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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我国民事送达之现状与发展
范文

    赵旭妙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也日益增长。民事诉讼案件的送达是司法机关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高效的民事送达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树立司法权威,更有利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诉讼权利。本文将结合我国民事送达的现状,分析在信息时代下推行电子送达的必要性与完善措施。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民事送达 电子送达

    作者简介:趙旭妙,青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51

    随着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民事送达如何高效地为民事诉讼程序服务已然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在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我国民事送达的方式需要顺应时代的潮流而发展,推广及完善高效便捷的电子送达方式。

    一、我国民事送达的现状

    (一)民事送达的概念

    民事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要素之一,具有两层含义。

    1.是民事诉讼文书以合法的方式在司法机关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流通的民事诉讼行为。

    2.是一项民事诉讼的制度,主要内容为规定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时间、送达方式、送达效力等内容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事制度。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主要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这六种送达方式。在这几种送达方式中,选择直接送达的方式往往是司法机关的第一选择,而其他送达方式主要是在直接送达不方便适用的情况下才会被司法机关所选择。

    (二)主要民事送达方式的分析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主要指司法机关依法直接将民事诉讼文书转交给民事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在我国民事实践中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直接送达。

    常见的直接送达情形有:第一,司法机关将民事诉讼文书直接转交给民事当事人;第二,如果民事当事人不在或有其他理由不能直接接收民事诉讼文书时,司法机关将民事诉讼文书移交给与民事当事人同居的其他成年家属;第三,民事当事人如聘请诉讼代理人,则司法机关可将民事诉讼文书移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的优点:节约司法资源;加速案件生效,尽快解决民事纠纷。

    直接送达的弊端:当事人不愿意来法院;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当事人来法院后不接受诉讼文书,或者接受法律文书后不签收。

    2.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主要是司法机关采取邮务机构传递民事诉讼文书的方法,将民事诉讼文书移交给民事当事人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的优点:高效便捷;减轻法院送达程序负担。

    邮寄送达的弊端:司法职权的委托无可靠保障;邮递人员职业素养影响邮寄送达的质量。

    3.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法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迫不得已而采取的送达方式,仅在民事当事人无理由拒收民事诉讼文书的前提下才能适应留置送达。

    然而依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书禁止留置送达。理由是调解的基础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的调解,假如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则应当视作调解失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依法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留置送达的优点:有效处理当事人拒收民事诉讼文书的尴尬。

    留置送达的弊端:适用条件繁琐;难以寻找证人证明留置送达流程;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以能被公众所知的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仅在民事当事人失去一切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公告送达的优点:有效解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情况。

    公告送达的弊端:适用条件不明确。

    二、民事电子送达的分析

    (一)民事电子送达的必要性

    1.民事电子送达概念。民事电子送达,是指司法机关通过高科技手段转交民事诉讼文书内容的行为,主要包括电话通知、网络信箱通知等方式。

    2.推行民事电子送达是优化司法资源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也日益增长。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导致民事送达的需求也相应增加,我们意识到了传统的民事送达方式已经渐渐地难以满足与日俱增的民事送达需求。而采取民事电子送达的方式不仅能达到迅速告知当事人民事案件相关内容的目的,而且能在极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更是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与社会矛盾的缓解。

    3.推行民事电子送达是信息时代发展的方向。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推行民事电子送达符合信息时代的发展方向。信息时代的发展不仅影响我国人们衣食住行各方面,更是对司法服务信息化也提出了巨大挑战。高科技送达手段是符合信息时代发展方向的民事送达方式,它不仅能节约民事当事人的时间,也能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具有高效、便捷、环保等特点。

    4.推行民事电子送达是社会发展变革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我国各地域的人口流动也呈现出加强的趋势,而流动人口不断变换的居住地则直接导致了传统送达方式难以送达的难题。

    (二)民事电子送达的局限性

    1.社会接受度不高:

    第一,部分法院难以实施民事电子送达。由于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导致各法院工作人员的素养层次不齐,一些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对于新兴的电子送达方式难以接受与学習,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事电子送达的进程。

    第二,部分民事当事人难以接受电子送达。当时人是否接纳民事电子送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推广,在网络诈骗、隐私暴露、信息不安全等诸多互联网问题产生的当下,法院的电子送达很难得到当事人的信任。

    2.技术硬件不足。电子送达的广泛推行是建立在双方都有一定技术设备的基础之上的。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通讯设备已经普及到大多数人,但仍然会有一部分人无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这就导致一些相关文书无法及时送达这类群体的问题。而且即使当事人拥有可以接收电子送达信息的设备,由于个人原因以及其他不可控因素,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电子送达的实行。

