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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在当前我国土地流转中的运用
范文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的商品属性日益凸显,土地流转的方式、内容、利益连带、政策引导等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因而土地流转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从级差地租的形成条件和作用发挥来看,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在社会主义中国依然具有现实生命力。运用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合理处理和调配多主体的利益,是具有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级差地租 土地流转 权益调配 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冯玉,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70

    一、 级差地租: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理论

    马克思地租理论形成于一个不断探索的历史过程。级差地租的概念最早是由威廉·配第提出的,但是他没有对其进行系统化的论证。亚当·斯密斯从级差地租形成的自然条件出发,依据土地的天然属性即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开始对级差地租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大卫·李嘉图在前二者的基础上,开拓出新的研究视角。他提出形成级差地租的因素包括地块位置、土地肥力和连续投资生产率的高低等。马克思在批判和借鉴前人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级差地租理论 。根据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与土地的自然条件密切相关,是指投入不同土地上的等量资本,由于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或土地的位置不同而产生的有差额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对同一地块连续增加投资从而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产生的超额利润。根据马克思的描述,级差地租Ⅱ可以定义为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会引起土地的技术条件进而劳动生产率出现差别,由此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这也是必须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 。其根本原因可以概括为土地产品供给的弹性化。

    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土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包括级差地租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市场竞争性,这也是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的社会条件。首先,土地原有的属性和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不断发生转换,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自然而然被纳入市场的调配范围。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城市化的推进和工业建设的扩展,对土地的需求呈现出了双重性,这种双重性表现为对农副产品的刚性需求和对土地资源本身的一种占有。其次,当土地进入市场领域之后,由于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不对称,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承包者、管理者等之间出现了关于利益的密切关联,在这个过程中,利益在这些主体之间进行着各种合理或者不合理的分配。

    二、 级差地租的生命力:可行性与意义讨论

    虽然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是在西方社会提出的,但是不会因为社会性质的不同而在我国失去其现有生命力。这一判断的得出是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基础的。首先,从土地自身的性质也就是土地肥沃程度等看,土地没有国界使用上的本质差别。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消灭之后,“保持不变的只是这种情况:社会劳动耕种肥力不同的土地,而且,尽管使用的劳动量不同,这种社会劳动在各种土地上的生产率都会提高。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形成级差地租的自然基础仍然存在着,这是由土地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其次,从级差地租形成的社会条件看,只要承认市场经济且以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就不可能取消级差地租。“诚然,即使绝对地租消失了,仅仅由土地自然肥力不同而引起的差别仍会存在。但是——把自然差别可能拉平这一点完全撇开——级差可以作为市场价格调节的杠杆,所以级差也会与资本主义共同消失。” 级差地租通过价格进行了真实的展现。再次,家庭联产承包制存在的影响。根据马克思“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值价值的形式”的原理,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就不能废除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这是一种土地经营权的垄断,而土地经营权的垄断是级差地租存在的原因。

    因此,在现阶段讨论级差地租在社会主义中国的生命力是有理論和现实意义的。从理论上看,级差地租理论深刻的揭示了土地肥沃程度、区位、连续投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等导致的利润的差别,这些因素在当前我国土地流转中依然大量的存在着,把握好这些内在关联,有利于我国的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发展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从实践方面看,级差地租理论要求我们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严格把握“度”的原则,无论是农村还是在城市,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而导致的土地收益是不同的,最终的成果由各利益主体获得,但是这种获得必须在合理的分配范围内,一旦某一主体的利益获得超出合理的范围,就会逐渐打破级差地租理论的内部逻辑要求的范围,就会导致失衡和利益纷争。因此,一方面我们要看到级差地组的生命力,另一方面还要自觉遵守级差地租的调整范围。

    三、探索与展望:级差地租理论背景下的土地流转措施建议

    (一)建立级差地租利益共享机制

    级差地租利益共享机制的建立是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益调配的重要措施。这种机制的特征表现为,围绕级差地租,各个利益主体共同按照合适的比例享有。构建利益共享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土地流转方式的多样化。同时,构建级差地租利益共享机制需要诸多利益主体的共同努力。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供求关系、竞争机制的作用,这样就可以弱化利益主体主观性带来的一系列弊端。事实上,也只有在尊重市场作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土地效用的最大发挥,进而保障利益共享机制下的各主体利益。笔者以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为例来说明建立级差地租利益共享机制的必要性。一段时间以来,政府的征地制度掩盖了土地的级差地租,建立级差地租利益共享机制,在尊重级差地租存在的前提下,主动探索和创新制度,可以有效的减少补偿标准低、不考虑土地的实际位置、不考虑土地的增值、忽略供求关系等问题,从而实现利益共享。

