏观制度环境的法律层面,应在宪法中确立社会组织的地位,出台社会组织基本法,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及运行的法律规章。[9]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组织正处于发展阶段,正是问题频发期和矛盾聚焦期,确立社会组织的根本法还为时尚早,应在解决问题中寻规律,在处理矛盾中寻方法,逐渐探索社会组织制度环境优化之道。社会组织准入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要深化改革登记制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激发组织活力。社会组织的宏观导向非常明朗,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作用突出,应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时代要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社会组织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
2.4.2 优化过程,营造具体规范的运作环境
汪晓宇对影响公益类社会组织运作的制度因素进行了专门研究,发现基于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独特性功能和独特性使命,人才制度和组织培育制度是影响组织高效运作的两大主要因素。于健慧从法制环境、文化环境和人才成长环境三个方面来阐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环境问题。[10]张晓君和彭正波从民主政治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变迁两个角度来解释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11]罗华丽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活力明显不足,突出表现在公信力不足、资金动员能力不强、国际参与度不高、专业人才匮乏。臧其胜从福利治理研究视角切入社会组织活力的激发问题,主要探讨了社会组织合法性与社会组织能力的二维分析模型,研究指出:“解除社会组织合法性危机,需要推动福利权立法,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强社会组织综合能力,需要重构福利体制,增强社会组织汲取资源、传递服务、参与治理的行动能力”[12]。为社会组织营造具体规范的运作环境,应从规范政府行为和制度执行行为着手,为社会组织规范运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
2.4.3 优化出口,营造优胜劣汰的筛选环境
有学者认为,社会组织准入设立的过高门槛体现了一种求稳的指导思想,担心门槛过低就会导致社会组织制度失范和管理失控。其实,随着深化改革和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不再强调准入控制,更多的是制度規范、组织自律、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13]当然也离不开退出控制。赵风和李放对退出机制进行了专门研究,发现我国公益社会组织存在退出标准不统一、退出方式不完整、资产处置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晰等问题。我国目前的社会组织退出控制以行政干预为主,宏观社会组织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微观行政法律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重大社会事件发生,都会大幅度整顿、清理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使很多社会组织被迫退出,而不是遵循组织的自然生命周期。管理机关不定期不定量地对社会组织实行整顿清理,使不合格存在的社会组织被迫淘汰,社会组织作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不可或缺的部分,这种强制退出违背了治理现代化的常态,也违背了社会组织的生命周期路径,应充分贯彻自愿公平的退出理念,形成自愿退出为主,强制退出为辅的社会组织退出氛围,也要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有关法律制度,营造宽松的退出环境以及明确相关法律责任问题和资产处置问题。
3 评价与思考
综观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的研究现状可知,社会组织发源于国外,国外学者对社会组织的研究比较早,相关论述也较为完善,制度环境在社会组织产生、运作和退出的生命周期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文化背景和社会观念等的差异性,国内研究现状与国外还存在较大差别。
从合法性研究来看,国外是社会组织相关理论的发祥地,比如“合约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新治理理论”等都由国外学者提出,并作为制度环境催生社会组织产生的非正式制度层面用以解说;国外学者对社会组织准入机制也进行了研究,国外的社会组织准入相对宽松,社会准入制度以积极支持为导向,作为制度环境催生社会组织产生的正式制度层面予以解说。国内的宏观导向对社会组织的产生呈现出积极支持的乐观态度,是催生社会组织产生的非正式制度层面;我国社会组织的准入制度包括双重许可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和社会组织备案制度,由此构成催生社会组织产生的正式制度层面。
从行为研究来看,国外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体现在社会组织运作的府际行为研究以及治理行为研究,府际行为作为规范社会组织运作的非正式制度层面,而治理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规范社会组织运作的正式制度层面。国内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体现在社会组织运作的政府行为研究和制度执行行为研究,政府行为作为规范社会组织运作的非正式制度层面,制度执行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作为规范社会组织运作的正式制度层面。由此看来,在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运作的行为研究上,国内外存在一定的差别,国外很早就重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而国内则更加关注政府的行为以及用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
从效能研究来看,国外主要基于两个板块,一是社会组织的效能评估研究,二是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研究。就效能评估研究而言,国外评估追求效果、效率和效益,因此作为评估工具而存在的评估视角、评估方法都服务于绩效管理目标;就退出机制而言,国外学者对此的研究甚少,因为社会组织有着相对宽松且完善的退出制度环境。国内的社会组织效能研究也通过效能评估研究和退出机制研究来展开,就效能评估研究而言,我国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制度研究、等级评估制度研究以及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都取得了一定进展。就退出机制而言,国内学者对其重要性进行了研究,并对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总体来说,相关研究还比较薄弱,有待深入化和系统化。
本文创新性的从产生、运作和退出这一完整的社会组织生命线来考量制度环境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中发挥的作用,指出制度催生社会组织的产生,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制度筛选社会组织的留存,尤其强调优化制度环境,使社会组织能够在退出机制中实现新生。综合分析国内外关于社会组织产生的理论研究、社会组织运作的行为研究、社会组织筛选的效能研究,可以发现国内外都对有关方面的制度都做了比较深入的分析,但从社会组织产生入口、运作过程和退出出口探讨全面优化制度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新生的研究甚少。活力型社会组织是一个动态的、创生性的社会生命系统,因此未来研究有必要关注制度环境的全面优化——优化入口、优化过程和优化出口,探索社会组织从产生、运作和退出的生命轨迹中实现新生。
参考文献:
[1] [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 [美]曼昆. 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M].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 Stijn Van Puyvelde, R alf Caers, Cind Du Bois and Marc Jegers. Managerial Objectives and The Governance of Public and Non- Profit Organizations[J]. Public Management R eview,2016(2):221- 237.
[4] Lindquist EA, Huse I. Accountability and monitoring government in the digital era: Promise, realism and research for digital- era governance[J]. Canadian Public Administration,2017(4):627- 656.
[5] 菲利普·库伯. 合同制质量—公共管理者面临的挑战与机遇[M].竺乾威、卢毅、陈卓霞,译.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6] [法]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下)[M].董果良,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7] 李鹏飞,范斌. 发现需求:增强社会组织活力的策略选择[J].求实,2015(8):61- 67.
[8] 苏曦凌.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政府角色调整——基于国际比较的视域[J].政治学研究,2016(4):81- 90.
[9] 关信平. 以法治和政策推动增强社会组织活力[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159.
[10] 于健慧. 实然与应然:我国社会组织活力激发之思考[J].理论探讨,2016(6):161- 167.
[11] 张晓君,彭正波. 制度环境、公共服务供需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基于中国省级经验的实证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7(8):34- 43.
[12] 臧其胜. 合法性与能力约束下社会组织活力激发的策略[J].南通大学學报(社会科学版),2017(1):98- 104.
[13] 贾西津. 第三次改革——中国非营利部门战略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34.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3: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