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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党务知识
范文

    问: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要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2)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调整决定。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4)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问:本身就比较富裕、生活水平一直高出普通群众平均水准很多的党员干部如果开豪车、住豪宅,应怎么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

    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绝不能过分奢靡。

    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经过批评教育,仍然我行我素,进一步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1个月内做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问:按照规定哪几类党政干部将会被问责?

    答: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相关要求,以下十二类党政干部将会被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它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它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八)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十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十二)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问: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哪些基本原则?

    答:(1)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党内,每个党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在党的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受到党的统一的纪律约束,不允许有任何特殊,谁违反了党的纪律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2)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严肃慎重,就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但在具体处理、确定量纪标准时,又要十分慎重,决不可草率行事。区别对待,就是要在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和认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犯错误的党员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把错误事实弄清楚。(4)坚持民主集中制:處分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不允许个人决定处分党员。

    责任编辑/姜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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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