    (二)基层集体组织介入的规范化和坚持党的领导

    从全国范围来看,土地流转过程中要解决的問题很多,主要表现为一些基层干部腐败和权利寻租带来的农民利益损失、土地增值利益的大量被忽略、失地农民最低保障得到之后的安置与就业缺位、土地搁置与过度开发的两种极端、因地导致的干群关系紧张和群众间的利益纷争等。这些问题在当前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层出不穷,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基层组织要规范化介入。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组织体系可以概括为“首先是中央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政策制定、布局试点和审批备案,其次是市县级党委政府的统筹规划,最后是乡镇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协调实施”。 在这种组织体系当中,乡村两级的介入必须要规范。企业“在向农民征地的时候,所接触的对象不是农民本人,而是镇政府和村集体的人。通过和他们协商,签下补偿价格和征地合同,然后由村政府来动员农民签订合同” 。这种方式是当前我国土地流转的普遍性问题,但是问题也最容易发生在这个环节。从村的角度来看,村干部的选举基本上直接选举方式,但是这种选举方式和大多数农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使得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很容易处于被动地位。自己的土地流转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理,但是以规模化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话,单个的农民就没有充分的话语权,这种情况下,村干部的集体意向基本上就囊括了所有涉及到的群众的意愿,变成了一种集体表达。根据级差地租理论,农民流转土地应得的利益就有可能被打折扣,不能充分的获得。从乡的角度看,囿于经费、人力等方面的限制,乡党委和政府很难直接在村级层面的土地流转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就是加强党在基层土地流转中的领导。农民把土地当作命根子,集体的决议也不能代表全部农民的共同利益,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应该允许出现适度的利益获得偏差,但是如果村集体的行为出现大的问题,就需要乡党委和政府主动介入,进行有力监督。同时乡党委和政府也要有充分的市场意识,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主动寻求市场,巧妙引入外部的力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尽可能的保障农民利益。

    (三)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确立系统化的土地流转绩效评估机制

    我国的土地流转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根源上抓起,一方面是土地价格的确立,另一方面就是土地流转绩效评估机制的建立,前者是土地流转的出发点,后者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支撑点。确定土地价格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素:土地的肥沃度、土地的增值情况、土地的区域位置。土地流转绩效评估机制的构建则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情况、土地流转的速度和科学程度、政府行为和政府政策以及群众的流转意愿等。土地作为一种特定的商品类型,与区域的整体经济状况密切联系,构建土地流转绩效评估机制时要考虑到区域的整体经济发展状况和相关的行业发展状况,找到土地与其内部的关联性。还要充分考虑土地流转的科学程度,比如对土地用途的评估、受让方的实力评估等要素评判。同时需要注意土地流转绩效评估机制的及时性和动态性,及时对土地流转市场的信息进行汇总和评判,实现一种常规性的动态管理,从而做出适当的调整。

    (四)协同处理城乡二元结构被逐步打破背景下的土地流转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的基本社会结构逐渐被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打破有助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利于解决传统用地制度的粗放型和局限性等问题。

    但是就土地流转而言,首先,土地流转的首要问题也就是土地性质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其次,土地的流转价格与速度面临的考验更大。根据马克思级差地租的基本理论,土地流转的价格受制于很多要素,其速度也必将根据新的情况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再次,就是因土地流转带来的潜在矛盾和利益的博弈会更加突出和激烈。土地在为未来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必将成为政府、开放商、集体组织、农民等利益关联主体之间的激烈的争夺对象。

    四、结语

    我国正在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市场流转是一个必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必将随着实践的深入而呈现出多主体纷争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土地的有序流转,在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理调整就显得非常紧迫,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时代背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密切相连,但是这种理论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也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在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指导下,积极处理我国当前土地流转中的问题,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注释:

    邱蓉、代慧琴.对地租理论的思考.安徽农业科学.2011(9).

    [德]马克思著.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59-763.

    [德]马克思著.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11.

    凌斌.土地流转的我国模式:组织基础与运行机制.法学研究.2014(6).

    董国礼,等.产权代理分析下的土地流转模式及经济绩效.社会学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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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