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问题的法律应对 |
范文 |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呈现频率增加、结果恶化、施暴人低龄化的趋势。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事件屡禁不止的根本症结在于法律缺位,通过制定《反校园暴力法》、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加强校园安全法制教育以及构建校园安全法治化防卫体系等一系列应对措施,将对其实现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校园暴力 校园欺凌 法律缺位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王一男,盘锦市高级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73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社会问题日益复杂化。其中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所谓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中及其合理辐射区域内,采取行为暴力或语言暴力等方式对受害者进行伤害的行为。众所周知,青少年学生代表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其身心能否健康成长关涉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成败。但目前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总体情况令人堪忧,既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们的身心健康,又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打乱了稳定的社会生活,因而在法律层面上对其加以有效规制迫在眉睫。 一、我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现状 (一)我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法律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整体认识仍停留在“祖国花朵”的浅层阶段,倾斜性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理念主导下,总体上我国关于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问题的法律规定寥寥无几,基本上处于法律空白的状态和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唯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部法律可以加以参考:首先,《刑法》阐述了刑事责任年龄界定问题,明确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侧重教育感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采取及时予以制止以及严加管教等矫治措施。 (二) 我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现实情况 目前,我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暴力程度加深,影响极为恶劣。如南安小学生被扇25个巴掌事件,初中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事件,中学生因为撞衫而被群殴等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但因过分的强调倾斜性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因而即使他们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往往在“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方针下,获得极大的宽容和谅解。 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肉体伤害,是指施暴者对受害者施暴,使受害者受到肉体损害;二是校园凶杀,是指施暴者采取暴力的手段侵害受害者的生命及严重的健康权利。现阶段的社会压力越来越大,学生们的学习压力也越来越沉重,导致有些学生无法正确调解心态,只能通过暴行来发泄;三是性暴力,这种暴力行为给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严重和不可磨灭的创伤;四是财物伤害,主要表现为校园抢劫、敲诈勒索,施暴者通过这类暴力行为使被侵害人感到恐惧心理进而掠取钱财。 具体来讲,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主要体现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多发生在校园中及其合理辐射区域内。合理辐射区域,指学校周围学生活动的场所,包括学校周围的超市、网吧、影院、书店等;二是加害者是与受害人具有一定交往关系的人,故行为具有反复性、隐蔽性,对受害人的危害较为深远;三是具有长期反复性和对象固定性等特征,校园霸凌者通常會选择自己容易掌控的对象,直接或间接给被霸凌者造成伤害;四是表现形式多样、危害深远。 二、我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成因分析 (一)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缺位 我国针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中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存在严重缺位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立法与执法部门对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普遍认为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行为并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学生之间也并不存在主观恶性之说,只是由于学生们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因而彼此之间发生打闹行为,将其定义为暴力事件属于小题大做。 在宽宥未成年加害者的观念指导下,各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仅被视作一般暴力行为,认为仅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忽视了其对受害人心理及精神上的危害;将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认定为简单的矛盾纠纷,处理上以教育感化为主,采取批评教育的惩戒措施。而这种思想观念反映在立法中,必然会产生目前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受害人保护的法律空缺的格局,从而使学生摆脱相应的法律处罚。 (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缺位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发育成熟期提前,与制定刑法时的现实情况存在天壤之别。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 ,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 不难看出,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对于这些现实情况,现行刑法却又无能为力。而有些未成年人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常常根据法律的漏洞实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从而避免法律的制裁。这些因素彼此交织,造成目前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刑事责任严重缺失的情形,致使各类校园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严重影响学生们的身心健康。 (三)纠治缺位 尽管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行为已经逐渐引起了国家立法与司法机关的广泛关注,但纠治缺位仍普遍存在,且其已成为法律缺位的主要内容之一。所谓纠治缺位,是指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矫治机制的缺失。实践中,立法机关基于未成年罪犯的个人发展前途角度考量,着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规定除了少数实施特别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少管所接受矫治外,绝大多数加害者都仅进行社区矫治即可。然而,我国社区矫治的整体矫治力度较差,社区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大多流于形式,不能发挥管理矫正的实质性作用,无法切实有效地矫正未成年加害者的校园暴力行为,致使校园暴力行为频繁发生。 三、我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法律应对措施 我国现行立法对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规定不完善,致使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唯有强化法律规制,才能进一步解决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问题,摆脱当前的危急困境。 (一) 制定《反校园暴力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阶段,专门制定《反校园暴力法》,弥补法律空白,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对于遏制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在校园,适用的主体为未成年学生,在性质上具有特殊性,因而立法时采用专门立法模式为宜,故国家出台《反校园暴力法》迫在眉睫。 在制定《反校园暴力法》时,相关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到以下几点问题:首先,在立法理念上,应当彻底转变原有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思路,明确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决不姑息;其次,在受害者权益保护上,应加大保护力度,重点关注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及时调节受害者因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导致的恐惧、抑郁以及痛苦的精神状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最后,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治机制方面,应当设立专门的治理机构,拨付专门的治理经费,实现机构和经费双机制全覆盖,促进未成年罪犯的改造与长期发展。 (二)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如前所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青少年的生理及心理成熟年龄普遍较早,对各项事物的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有所提升,这时法律固有的滞后性问题便自然而然地凸显而出。具体到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界定领域,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时隔20年有余,目前未成年人普遍发育较早,再以当时的标准判定刑事责任年龄时属不符。然而若是轻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则极易引发社会动荡。因此,为了实现刑法的功能与价值,笔者建议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使得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富有弹性,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又有效解决了部分未成年人利用最低刑事年龄逃避法律制裁的问题。 (三)加强校园安全法制教育 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相比一般犯罪行为具有场所与主体上的特殊性,在制裁加害学生的同时,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坚持以教为主,预防为辅,法律责任为保障的原则。当前我国校园安全教育普遍缺乏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而学校作为学生的主要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开展法治教育。具体来说,学校需要做到以下两点:首先,应明确被教育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学校成立打击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规范团体,知法懂法,人人参与,創造浓厚的保护氛围;其次,将学生和在校职工作为重点人员,确定法定的反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法治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通过强化教师的专业知识,提高其应对能力。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特征,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当受到侵害时主动向老师反映情况,缓解自身压力,通过向学生和老师发放学习教育手册,进一步提高老师和学生的预防保护能力。 (四) 构建校园安全法治化防卫体系 由于校园安全保卫部门在面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活动具有重要职责,因而目前应当重视校园安全法治化防卫体系的建设工作。总体来看,我国校园的安全保卫系统只能用来防护,对侵害行为的效果则差强人意。现行法律规定重在校园事故预防,没有把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行为加以纳入,明确要加强公安机关对校园及周边的安全保护,但仍没有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进行规制。 首先,要提高校园安全保卫体系建设的层级。重点将安全保护扩展到校园内部,对安保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和安全培训,参与、指导校园安全保卫体系的构建;其次,制定校园安全防护制度。在校内及周边范围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加强技术设备配置;再次,建立校园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通报和备案制度;最后,延伸校园安全防卫责任范围至合理辐射范围。扩大校园安全防护范围,从校内扩展到校外,加入警力支持和社区组织帮助,保护学生的安全。 常言道:“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有人又加上一句“五世修得同窗读”,同学缘分可见一斑。多少年后,当你回想起曾经的校园生活时,脑海中浮现出的是一张张可爱的脸庞和灿烂的笑容,这才是青春本应有的回忆。 注释: 朱媛.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法制与社会.2016(6). 吴培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 王静.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治理法治化探析.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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