    3.法律法规缺乏。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已经给予电子送达一定的法律地位,但仍然缺乏其实施的相关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依据,各地法院民事电子送达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情况,但送达方式的随意性对司法权威产生了巨大的挑战。除了相应配套法律法规欠缺外,现存法律中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例如调解书等部分文书禁止电子送达等规定,这不符合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

    4.信息安全问题。民事电子送达的核心是将民事诉讼文书以电子信息的方式进行传达,能否及时送达的关键是能否得到电子网络设备以及网络信号的支撑。在网络诈骗、隐私暴露、信息不安全等诸多互联网问题产生的当下,法院的电子送达内容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5.送达效率问题。在法院民事电子送达后,由于空间不同以及技术的限制,当事人是否准确收到诉讼文书是电子送达的一大难题。即使电子送达成功,也难以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得知回复是否为当事人回复或者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回复。实践中可能出现当时接收不到电子送达文书或者电子送达文书被他人恶意修改的情况,所以如何提供电子送达效率是一大难题。

    三、民事电子送达的完善

    (一)普及电子送达

    1.法院普及。法院应不仅要加强内部宣传教育,通过学习教育与考核结合的方式普及民事电子送达,而且要确保司法服务的网络化,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2.社会普及。要坚持专门研究与普及推广相结合。二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既要通过专门研究对电子送达作出解释和选择又要做好普及推广工作。其中让电子送达得到社会大众力量的支持尤为关键,应该加强电子送达的社会宣传,通过新媒体传播、深入基层教育、律师群体教育等各种方式保障社会大众对电子送达的认可程度。

    (二)改进技术硬件

    我们要加强电子送达的技术支持与硬件设备保障,确保法院与民事当事人无后顾之忧的适用电子送达。

    第一,加强对民事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保护。可以采取每份文书插入专门的防伪代码、引入二维码技术保证文书真实性等方式保障当时对送达文书的信赖。

    第二,各法院配备专门电子送达设备。通过专门设备确保电子送达能在法院普及以及通过专门设备保证电子送达的安全性。

    第三,建立统一的专门送达网站。司法系统可建立专门的诉讼相关文书查询网站,让当事人凭借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便可在网络上接收权威可靠的民事诉讼相关文书。

    (三)完善法律法规

    第一,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电子送达案件的范围。例如当事人如果为盲人、聋哑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则该案件不适应电子送达;因互联网产生的民事纠纷一律采取民事电子送达的方式来实现司法机关与民事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如果当事人有辩护人则电子文书优先传达至辩护人处;简易程序才可适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等。

    第二,颁布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电子送达运行规则。通过规范性的文件确保电子送达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开展。

    第三,电子送达方式前置程序。民事案件优先适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相关文书,将主动权掌握在法院手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四)保障传达安全

    第一,保障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对当事人个人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可采取提高诉讼文书查看权限、加强对涉密电脑安全保护等措施确保当事人信息安全,保障司法的权威性。

    第二,保障诉讼文书相关网站安全。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安全隐患也日益暴露,要通过网络技术确保法院内部网站不受到黑客及恶意软件的攻击。

    第三,确保法院电子送达方式的识别度。例如让法院的电话与电子邮箱地址都具有较高的识别度,不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五)完善传达方式

    第一,设计专门的信息反馈程序。为了确保当事人及时接收民事诉讼文书,应对民事电子送达的信息附加专门的反馈程序,即当事人收到电子文书后系统自动将反馈信息传送至法院。因此要设计出专门的信息反馈程序来时刻跟踪电子传达的接收情况,以确保当事人及时有效的接收电子诉讼文书。

    第二,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和知情权。诉讼前法院应及时准确的采集好当事人的电话、网络邮箱、地址等相关信息,保证将电子文书精确地传达至当事人处。

    第三,设立专门的咨询平台。法院要加强与社区、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联系,建立完善的电子传达咨询平台,方便当事人咨询及接收电子传达的相关事宜。

    四、结语

    虽然目前的民事电子传达很不完善,但我们要相信科技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要尽早将司法服务与信息时代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以及司法资源的整合优化。通过普及电子送达、改进技术硬件、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传达安全、完善传达方式等途径让我国民事送达发展的更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春静.论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中的问题及完善.法制博览.2017(4).

    [2]贾宸浩.司法文书电子送达: 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理论学刊.2014(2).

    [3]钱锋.电子送达让法院和当事人双赢.人民法院报.2014(1).

    [4]叶占锋.浅析基层法院民事送达难对策.楚天法治.2014(8).

    [5]迟佳慧.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实践与思考.法制博览.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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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5: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