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人民陪审员 |
释义 | 【人民陪审员】简称“陪审员”。由群众选举出来参加审判工作的公民。在我国,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而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通常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据法律,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一审案件。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rénmín péishěnyuán由人民群众选举出来参加审判工作的人员。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而且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均实行合议制,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简称“陪审员”。 相关链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 世纪30年代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到解放区,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制定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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